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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十届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培玉先生、江辉先生、于森先生、焦杨先生、刘洪敏先生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其均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聘用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人员的任职。

二、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部分激励对象退出中层管理岗位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9名退出中层管理岗位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4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

886.099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

61.42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 曲 刚 沈颂东 陈守东

2021年0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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