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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措施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措施执行情况

之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公司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 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评级授信业务

2、融资及担保业务服务

3、结算业务服务

4、电子银行服务

5、资金增值服务

6、融资顾问服务

7、外汇即期结售汇服务

(二) 定价原则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各项存款业务执行财务公司优质客户优惠价格。除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的外,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为一汽富维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

(三) 协议金额

存款: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20亿元。

(四)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业务余额为330,574,230.19元。2023年公司在财务公司未发生贷款业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 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在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成立了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公司建立在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预案第六条、第七条所包括的有关财务、经营信息,由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联合评估财务公司的存、贷业务与财务资金风险。

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金融许可证》等资料,并审阅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意见为:

“根据对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法人治理架构、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过程以及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了解和评价,本公司认为,财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本公司未发现财务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审计、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运营正常,资金充裕,内控健全,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较高,拨备充足,与其开展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措施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珏晓 徐子涛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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