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将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30亿元。目前,市场上担保费收费标准为0.5%-5%,华远集团按不高于0.8%向公司收取担保费。华远集团将根据公司融资的实际需要,与相关机构签署担保协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华远集团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对外融资,支持公司发展。担保费费率不高于0.8%,接近市场担保费率的低限,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在审议上述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王乐斌、杨云燕、徐骥、李然、张蔚欣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