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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保税科技高级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6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一致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充分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1、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2、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3、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4、长远发展的原则,使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制定、审查、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政策、方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构成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补贴福利组成。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效益,参考同行业特征、市场薪资行情和职位差异等因素,结合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基本年薪。第七条 绩效年薪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龄补贴、交通补贴、节日费、劳保费等其他补贴和福利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执行。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目标指标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公司内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范围提出,并报经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绩效合同,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如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适当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具体按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签订的绩效合同执行。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1、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处分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不再享受年度绩效薪酬; 4、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酬与福利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由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

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考核后按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薪酬发放时任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或者发放期间内职务发生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职时间长短计算薪酬(以月为计算单位,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发)。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会计师审计报告和审计情况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如出现财务数据不实,有虚假情况或有重要决策失误等情况,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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