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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保税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6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一般包

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

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制止,同时应及时进行自查并做出处罚决定,并应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进行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要求内容

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日期: 年 月 日

保税科技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确认 签字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责任部门: 编号:

内容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方案
□形成意向
□签署协议或意向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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