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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2021年4月16日,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就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商誉的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状况。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合理,能够更加充分、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兼顾了公司和股东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个人履历,我们认为:

1、史烈、陈健、沈越、董丹青、赵建、张四纲、张雷刚为公司董事;凌云、段祺华、沈林华、蔡家楣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有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持有的万里扬股票用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由证金公司负责偿还。证金公司作为转融通业务的金融平台,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安全性较高,产生公司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较小。通过参与该项业务,可以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关联方均与公司有着长期和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上述关联交易是持续的,并且于双方是互利互惠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议案表决程序合理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七、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目前资本市场情况,并结合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独立董事的津贴调整符合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基础上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在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我评价,并出具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实施的一系列制度,是在适合公司本身经营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的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应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的需要;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在设计和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独立董事:费忠新 詹国华 申元庆 凌云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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