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其日常运营及盈利能力,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张余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