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星期一)上午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提高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提升经营能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兼顾业务拓展和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条款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外,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及资产抵押行为,均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该议案将提请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一年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或者不超过2.5亿元,以较低的为准;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者不超过1亿元,以较低的为准。境外投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单独对外股权投资不在上述授权范围内; (二)公司内部(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公司购买国有商业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公司依据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由董事会决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范围内发生的新增贷款、融资、贷款、融资展期等事项;由董事会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的贷款、融资额度内审批;超过资产负债率、年度贷款、融资额度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