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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连:上海易连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1-093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2021年12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830.00万股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第十届第六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10月28日

2、首次授予数量:830.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4人

4、授予价格:3.5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总数的比例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1赵宏光董事长、总经理300.0030.00%0.45%
2许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100.0010.00%0.15%
3杨光董事、财务总监200.0020.00%0.30%
4王明明副总经理230.0023.00%0.35%
合计830.0083.00%1.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登记完成之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亿元; (2)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2,20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2.00亿元; (2)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86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4.40亿元; (2)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3,718.00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2.00亿元; (2)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86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4.40亿元; (2)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3,718.0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出具的勤信鄂验字[2021]第0003号《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2月7日止,公司共计收到缴纳货币资金人民币29,548,000.00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00,000.00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1,053,072.00元,股本为人民币671,053,072.00元。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30.00万股,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1年12月22日。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662,753,072股增加至671,053,072股,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授予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0,468,652股,占授予登记完成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7.23%;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其持有公司股份不变,占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26.89%,持股比例虽发生变动,但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08,300,0008,300,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662,753,0720662,753,072
总计662,753,0728,300,000671,053,072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29,548,000.00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首次授予的8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776.2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1,776.20177.62976.91473.65148.02

注: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验成果的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为依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报备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出具的勤信鄂验字[2021]第000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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