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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综合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拟定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资质情况,独立董事认为续聘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境内审计服务的外部审计机构和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境外审计服务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审核了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覆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并在实际运作中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五、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2020年各项关联交易符合有关规定,现对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预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预计的各项关联/连交易为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提供的公开服务或交易,为公

司日常经营业务,交易以公允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公司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六、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20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及2020年7-12月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为境外全资附属公司境外债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海通银行Haitong Bank,S.A.或其附属公司境外债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7.5亿欧元债券本金(含7.5亿欧元或等值其他币种)、利息、借款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等,担保期限不超过9年(含9年)。该笔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详见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子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独立董事:

张鸣 林家礼 朱洪超 周宇

2021年3 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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