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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昶联系方式:021-6882427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涛联系方式:010-85130854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E座2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62,500,000股,发行价格为12.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9,829,525.00元(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9,840,170,475.00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已按要求完成各项持续督导工作。
4、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5、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促并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该等应向上交所报告的事项;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1、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本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12、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均得到了有效履行。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需向上交所报告的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查工作要求,能够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本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17、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内控制度。
1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19、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20、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公司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阅。
21、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符合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各期财务报告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海通证券在2020年持续督导期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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