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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宝:通化东宝关于相关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8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暨实际控制人

变更事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21年9月17日,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一奎先生与王殿铎先生经充分协商,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李一奎先生与王殿铎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同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李一奎先生、王殿铎先生变更为李一奎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与履行

2015年1月1日,李一奎先生、王殿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约定就公司控股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集团”)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的决定在事实上保持一致,对如何行使东宝集团的股东权利从而依法决定或影响东宝集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在事实上保持一致,协议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1月1日,李一奎先生与王殿铎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就东宝集团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的决定继续保持一致。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期间均完全遵守了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行为,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由于王殿铎先生现已退休,不再担任东宝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职务,王殿铎先生与李一奎先生经协商一致,于2021年9月17日签署了《解除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及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享有或承担《补充协议》项下各自的权利或义务;双方在东宝集团重大决策方面不再依照《补充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自李一奎先生与王殿铎先生签署《解除协议》之日起,双方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持有东宝集团的股权比例单独计算。李一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佳鸿先生、李佳蔚先生现合计持有东宝集团33.01%股权,持股比例超过30%,且为第一大股东;李一奎先生现担任东宝集团董事,其一致行动人李佳鸿先生担任东宝集团董事长及总经理。故李一奎先生对东宝集团的股东会、董事会表决以及东宝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为东宝集团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王殿铎先生持有东宝集团的股权比例低于10%,且已不在东宝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对东宝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无重大影响,不再为东宝集团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一奎先生、王殿铎先生变更为李一奎先生。

四、其他说明

1.李一奎先生与王殿铎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违反《补充协议》的约定,也不存在违反各自作出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东宝集团和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东宝集团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3. 李一奎先生与王殿铎先生承诺:自双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起12个月内,如任一方减持公司股份,则在计算减持数量及比例时,双方的持股仍按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 《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及《解除协议》已经李一奎先生与王殿铎先生签署,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真实、合法、有效。

2. 《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后至解除前,李一奎先生与王殿铎先生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 《解除协议》生效后,李一奎先生与王殿铎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王殿铎先生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一奎先生一人。

六、备查文件

1.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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