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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关

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所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2093号”《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以及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1258号”《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杉金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4、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并由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编写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内容属实、完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2242号),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6、综上所述,经审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纯义 徐衍修 仇斌 朱京涛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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