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87,404,58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6.0811 |
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董事郑永刚先生、李智华先生、杨峰先生、李凤凤女士、彭文杰先生、张纯义先生、徐衍修先生、仇斌先生、朱京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洪志波女士、徐超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投资建设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基地
项目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87,374,982 | 99.9949 | 16,100 | 0.0027 | 13,500 | 0.0024 |
2、本次会议审议的1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