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美讯: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案被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联美智科商业有限公司

? 涉案金额:1,648.96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因二审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及一审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因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联美智科商业有限公司(下称“联美智科”)买卖合同纠纷,泸州市壹捌壹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泸州壹捌壹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2日,联美智科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05民初 57771号】,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泸州壹捌壹玖与被告联美智科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和《商品订购单》;原告泸州壹捌壹玖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联美智科货款435.47万元并交付被告联美智科1,800部手机;被告联美智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壹捌壹玖样机款52.25万元、认证费1.8万元和模具费45.48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公司关于该案的有关信披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2021年3月3日披露的有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泸州壹捌壹玖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民事上诉状》,泸州壹捌壹玖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 5777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

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联美智科认为涉案合同解除后,泸州壹捌壹玖未交付的1,800部手机货款应退还给联美智科,联美智科无需再履行提货义务,故联美智科针对一审判决中涉及的相应内容亦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二审尚未审理判决,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及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