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7号)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公司”、“发行人”)已于2019年3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2,00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万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为人民币1,998,220.0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上述款项。2019年3月20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184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2019年4月3日,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中银证券与华泰联合证券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持续督导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银证券指派董雯丹、李庆文,华泰联合证券指派孙轩、许可担任江苏银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持续督导期届满尚未完成可转债全部转股,则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于江苏银行可转债尚未完成全部转股,联席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由于江苏银行可转债转股期于2023年10月19日结束(可转债于2023年10月20日摘牌),因此联席保荐机构对江苏银行的持续督导期于2023年10月19日届满。
目前,江苏银行可转债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银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联席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江苏银行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内容 |
中文名称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BANK OF JIANGSU CO., LTD |
成立日期 | 2007年1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葛仁余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4,769,656,700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
A股普通股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A股普通股简称 | 江苏银行 |
A股普通股代码 | 600919 |
优先股挂牌地点
优先股挂牌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优先股简称
优先股简称 | 苏银优1 |
优先股代码 | 36002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4月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邮政编码 | 210001 |
项目 | 内容 |
联系电话 | 86-25-52890919 |
传真 | 86-25-58588273 |
公司网址 | www.jsbchina.cn |
电子邮箱 | dshbgs@jsbchina.cn |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江苏银行向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持续督导阶段,江苏银行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相关重要事项能够
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联席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银行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结合江苏银行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确认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银行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文件所承诺用途使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董雯丹 | 李庆文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宁 敏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 轩 | 许 可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