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材料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吸收合并东方投行事项,有利于解决投行业务牌照的分割问题,充分发挥全牌照的优势,有利于解决流动性等指标对投行业务发展的束缚,提高管理与决策效率,有利于推动公司投行业务整体发展,进而提升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水平。东方投行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当期损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许志明、靳庆鲁、吴弘、冯兴东、罗新宇
签署时间: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