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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0号)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公司”)于2022年4月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A股配股”)1,502,907,06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14,593,736.0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67,218,157.94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中金公司和东方投行合称“保荐机构”)担任东方证券A股配股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周银斌先生和陈雪女士,东方投行指派洪伟龙先生和游言栋先生担任前述A股配股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根据规定,中金公司和东方投行对东方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金公司和东方投行作为东方证券A股配股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已与东方证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金公司、东方投行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东方证券业务情况,对东方证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东方证券相关资料,2023年度东方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3年度东方证券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中金公司、东方投行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对东方证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东方证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金公司、东方投行督促东方证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对东方证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及其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东方证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中金公司、东方投行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东方证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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