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佘长城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佘长城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佘长城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专业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佘长城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毛新平 | 长海博文 |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