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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冶集团:株冶集团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4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年9月

目 录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抵押质押贷款的议案
4关于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7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原为:“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产业投资;冶炼、销售有色金属产品、矿产品及其副产品;生产、销售工业硫酸、硝酸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政策允许的金属新材料;设计、生产、销售工艺美术品;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蓄电池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现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产业投资;冶炼、销售有色金属产品、矿产品及其副产品;生产、销售工业硫酸、硝酸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政策允许的金属新材料;设计、生产、销售工艺美术品;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蓄电池销售;动力电池回收;新能源电池相关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及咨询。(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现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十)款 原为:(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现改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为: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7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改为: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7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六)款 原为:(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现改为:(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四十五条 原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原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特殊情况是指: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或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公司现有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投资需求等因素拟定,在认真听取监事会意见、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股东意见,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作出专项说明,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因不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9、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

行及其它情况。”

现改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特殊情况是指: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或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公司现有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投资需求等因素拟定,在认真听取监事会意见、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股东意见,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6、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作出专项说明,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因不可抗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

行及其它情况。”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鉴于《公司章程》拟进行修改,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第三条 内容原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改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抵押质押贷款的议案

2019年由银团为控股子公司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有色”)锌项目建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1亿元的项目贷款,株冶有色股东及股东控制人为该项目贷款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与反担保。目前株冶有色已归还了部分贷款,当前贷款余额为9.4125亿元。

株冶有色拟以锌项目部分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抵押物、以锌项目部分机器设备作为动产质押物向银团贷款牵头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申请办理抵押和质押手续,将该担保贷款转换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减为9.4125亿元,其它约定事项不变。完成相关手续后,原锌项目贷款涉及的所有担保与反担保全部解除。

本次拟抵押的不动产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6.3217亿元,拟质押的动产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12.0868亿元。株冶有色将与银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拟授权董事长签署融资相关事项法律文书,授权办理融资手续。

关于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拟调整与控制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矿”)旗下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含下属企业)、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企业)、五矿铜业(湖南)有限公司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五家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主要品名上年实际发生金额2021年原预计发生额2021年1-6月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金额本次预计2021年发生额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公司所需原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锌精矿)2.827.985,0003573.915,000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含下属企业)公司所需原辅材料662.021,000497.461,400
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企业)公司所需原辅材料21,122.6140,00019,434.6960,000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主要品名上年实际发生金额2021年原预计发生额2021年1-6月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金额本次预计2021年发生额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及劳务五矿铜业(湖南)有限公司公司产品7,493.7615,0003994.5120,000
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公司产品273241.193,000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工程类服务(含维修)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1,0006,000

关联关系:是公司控制人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涛;注册地址:湖南冷水江市飞水岩;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贰仟零捌拾肆万元;经营范围:锑品、金、银、含金银贵锑、锑冶炼含铜副产品、锑冶炼含铅副产品、锑冶炼含金银副产品、五氧化二锑溶胶、三硫化二锑、阻燃树脂、塑料、含锑母粒料的生产、销售(以上项目除三硫化二锑外不含其他危险化学品;三硫化二锑生产、销售的有效期至2021年6月3日);锑矿开采;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生产所需原料收购;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冶金行业(金属冶炼工程、冶金矿山工程)专业乙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采矿、选矿、冶炼技术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装卸服务;仓储服务;房屋出租;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是公司控制人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黄安平;注册地址:湖南省常宁市水口山镇渡口路19号;注册资本:

人民币叁拾亿零贰仟肆佰肆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整。经营范围: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氧化锌、硫酸、硫酸锌、铍、铜、锆系列产品、金属材料制造、销售;建筑安装,机械维修;烟尘炉料回收、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汽车、船舶运输,货物中转;汽车修理;水电转供;住宿、饮食、体育、文化娱乐服务;物业管理;五金交电、化工原料、日用百货零售;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工业氧气、氮气生产销售;劳务输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是公司控制人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色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四)五矿铜业(湖南)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闫友;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亿零捌仟叁佰壹拾肆万壹仟元整;住所:湖南省常宁市水口山镇;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冶炼及综合回收;阴极铜、硫酸、硫酸铜、二氧化硒、精硒、金、银、铂、钯、铑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余热发电的生产和销售;煤炭批发;氧、氨、氮、氩的生产及采购;冶炼渣料和其他固体危废渣的回收利用及销售;硫金矿、精金矿贵金属矿砂及其他贵

金属矿砂的销售;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仓储和租赁业务;技术出口业务;企业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水电转供。

关联关系;该公司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五)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志方;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亿零叁仟伍佰零肆万肆仟伍佰叁拾叁元;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经营范围: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境内外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设备研制、设备采购及设备成套、系统集成的服务;设备、材料进出口;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培训;生产化工产品(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化工产品。

关联关系;该公司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主要内容

1、与关联方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有:

签署方的名称:详见上表。

签署方的姓名或代理人: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按购销业务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分别签署。

数量:按合同具体签订的数量或根据双方具体生产经营情况

协商的买卖数量控制。

交易标的:锌锭及锌合金、硫酸、锌精矿、锌焙砂、白银、工程结算等。

交易价格:日常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比照同期市场价格计价,随行就市,或招标采购确定等。

交易结算方式:参照市场结算方式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或其他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

合同的有效期及履行期限:在具体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有效期内或合同履行期限内。

其他合同或协议条款遵照《民法典》,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由此引起对方损失,应按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定价政策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保证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具体定价方式上,根据不同关联交易品种、类别和不同情况,采取交易当日价、交易周定价、半月定价以及市场价格、招标采购等形式。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原料供货、销售产品、资金往来等关联交易均系供销等方面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费用随行就市,

交易量按实际发生量。涉关联交易合同与其他同类客户签订的合同相同,每笔业务均遵循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流程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能充分利用其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同时也能降低交易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对公司的经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次调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须签署协议或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双方的履约有法律保障,同一控制人中国五矿对双方的履约能起到强有力的协调监控作用。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价格与公司同类交易相同,不存在公司主要业务收入、利润来源严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的情形。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随着近几年公司转型发展和规范治理要求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事项的数量和要求不断增加,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未相应增长,薪酬水平处于同行业企业较低水平,对于优秀独立董事人才的吸引力较弱,不利于后续独立董事的市场化选聘。公司拟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修改详细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在五矿集团、有色中心领取薪酬的内部标准董(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 2.外聘董(监)事发放津贴标准: ⑴独立董事:5万元/年;此外,独立董事往返公司交通费、住宿费和来公司开展的调研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在中国五矿及各成员企业领取薪酬的内部标准董(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 2.外聘董(监)事发放津贴标准: ⑴独立董事:10万元/年;此外,独立董事往返公司交通费、住宿费和来公司开展的调研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
⑵董事:会务及履行职责所需事务性费用补助2万元/年。 ⑶监事:会务及履行职责所需事务性费用补助1.4万元/年。⑶监事:会务及履行职责所需事务性费用补助2万元/年。
22薪酬系数:董事长、总经理、薪酬系数为1.0,公司经营层其他成员的薪酬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在0.6~0.8范围内确定。薪酬系数:董事长薪酬系数为1.0,总经理薪酬系数0.9~1.0,公司经营层其他成员的薪酬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在0.6~0.85范围内确定。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公司董事夏中卫先生向公司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经公司股东提议,推荐谭轶中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替代夏中卫先生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

谭轶中先生简历附后。

谭轶中先生简历

谭轶中,汉族,湖南省茶陵人,1974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机械制造高级工程师职称。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5年8月至1998年11月在株冶铅粗炼厂工作;

1998年11月至2004年8月在株冶铅粗炼调度室调度、任设备员、维修工段副工段长;

2004年8月至2006年12月任株冶铅冶炼厂硫酸工段设备工段长、设备室设备员;

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任株冶循环经济办设备管理员;

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任株冶机动工程部副主任;

2010年9月至2012年10月任株冶发展规划部副部长;

2012年10月至2017年3月任株冶机动工程部副部长(其中,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在五矿集团双向挂职,任五矿集团投资管理部挂职工程管理主管(高级经理));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规划部部长、转移转型办公室主任(期间,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任湖南有色规划发展部工程管理总监;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任湖南有色规划发展部副部长);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任科技规划部部长、转移转型办公室主任;

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21年4月至今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拟提名田生文先生、谢思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两位候选人简历附后),并提交下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田生文先生简历

田生文先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1965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2009年9月至2014年9月在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资本运营及法律事务部部长;

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在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18年6月至今在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谢思敏先生简历

谢思敏先生,汉族,湖南省长沙人,1956年11月出生,法学博士。

1977年至1982年1月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2年10月至1988年10月获日本神户大学法学硕士、私法专业法学博士;

1988年至1991年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任教;

1991年至1995年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1995年至今参与创建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现任主任,高级合伙人。

2014年至今任深圳前海东西南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2015年至今任深圳前海东西南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2019年12月至今任山西清洁碳经济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公司监事刘国文先生辞去了监事职务。经公司

股东提名,现拟推荐王海燕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

因个人原因,公司监事鞠旭波先生辞去了监事职务。经公司股东提名,现拟推荐黄晓声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

王海燕女士、黄晓声女士简历附后。

王海燕女士简历

王海燕,汉族,湖南省衡阳人,1974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5年7月至1997年12月任水口山矿务局第二冶炼厂审计监察科审计员;

1997年12至1998年8月任水口山矿务局第二冶炼厂审计监察科副科长;

1998年8至2002年7月任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冶炼厂团委副书记、书记;

2002年7月至2006年9月任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冶炼厂财务科、湖南水口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科长;

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任衡阳水口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

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任湖南水口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

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任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副部长;

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

限公司期货市场部部长;

2012年10月至2018年01月任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任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经营管理部部长;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任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任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任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任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2021年8月至2021年8月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黄晓声女士简历

黄晓声,汉族,湖南省岳阳人,1974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1998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在湖南理工学院经济管理系财务会计专业学习;

1998年7月至2017年3月历任株洲冶炼厂锌品分厂会计、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室副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室项目后评价室主任;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副部长、招投标监督办主任;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副部长、招投标监督办主任、党委巡察办副主任;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副部长、招投标监督办主任、党委巡察办副主任、风险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审计部副部长、招投标监督办主任、党委巡察办副主任、风险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纪检审计部副部长、招投标监督办主任、党委巡察办副主任;

2020年5至今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审计部副部长、党委巡察办副主任。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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