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已审议《关于转让子公司天岳环保51%股权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我们就转让全资子公司湖南诚通天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岳环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交易按市场定价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经办评估师任职资格合格,具备资产评估专业能力。本次评估机构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各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同意转让子公司天岳环保51%股权。
独立董事:曹越 高滨 刘洪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