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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促进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相关工作的审核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须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为使独立董事能够对公司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详实核查,在独立董事的要求下,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董事会秘书负责实地考察的安排及相关核查事项的记录,实地考察核实工作结束后,独立董事及实地考察接待方在核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为使独立董事能够掌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全体独立董事提交书面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包括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情况)及其它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在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财务部门安排全体独立董事与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向独立董事汇报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六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财务负责人向全体独立董事提交书面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出具对年度审计报告的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相关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及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及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进行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与解释权归董事会。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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