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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2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时间安排,形成书面年报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正式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参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审计机构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初审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改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会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须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及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与现行及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进行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二条 本规程的修改与解释权归董事会。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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