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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案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处于已出诉讼一审裁判结果阶段;

?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韶

山天德福地陵园”、“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或“韶山公司”)为诉讼的共同被告和一审判决对象之一;

? 韶山天德福地陵园表示将上诉。本次判决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聪育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53亿元;

? 本次判决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将产生损失,对公司本期合并财务报表利

润产生负面影响,无法确定对公司利润影响的准确金额。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3)湘0382刑初5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2023)湘0382刑初59号】(以下简称:“裁定书”),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被告和判决对象之一,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诉方: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一: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572235841U被告二: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聪育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

“天润园生命文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44801717P被告三:曾聪育 (原韶山公司负责人)被告四:曾伏秋 (原韶山公司负责人)被告五:曾攀峰 (韶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六:唐伏安 (原天润园生命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七:杨良南 (原韶山公司营销负责人)诉讼机构:韶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起诉时间:2023年6月21日被告一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二、 诉讼的案件基本情况

1. 公司前期公告

2020年9月24日,公司收到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对公司报案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在与公司签订《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隐瞒部分负债等行为,予以立案。2020年9月27日,韶山市公安局接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攀峰报案,称

韶山天德福地陵园经营负责人曾聪育从2020年6月份起伪造公司印章,非法签订合同。韶山市公安局遂开始调查“9.27伪造公司印章案”。2021年11月2日,韶山市公安局向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韶公(刑)调证字【2020】1741号,调取韶山天德福地陵园资料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调查。2023年6月21日,韶山市检察院将卷宗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法院,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曾聪育等七名当事人提起公诉,详见公告(编号:2020-039、2021-038和2023-032)。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韶山市公安局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出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韶公(刑)立字【2021】02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责任公司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期间,韶山市公安局聘请湖南国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法吸收存款案件所涉合同进行审计鉴定,出具报告(湘国会鉴字【2021】第022号)(以下简称:“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非法吸收存款案件合同总金额为1.94亿元:合同主体为韶山天德福地陵园的合同金额为6624.45万元、合同主体为天润园生命文化公司的合同金额为1.05亿元、曾聪育私刻印章非法签订合同金额为2385.86万元,其中已返利金额为3946.88万元。

2022年1月18日,韶山市公安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侦查终结,移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韶山市公安局补充证据。2022年4月15日,韶山公安局补证后又将卷宗移送至韶山检察院。此后,韶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天德福地陵园原实控人曾氏家族、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及墓位投资人多次就非法吸收存款案赔付方案进行洽商,争取以“合规不起诉”方式解决非法吸收存款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但未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解决方案。2023年4月15日,韶山市公安局将补充调查卷宗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21日,韶山市检察院将卷宗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法院,并提起

公诉。

三、 诉讼一审裁判情况

1. 判决情况

2023年12月8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曾聪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曾攀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唐伏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曾伏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良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责令被告单位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曾聪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15,294.7719万元;被告人曾伏秋在1174.379774万元、被告人曾攀峰在12,816.719539万元、被告人唐伏安在8072.251544万元、被告人杨良南在

71.002088 万元以内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含下列九、十、十一项追缴金额及第十二项处置财产所得在内);

九、追缴被告单位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超过本金的违法所得1235.31471万元;

十、追缴被告单位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帮助吸收人员支付的业绩奖励、佣金、提成等费用1246.174139万元;

十一、追缴被告人杨良南违法所得101.7487万元;

十二、对本案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当庭表示上诉。

2. 裁定情况

2023年11月24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单位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曾聪育、曾伏秋、曾攀峰、唐伏安名下银行存款

191,548,240.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 本次裁判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韶山天德福地陵园80%股权,对韶山天德福地陵园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为1.37亿元。2022年12月31日,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所有者权益合计2.10亿元,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计提预计负债合计1,917.63万元。

根据本次判决,公司控股子公司韶山天德福地陵园被判与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及曾聪育三方共同承担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1.53亿元,其他各当事人均承担一定金额退赔责任,同时判决有追缴其他人员其他款项,追缴款项作为共同退赔责任的一部分;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当庭表示上诉,判决书亦未执行,裁定书所冻结各方当事人财产最终执行实际能够退赔金额及各方当事人最终实际能够承担的退赔金额情况尚不明晰。各方当事人最终实际退赔金额和实际追回款项金额将影响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最终实际退赔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最终实际承担退赔责任的金额无法确定。

根据本次判决,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将产生损失,对公司本期合并财务报表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法确定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影响的准确金额。

五、 风险提示

韶山天德福地陵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在进行上诉二审及判决执行等重大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一审裁判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

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配合韶山天德福地陵园公司进行处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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