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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电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

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电力”、“上市公司”或“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文山电力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词语和简称与《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各项词语和简称的含义相同。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三个部分。其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同步实施,如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各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本次交易其他项均不予实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重大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拟将主要从事购售电、电力设计及配售电业务的相关资产负债置出

上市公司,并与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拟置出资产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在文山州内文山、砚山、丘北、富宁和西畴等五个市县的直供电服务和对广西电网百色供电局、广西德保、那坡两县的趸售电服务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及上市公司持有的文电设计公司和文电能投公司100%的股权。拟置入资产为标的公司100%股权。上市公司将拟置出资产直接与交易对方进行置换,交易对方指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拟置出资产承接主体。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2021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计319,623.923,417,526.99
负债总计105,887.561,922,193.24
所有者权益213,736.371,495,333.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13,736.371,175,258.32
合并利润表项目2021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营业收入216,360.13486,516.48
净利润1,575.79141,273.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75.79104,857.14
主要财务指标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0.4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30.41
毛利率(%)11.4954.12
合并资产负债率(%)33.1356.25
流动比率(倍)0.721.68
速动比率(倍)0.701.6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739.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39.75

假设交易完成,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均有所提升。2021年度,上市公司备考每股收益为0.41元/股,同期实际数为0.03元/股。备考每股收益较实际数有较大提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在假设条件的情况下,交易后上市公司备考每股收益较交易前有所增长,本次交易不会摊薄即期回报。

三、上市公司防范及应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并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本次交易将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预计本次交易后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为进一步降低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加快对标的资产整合,提升协调效应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市场、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整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的协调效应,优化上市公司的收入结构,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建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

(二)完善上公司治理,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架构,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结构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为公司未来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积极完善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前述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作出关于确保本次交易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文山电力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文山电力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文山电力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文山电力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文山电力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文山电力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文山电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文山电力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上市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姚雨晨 胡治东

_____________马忆园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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