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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煤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各位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2023年度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现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张秋生、赵杰、汪文生3名成员组成,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秋生先生:1968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企业并购,公司财务与会计,产业经济,企业管理。现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杰先生: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审计师。现任晋能控股集团公司总经济师。

汪文生先生:1978年3月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领域为:能源经济与政策、战略决策与财务管理。现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李端生、曹华天、王丽珠3名成员组成,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端生先生:195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1992年获得中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曾任山西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会计学院院长。

曹华天先生: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央党校,中央党

校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王丽珠女士:1963年4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现任委员会的专业构成、独立董事比例及任命程序等均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具体如下:

1、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同意《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4)同意《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7)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同意《关于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议案》;

(9)同意《关于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同意《关于预计2023年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11)同意《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12)同意《关于公司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13)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色连煤矿继续将矿井和选煤厂整体委托运营的议案》;

(14)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塔山煤矿继续将选煤厂委托运营的议案》;

(15)同意《关于租赁塔山铁路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16)同意《关于将子公司高岭土公司继续委托管理的议案》;

(17)同意《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8)同意《关于公司收购同忻煤矿32%股权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

(19)同意《关于公司忻州窑矿关停的议案》。

2、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公开招标选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4、2023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5、2023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策略的议案》《关于公司参股公司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的议案》《关于公司研究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报告期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本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

独立性评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不存在自我评价,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成员保持了独立性,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专业性方面: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我们已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评估,认为立信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能力。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招标程序符合财务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同意聘请立信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与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报告期内,我们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导致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2024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委员会的专业职能,继续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李端生、曹华天、王丽珠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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