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在宁波环球航运广场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分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分拆的各项条件及要求。
2、公司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编制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分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主业发展,增强公司及所属
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5、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事先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再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分拆的相关事项。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永斌 吕 靖 冯 博 赵永清 潘士远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