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太平洋: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 3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 ...... 3

第二节 会议的提案 ...... 4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 5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 5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 6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 8

第四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不包括因与公司无关的纠纷引发的诉讼;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并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与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同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节 会议的提案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提案监事应配合监事会主席,在规定时限内按时提交有关提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提案的合法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对相关提案进行解释。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发出。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根据前条第二款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六条 两名以上监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前,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

通讯方式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公司职工通过相关民主程序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经召集人或者主持人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应提示相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案顺序逐项审议。

监事会会议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规则,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议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现场出席会议的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相关签字文件。通过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出席会议的,以及会议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进行的,监事可将签字文件扫描、拍照后以即时通讯方式送达,但应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将原件以专人或者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会后送达的相关书面原件必须与扫描件或照片相一致。如果原件与扫描件或照片上的意见不一致的,以扫描件或照片上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执行监事会的相关决议,对执行决议拖延、推诿或阻挠的,监事会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