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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伯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刘伯安,作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各项运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194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地质矿产部干部学院处长、讲师,国家行政学院处长,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处长、副司长、正局级副司长,中央组织部正局级副局长,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党委书记,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及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 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7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认真审阅议案及相关会议材料,主动了解相关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积极沟通,并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独立判断,客观、公正地对各项议案提出自己的独立意见,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同意票。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2. 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任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并参加3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作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参加1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主动获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秘书了解情况,在制度制定及修订、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决策上发表独立意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亲自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现场参加股东大会、电话、邮件等方式对公司进行调查了解,还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机会以及其它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通过查阅文件及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等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战略规划、行业状况等相关事项,并结合本人专业知识,对公司经营管理、战略规划和人员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投资者业绩说明会、关注公司e互动答复、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四)参加学习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积极深入公司了解实际经营情况,为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事实依据。此外,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相关情况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独立董事履职时能够顺畅地与其他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获取相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完整、论证充分。董事会秘书能全力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于2023年4月26日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过审慎分析,认为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关联交易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董事予以回避表决。故对此项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意见。

(二)对外担保相关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负责的核查,认为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权利,没有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担保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三)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不存在被收购及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财务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对2023年4月26日审议的《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阅。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本人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信息及法人治理情况后,认为公司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于2023年4月26日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满足公司审计工作

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对此项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七)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于2023年6月20日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拟聘任栾峦女士为董事会秘书、阎金先生为首席信息官。在了解公司情况后,本人对拟任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进行审核,认为相应人员具备担任相关职务的履职能力,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和限制的情形,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故对此两项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于2023年4月26日审议《2022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本人在审阅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在工作中展现了良好的综合素质与管理水平,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对此两项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基础上,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积极、认真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的情况,关注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的相关事项,促进了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决策水平,促进公司稳健规范运作。2024年,本人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伯安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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