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7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内容:赵洁、周静华因涉嫌虚假陈述,起诉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涉案的金额:赵洁要求赔偿41,962.44元,周静华要求赔偿47,166.79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发来的(2021)京74民初36号和37号《应诉通知书》和《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现将两起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案件一
卷号 | (2021)京74民初36号 | |
诉讼当事人 | 原告 | 赵洁 |
被告一 | 耿养谋 | |
被告二 | 公司 | |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 昊华能源在未与京东方集团达成书面协议确认将其5.1亿吨注入京东方能源的前提下,导致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收购30%股权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昊华能源提前对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5年至2018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 | 要求判令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1520.00,佣金损失30.00元,以及上述两项利息412.4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卷号 | (2021)京74民初37号 | |
诉讼当事人 | 原告 | 赵洁 |
被告一 | 耿养谋 | |
被告二 | 公司 | |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 昊华能源在未与京东方集团达成书面协议确认将其5.1亿吨注入京东方能源的前提下,导致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收购30%股权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昊华能源提前对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 |
账务处理,导致2015年至2018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 | 1.判令昊华能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6,556.00元; 2.判令昊华能源赔偿佣金损失90.00元; 3.判令昊华能源赔偿印花税损失5.10元; 4.判令昊华能源赔偿上述三项损失的利息515.69 元; 5.判令耿养谋对上述第1项在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47,166.79元。 |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报备文件:
1、赵洁、周静华《起诉状》;
2、北京市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36号《应诉通知书》和《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
3、北京市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36号《应诉通知书》和《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