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监会有关要求,我们对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履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 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集团”) 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的函》(上市部函﹝2020﹞ 466号),同意豁免刘家强总经理作为中国化学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兼职的限制。公司及中国化学集团、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高度重视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并就确保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确保兼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尽责作出了明确承诺。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中国化学集团能严格要求和规范刘家强总
经理的履职行为,确保其勤勉履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因在中国化学集团任职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任职期间,刘家强总经理能严格遵守承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履职尽责,能够优先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处理好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化学集团之间的关系,不因上述兼职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