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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监管要求,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组织了本行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并核查了涉及议案的相关文件,以及关于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相关材料。

三、本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本事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事项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1.目前,本行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2.本行内部控制评价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本行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如实反映了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国资公司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国资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京能集团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京能集团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300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三峡集团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三峡集团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的集团限额方案,授予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26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1%,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北银金租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北银金租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的授信方案,授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兴业银行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兴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的授信方案,授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400亿元,额度有效期3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北京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此外,核查了交通银行授信审查意见、用信业务明细及定价情况分析等文件。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交通银行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授信的基本情况

本行拟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基金”)开展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亿元,有效期1年,交易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不足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已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核查了与本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关联授信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北京银行与中加基金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除杨运杰独立董事回避外,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发放北银优2优先股股息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发放优先股股息的基本情况

本行于2016年7月28日完成130亿元优先股的非公开发行工作,并于2016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优先股简称:北银优2,优先股代码:360023)。目前,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满足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先决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优先股相关条款规定,本行拟于2024年7月29日发放北银优2股息。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优先股票面股息率的公告》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发放优先股股息事项进行了审核。

三、发放优先股股息合法合规性

本次发放优先股股息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发放优先股股息的方案是在北京银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满足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先决条件下制定的,同时本方案确保了北京银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本次发放优先股股息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本次发放优先股股息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发放北银优2优先股股息的审核意见

(签字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4年年度审计师。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材料,认真核查了决议内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我们认为决议内容及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次选聘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本次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或“本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北京银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23.41亿元。本行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等有关规定,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审核。

三、本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本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等有关规定,既保持了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有利于本行的持续稳健发

展。

四、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分析

本事项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本次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相关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接签字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签 字 页)

张光华 赵丽芬 杨运杰

王瑞华 瞿 强

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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