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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2024年4月10日

独立董事张光华先生2023年度述职报告本人张光华,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北京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良好公司治理对独立董事的内在要求,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履职尽职,认真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相关会议,独立自主表达意见和决策,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张光华,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8年12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现任社会价值投资联盟主席团成员、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盟浪可持续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招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副行长、副董事长,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除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本人与北京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北京银行共召开董事会会议9次,共审议通过109项议案,听取21项汇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3次,共审议通过22项议案,听取4项汇报。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4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报告期内北京银行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现任北京银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应出席薪酬委

员会会议2次,实际出席薪酬委员会会议2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会议5次,实际出席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会议5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实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会前,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银行实际情况,对前述会议审议、听取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和审阅,对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的前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在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上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北京银行股东大会的形式,与中小股东密切沟通,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

(五)在北京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座谈会、培训及调研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北京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本人重视参加基层调研,报告期内,参加了对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南京分行、西安分行、深圳分行和南昌分行的调研,深入了解北京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情况,并提

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北京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北京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多项服务和支持,包括组织董事调研、培训等,并及时提供参阅材料,就经营管理、监管政策、业务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北京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北京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报告期内,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北京银行关联方名单调整的报告,审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关联交易事项等议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北京银行2023年各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各项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北京银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北京银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北京银行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二)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北京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认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北京银行的实际情况,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价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基于对北京银行的了解并结合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所获得的信息,认为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未出现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且本人未出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章程相关规定,拟任人符合北京银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标准。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高峰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成苏宁先生、李心福先生为董事候选人,聘任戴炜先生、韩旭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提名、选举、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行章程

相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津贴制度未发生变动。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经营业绩考评奖励结果报告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查后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京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提升了北京银行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北京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北京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独立董事:张光华

独立董事赵丽芬女士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赵丽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北京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良好公司治理对独立董事的内在要求,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履职尽职,认真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相关会议,独立自主表达意见和决策,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赵丽芬,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8年12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原副校长,现任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宏观经济管理教育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经济学总会副会长、首都女教授协会常务理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主任兼党总支书记、研究生部主任、校长助理兼研究生部主任、校长助理兼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其间,1991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日本筑波大学作教育部公派访问学者。

除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本人与北京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北京银行共召开董事会会议9次,共审议通过109项议案,听取21项汇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3次,共审议通过22项议案,听取4项汇报。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4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报告期内北京银行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现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应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实际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4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提名委员会4次,实际出席提名委员会4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1次,

实际出席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1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实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会前,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银行实际情况,对前述会议审议、听取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和审阅,对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的前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在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上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北京银行股东大会的形式,与中小股东密切沟通,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

(五)在北京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座谈会、培训及调研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北京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本人重视参加基层调研,报告期内,参加了对北京银行杭州分行、西安分行、深圳分行和南昌分行的调研,深入了解北京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北京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北京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多项服务和支持,包括组织董事调研、培训等,并及时提供参阅材料,就经营管理、监管政策、业务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北京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北京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报告期内,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北京银行关联方名单调整的报告,审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关联交易事项等议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北京银行2023年各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各项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北京银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北京银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北京银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北京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认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北京银行的实际情况,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价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基于对北京银行的了解并结合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所获得的信息,认为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3年度财务审

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未出现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且本人未出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章程相关规定,拟任人符合北京银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标准。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高峰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成苏宁先生、李心福先生为董事候选人,聘任戴炜先生、韩旭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提名、选举、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章程相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津贴制度未发生变动。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经营业绩考评奖励结果报告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查后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京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提升了北京银行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北京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北京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独立董事:赵丽芬

独立董事杨运杰先生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杨运杰,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北京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良好公司治理对独立董事的内在要求,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履职尽职,认真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相关会议,独立自主表达意见和决策,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杨运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2018年12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经济学院院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等职务。

除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本人与北京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北京银行共召开董事会会议9次,共审议通过109项议案,听取21项汇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3次,共审议通过22项议案,听取4项汇报。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实际出席董事会9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4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报告期内北京银行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现任北京银行董事会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应出席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会议5次,实际出席战略与社会责任(ESG)委员会会议5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4次,实际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4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6次,实际出席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6次,无委托出

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实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会前,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银行实际情况,对前述会议审议、听取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和审阅,对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的前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在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上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北京银行股东大会的形式,与中小股东密切沟通,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

(五)在北京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座谈会、培训及调研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北京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本人重视参加基层调研,报告期内,参加了对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南京分行、西安分行和深圳分行的调研,深入了解北京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北京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北京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

员,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多项服务和支持,包括组织董事调研、培训等,并及时提供参阅材料,就经营管理、监管政策、业务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北京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北京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报告期内,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北京银行关联方名单调整的报告,审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关联交易事项等议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北京银行2023年各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各项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北京银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北京银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北京银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情况。

(三)北京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认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北京银行的实际情况,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价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基于对北京银行的了解并结合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所获得的信息,认为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未出现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且本

人未出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章程相关规定,拟任人符合北京银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标准。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高峰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成苏宁先生、李心福先生为董事候选人,聘任戴炜先生、韩旭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提名、选举、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章程相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津贴制度未发生变动。北京银

行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经营业绩考评奖励结果报告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查后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京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提升了北京银行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北京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北京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独立董事:杨运杰

独立董事王瑞华先生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王瑞华,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北京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良好公司治理对独立董事的内在要求,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履职尽职,认真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相关会议,独立自主表达意见和决策,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王瑞华,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学博士,2019年12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黄埔)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除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本人与北京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经自查,本

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北京银行共召开董事会会议9次,共审议通过109项议案,听取21项汇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3次,共审议通过22项议案,听取4项汇报。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3次,缺席股东大会1次。本人对报告期内北京银行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现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应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实际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6次,实际出席关联交易委员会会议6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薪酬委员会会议2次,实际出席薪酬委员会会议2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实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会前,本人按

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银行实际情况,对前述会议审议、听取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和审阅,对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的前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在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上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北京银行股东大会的形式,与中小股东密切沟通,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

(五)在北京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座谈会、培训及调研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北京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本人重视参加基层调研,报告期内,参加了对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和南昌分行的调研,深入了解北京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北京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北京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多项服务和支持,包括组织董事调研、培训等,并及时提供参阅材料,就经营管理、监管政策、业务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北京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北京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报告期内,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北京银行关联方名单调整的报告,审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关联交易事项等议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北京银行2023年各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各项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北京银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北京银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北京银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北京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认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北京银行的实际情况,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价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基于对北京银行的了解并结合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所获得的信息,认为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未出现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且本人未出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通过了

关于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章程相关规定,拟任人符合北京银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标准。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高峰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成苏宁先生、李心福先生为董事候选人,聘任戴炜先生、韩旭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提名、选举、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章程相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津贴制度未发生变动。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经营业绩考评奖励结果报告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查后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京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提升了北京银行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北京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北京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独立董事:王瑞华

独立董事瞿强先生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瞿强,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北京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良好公司治理对独立董事的内在要求,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履职尽职,认真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相关会议,独立自主表达意见和决策,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瞿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博士,2021年7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诚通国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除担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本人与北京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经自查,本

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北京银行共召开董事会会议9次,共审议通过109项议案,听取21项汇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3次,共审议通过22项议案,听取4项汇报。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9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3次,缺席股东大会1次。本人对报告期内北京银行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现任北京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应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4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实际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4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实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无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会前,本人按

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银行实际情况,对前述会议审议、听取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和审阅,对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的前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在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会议上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北京银行股东大会的形式,与中小股东密切沟通,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

(五)在北京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座谈会、培训及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北京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本人重视参加基层调研,报告期内,参加了对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南京分行、西安分行的调研,深入了解北京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北京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北京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多项服务和支持,包括组织董事调研、培训等,并及时提供参阅材料,就经营管理、监管政策、业务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北京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北京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报告期内,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北京银行关联方名单调整的报告,审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关联交易事项等议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北京银行2023年各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各项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北京银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北京银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北京银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北京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北京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讨论,认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报、半年报、季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价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人基于对北京银行的了解并结合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所获得的信息,认为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未出现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且本人未出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通过了

关于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章程相关规定,拟任人符合北京银行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标准。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高峰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成苏宁先生、李心福先生为董事候选人,聘任戴炜先生、韩旭先生为副行长,聘任曹卓先生为首席财务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决议内容及提名、选举、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章程相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银行董事津贴制度未发生变动。北京银行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经营业绩考评奖励结果报告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查后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报告期内,北京银行未出现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京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提升了北京银行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北京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加强对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维护北京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北京银行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独立董事:瞿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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