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徇私舞弊等现象,相关提名建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审阅董事长、副董事长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任职资格、专业能力等,我们认为包振华先生、朱陶芸女士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要求,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选举包振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选举朱陶芸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理及副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经理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徇私舞弊等现象,相关提名建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审阅本次会议所聘任公司经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的经理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朱陶芸女士为公司经理。
(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世璋 陈 莹 陆文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