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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3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

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

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事项(或交易)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根据财政部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或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上述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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