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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洋能源: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提前进行了审阅,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和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

2、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以往年度发生并持续至今的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作的事项,协议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交易各方较好地执行了交易协议约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不会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建立在客观环境基础上,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和调查。

4、基于以上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和规范。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和内控制度的健全,也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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