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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东吴证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7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222021/7/232021/7/23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3,838,817,394股*0.157元/股)÷3,880,518,908股≈0.1553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53)÷(1+0)=前收盘价格-0.1553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53因此,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222021/7/232021/7/23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5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5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1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41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57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东吴证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12-62601555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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