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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认为陈文颖女士、蔡思达先生符合公司董事职务任职资格,且未发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担任上述岗位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相关情形。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候选人提名、审议、表决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两位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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