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
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1年8月4日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87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建”、“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枫”、“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使用的名词释义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17
问题三、 ...... 34
问题四、 ...... 37
问题五、 ...... 51
问题六、 ...... 56
问题七、 ...... 61
问题八、 ...... 65
问题九、 ...... 69
问题十、 ...... 76
问题十一、 ...... 79
问题十二、 ...... 83
问题十三、 ...... 86
问题十四、 ...... 91
问题十五、 ...... 97
问题十六、 ...... 119
问题一、
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30亿元,用于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等3个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増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含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 | 234,499.00 | 120,000.00 |
2 | 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 | 243,154.31 | 60,000.00 |
3 | 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 | 51,078.37 | 30,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90,000.00 | 90,000.00 |
合计 | 618,731.68 | 300,000.00 |
隧道、交通、给排水、管线、电气、绿化等。
2、项目投资测算依据及具体构成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主要测算依据如下:
序号 | 测算依据 |
1 |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3]57号) |
2 |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号) |
3 |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1]1号) |
4 | 《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 |
5 | 《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3年) |
6 | 《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单位估价表》(2013年) |
7 | 《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9年)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投资金额 | 投资性质构成 | |
资本性支出 | 非资本性支出 | |||
1 | 工程费用 | 162,165.94 | 162,165.94 | - |
1.1 | 主线工程费用 | 139,674.49 | 139,674.49 | - |
1.1.1 | 主线道路工程 | 57,915.53 | 57,915.53 | - |
1.1.2 | 主线桥涵工程 | 43,691.62 | 43,691.62 | - |
1.1.3 | 主线隧道工程 | 9,821.71 | 9,821.71 | - |
1.1.4 | 主线其他工程(包括给排水、照明、绿化等) | 28,245.63 | 28,245.63 | - |
1.2 | 支线工程费用 | 22,491.45 | 22,491.45 | - |
1.2.1 | 支线道路工程 | 6,886.10 | 6,886.10 | - |
1.2.2 | 支线桥涵工程 | 5,654.00 | 5,654.00 | - |
1.2.3 | 支线隧道工程 | 6,913.62 | 6,913.62 | - |
1.2.4 | 支线其他工程(包括给排水、照明、绿化等) | 3,037.73 | 3,037.73 |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49,294.02 | 49,294.02 | - |
2.1 | 建设用地费 | 38,074.08 | 38,074.08 | - |
2.2 | 施工图勘察设计费 | 4,320.45 | 4,320.45 | - |
2.3 | 工程监理费 | 2,256.41 | 2,256.41 | - |
2.4 | 其他费用 | 4,643.08 | 4,643.08 | - |
3 | 预备费 | 10,573.00 | - | 10,573.00 |
4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12,465.89 | - | 12,465.89 |
合计 | 234,498.85 | 211,459.96 | 23,038.89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投资金额 | 投资性质构成 | |
资本性支出 | 非资本性支出 | |||
1 | 工程费用 | 231,454.31 | 231,454.31 | - |
1.1 | 建筑工程费 | 125,924.45 | 125,924.45 | - |
1.2 | 设备购置费 | 36,794.11 | 36,794.11 | - |
1.3 | 安装工程费 | 68,735.75 | 68,735.75 | - |
2 | 工程管理费 | 5,000.00 | - | 5,000.00 |
3 | 预备费 | 6,700.00 | - | 6,700.00 |
合计 | 243,154.31 | 231,454.31 | 11,700.00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投资性质构成 | |
资本性支出 | 非资本性支出 | |||
1 | 工程费用 | 47,883.85 | 47,883.85 | |
1.1 | 建筑工程费 | 39,136.02 | 39,136.02 | |
1.2 | 安装工程费 | 8,747.83 | 8,747.83 |
2 | 工程管理费 | 3,194.53 | 3,194.53 | |
合计 | 51,078.37 | 47,883.85 | 3,194.53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安排 |
一期工程时间安排 | ||
1 | 前期准备 | T至T+2 |
2 | 土石方工程 | T+3至T+24 |
3 | 隧道工程 | T+5至T+22 |
4 | 桥梁工程 | T+5至T+25 |
5 | 交安、绿化等附属 | T+24至T+29 |
6 | 竣工验收 | T+30 |
二期工程时间安排 | ||
1 | 前期工作 | T+33至T+35 |
2 | 道路工程 | T+35至T+62 |
3 | 桥梁工程 | T+36至T+62 |
4 | 交安、绿化等附属 | T+62至T+66 |
5 | 竣工验收 | T+66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安排(月) |
1 | 前期工作 | T至T+2 |
2 | 土石方、桩基 | T+3至T+13 |
3 | 建筑工程 | T+14至T+25 |
4 | 安装工程 | T+26至T+36 |
5 | 装修工程 | T+26至T+38 |
6 | 室外工程 | T+37至T+38 |
7 | 竣工时间 | T+38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安排(月) |
1 | 工程图纸设计 | T至T+5 |
2 | 基础施工 | T+5至T+11 |
3 | 主体施工 | T+11至T+19 |
4 | 装饰装修 | T+17至T+27 |
5 | 设备安装 | T+15至T+29 |
6 | 外场总体施工 | T+21至T+25 |
7 | 竣工 | T+30 |
算依据主要为《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及《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收益测算的主要假设如下:
序号 | 项目 | 假设内容 | 假设依据 |
1 | 工程费用 | 162,166万元 | 项目实施方案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49,294万元 | 项目实施方案 |
3 | 预备费 | 10,573万元 | 项目实施方案 |
4 | 项目建设期 | 项目分两期建设,每期建设期约为3年 | 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 |
5 | 项目运营期 | 12年 | 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 |
6 | 可用性服务费 | 运营期每年25,939万元(一期、二期合计) | 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 |
7 | 运营服务费 | 运营期每年964万元(一期、二期合计) | 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 |
8 | 其他税费及附加税率 | 增值税率:10%和6% 城镇建设维护税:7% 教育税附加:3% 地方教育税附加:2% | 参考同行业及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费率假设 |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一期)投资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营期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 | 第十一年 | 第十二年 | 第十三年 | 第十四年 | 第十五年 | ||
1 | 现金流入 | 1,534 | 1,534 | 4,603 | 12,390 | 12,390 | 12,390 | 12,390 | 12,390 | 12,390 | 12,390 | 12,390 | 12,390 | 12,390 | 12,390 | 12,390 |
1.1 | 可用性服务费 | - | - | -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2 | 运营维护费 | - | - | -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1.3 | 工程净收入 | 1,534 | 1,534 | 4,6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现金流出 | 19,257 | 19,257 | 55,709 | 2,505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642 | 846 | 1,129 | 1,788 | 1,898 |
2.1 | 建设投资 | 19,257 | 19,257 | 55,709 | 2,06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增值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 676 | 676 |
2.3 | 附加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81 | 81 |
2.4 | 运营维护费 | - | - | -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444 |
2.5 | 项目公司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198 | 403 | 497 | 587 | 697 |
3 | 净现金流量 | -17,723 | -17,723 | -51,106 | 9,885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946 | 11,748 | 11,544 | 11,261 | 10,602 | 10,492 |
4 | 累计净现金流量 | -17,723 | -35,445 | -86,551 | -76,666 | -64,720 | -52,774 | -40,827 | -28,881 | -16,935 | -4,988 | 6,760 | 18,304 | 29,565 | 40,167 | 50,659 |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二期)投资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建设期 | 运营期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第九年 | 第十年 | 第十一年 | 第十二年 | 第十三年 | 第十四年 | 第十五年 | ||
1 | 现金流入 | 1,797 | 1,797 | 5,391 | 14,512 | 14,512 | 14,512 | 14,512 | 14,512 | 14,512 | 14,512 | 14,512 | 14,512 | 14,512 | 14,512 | 14,512 |
1.1 | 可用性服务费 | - | - | -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2 | 运营维护费 | - | - | -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1.3 | 工程净收入 | 1,797 | 1,797 | 5,39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现金流出 | 22,555 | 22,555 | 65,251 | 2,934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752 | 991 | 1,323 | 2,094 | 2,224 |
2.1 | 建设投资 | 22,555 | 22,555 | 65,251 | 2,4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增值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 | 792 | 792 |
2.3 | 附加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95 | 95 |
2.4 | 运营维护费 | - | - | -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520 |
2.5 | 项目公司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232 | 472 | 582 | 687 | 817 |
3 | 净现金流量 | -20,758 | -20,758 | -59,860 | 11,578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993 | 13,761 | 13,521 | 13,190 | 12,418 | 12,289 |
4 | 累计净现金流量 | -20,758 | -41,516 | -101,376 | -89,798 | -75,806 | -61,813 | -47,821 | -33,828 | -19,835 | -5,843 | 7,918 | 21,439 | 34,629 | 47,047 | 59,336 |
根据上表的计算结果得出,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前)为7.33%。综上所述,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的收益测算过程的收入、成本符合PPP项目合同及实施方案等文件,具有合理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谨慎。
(二)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和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
德州东部医疗中心项目和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均为工程施工项目,通过项目收入与项目投入成本的差价实现盈利,项目效益单独核算。
公司根据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和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的合同金额及项目实施方案,对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进行了合理测算,具体测算与经济评价指标测算的相关依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估算与经济评价指标 | 测算依据 |
合同金额 | 取自公司与客户正式签署的项目合同,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工程合同价款 |
项目预计收入 | 合同金额扣除相应税费 |
项目总投资 | 包含项目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利息支出等各项投资 |
项目预计成本 | 项目总投资扣除相应税费、财务费用及项目建设现场管理费等费用类支出 |
工程费用 | 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工程土建费用、装修费用、维护费用、设备购置费等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主要包括现场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等工程建设过程相关费用,费用估算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项目实施当地和项目具体情况 |
投资项目 | 合同总金额 | 项目总投资 | 项目预计收入 | 项目预计成本 | 毛利率 |
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 | 253,000.00 | 243,154.31 | 232,110.09 | 212,343.40 | 8.52% |
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 | 55,942.77 | 51,078.37 | 51,323.64 | 47,217.87 | 8.00% |
2018年至2020年,中国核建工业与民用工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48%、
8.74%和8.49%。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和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毛利率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同类型业务毛利率水平基本一致,效益测算过程谨慎。
五、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于尽职调查报告“第八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调查”之“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调查”中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取得并查阅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协议、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报告,取得并查阅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和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项目建设合同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募投项目经办业务人员等方式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实施的具体情况及安排、投资构成明细、投资概算及测算依据、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是否存在非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的情形、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安排、项目运作模式、项目预计效益等;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项目收益率测算表及各项假设依据,复核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
3、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募投项目经办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项目实施对公司产能规模的影响;
4、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备案及环评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属于资
本性支出,本次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均系投入上述部分;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本次募集资金均用于资本性支出;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具有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资金投入的情形;
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涉及新增产能;
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结合了自身及行业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测算结果具有谨慎性。
问题二、
申请人存在对非金融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和委托贷款、债权投资情形,2020年向集团财务公司増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情况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2)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3)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述情况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财务性投资是指“(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
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二)公司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委托贷款、债权投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借予他人款项的情形,主要系为支持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提供的股东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关联关系 | 2018年拆出金额 | 2019年拆出金额 | 2020年拆出金额 | 2021年1-3月拆出金额 | 拆出原因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参股公司 | 14,875.91 | 20,665.03 | 3,349.67 | - | 为缓解参股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
中核长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参股公司 | 5,600.00 | - | - | - | 为缓解参股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
徐州中淮置业有限公司 | 参股公司 | - | 17,550.00 | 7,590.00 | - | 为缓解参股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
CNI工程建设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参股公司 | - | 495.89 | 1,184.27 | - | 为缓解参股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
南京协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参股公司 | - | 4,157.79 | - | - | 为缓解参股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 |
合计 | 20,475.91 | 42,868.71 | 12,123.94 | - | - |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建财务公司”)。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第十六条“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之规定,需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解散。为维护中国核建全体股东利益,适度弥补核建财务公司解散后带来收益缺失,进一步融入中核集团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提升综合发展能力,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10月29日,中国核建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中核财务公司进行增资并持有中核财务公司8.359%股权。2019年11月15日,中国核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增资议案。
2、公司向集团财务公司增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此次出资完成后,中国核建持有中核财务公司8.359%的股权,中核集团直接持有中核财务公司49.02%股权,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核集团直接持有中国核建61.20%股权,中国核建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本次增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二、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一)类金融业务认定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公司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从事小额贷款、商业保理、典当、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对经营前述业务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从事实施其他类金融投资业务的情形。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从事小额贷款、商业保理、典当、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业务的计划,也不存在对经营前述业务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类金融业务的计划。
三、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1、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设立、投资或拟设立、投资界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曾参与投资设立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最近一次投资日期 | 截至2021年3月末账面价值(万元) | 具体投资情况说明 |
1 | 国华基金(有限合伙) | 2020/8/25 | 25,217.02 | 基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战略和产业布局,把握工程施工业务机会而进行的战略投资 |
2 | 南京汇景青年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9/4/29 | 45,458.33 | 为开展“参与长租公寓投资发展基金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3 | 南京汇景智慧云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9/4/29 | 7,289.05 | 为开展参与大数据基金并实施南京浦口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而进行的投资 |
4 | 国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8/7/4 | 4,129.40 | 基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战略和产业布局,把握工程施工业务机会而进行的战略投资 |
合计 | 82,093.80 | - |
况请参见本题“一、上述情况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之“(二)公司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委托贷款、债权投资具体情况”。
2021年1月,公司根据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预计2021年全年为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3,870万元的股东借款;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公司对参股公司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新增1,859.72万元股东借款。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及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时,已考虑2021年对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预计借款,并已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3、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集团财务公司增资的情况,具体情况请参见本题“一、上述情况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之“(三)公司2020年向集团财务公司增资具体情况”。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4、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报告期内,为了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满足监管及产品发行要求,公司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次级份额,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5、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6、类金融业务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年11月10日)至今,公司新投入及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均为对参股公司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借款,预计借款金额不超过3,870万元。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及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时,已考虑上述新增金额,并已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含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截至2021年5月11日已投入金额 | 尚需投入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 | 234,499.00 | 68,793.76 | 165,705.24 | 120,000.00 |
2 | 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 | 243,154.31 | 59,677.49 | 183,476.82 | 60,000.00 |
3 | 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 | 51,078.37 | 1,776.96 | 49,301.41 | 30,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90,000.00 | - | 90,000.00 | 90,000.00 |
合计 | 618,731.68 | 130,248.21 | 488,483.47 | 300,000.00 |
项目 | 账面金额 | 其中财务性投资金额 | 财务性投资情况说明 | 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279.77 | 3,279.77 | 上市公司原始股 | 0.19%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 | - |
债权投资 | - | - |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1,596.28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665,680.14 | 6,251.85 | 对参股公司的借款 | 0.36% |
长期股权投资 | 273,174.08 | - |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163,348.02 | - | - | - |
长期应收款 | 1,475,279.64 | 17,980.09 | 对参股公司的借款 | 1.03% |
合计 | 2,602,357.93 | 27,511.71 | - | 1.58%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持股比例 | 期末账面价值(万元) | 取得方式 |
600919.SH | 江苏银行 | 0.033% | 3,173.87 | 上市公司原始股 |
600688.SH | 上海石化 | 0.003% | 105.90 | 上市公司原始股 |
合计 | 3,279.77 | -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占比 |
1 | 为获取工程施工业务机会而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 | 17,111.13 | 79.23% |
2 | 开展主营业务而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 | 4,485.15 | 20.77% |
合计 | 21,596.28 | 100.00% |
序号 | 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具体投资情况说明 |
1 | 仪征万博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7,111.13 | 为开展仪征“园博村”乐享居养老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合计 | 17,111.13 | - |
序号 | 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具体投资情况说明 |
1 | 长春润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701.10 | 为开展长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2 | 南京华兴泽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784.06 | 为开展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合计 | 4,485.15 | - |
供的贷款支持,属于财务性投资。
4、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为273,174.08万元,主要包括开展主营业务而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为获取工程施工业务机会而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向财务公司增资等。最近一期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构成明细如下: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占比 |
1 |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 73,787.20 | 27.01% |
2 | 开展主营业务而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 | 43,012.76 | 15.75% |
3 | 为获取工程施工业务机会而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 | 20,437.64 | 7.48% |
4 | 向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 135,936.47 | 49.76% |
合计 | 273,174.08 | 100.00% |
序号 | 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具体投资情况说明 |
1 | 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45,839.50 | 为拓展水务行业市场,带动主营业务发展 |
2 | 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5,565.47 | 为开拓发展公司加工制造产业,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核电项目合作而进行的投资 |
3 | 福建华鑫租赁有限公司 | 4,375.00 | 为工程施工周转材料的经营租赁业务而进行的投资,通过统一管理保障公司各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提高周转材料周转率 |
4 | 中核弘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4,256.30 | 主业为涉核工程软件和服务 |
5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 3,529.94 | 为进一步扩充公司核电预制能力,满足核电发展的需要,扩充公司核电预制能力而进行的投资 |
6 | 核建青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3,000.60 | 通过加大与优势单位合作,抢占综合园区、土地整理等非传统新型业务市场,加强相关基础设施施工业务 |
7 | 中核聚能热力有限公司 | 1,925.32 | 为快速介入供热行业、拓展城市集中供热业务,进而带动公司EPC业务增长而进行的投资 |
8 | 中核国贸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795.92 | 为承接光伏电站业务而进行的投资 |
9 | 中核建研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1,380.00 | 为紧跟国家政策,开展加装电梯、老旧小区改造相关业务而进行的投资 |
10 | 德宁(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06.60 | 通过与政府平台公司德州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企业)深化合作,进一步合作开发投资项目,扩大当地工程业务领域(公用建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等 |
11 | 深圳中核普达测量科技有限公司 | 509.41 | 依托中核普达高精测绘测量业务发展,公司有效链接科研单位、新型建筑业、制造业的新业主,并开拓设计与安装业务而进行的投资 |
12 | 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 | 246.36 | 为完善劳务管理运作体系、加强公司与当地劳务公司合作关系而进行的投资 |
13 | 深圳中核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239.18 | 为开展工程检测业务而进行的投资 |
14 | 河北中核二三劳务有限公司 | 162.58 | 为完善劳务管理运作体系、加强公司与当地劳务公司合作关系而进行的投资 |
15 | 浙江中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81.31 | 为开发公司在新能源市场而实施的战略性股权投资 |
16 | 天中云(河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7.91 | 通过与政府平台公司驻马店市豫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财政局下属企业)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获取更多项目资源,促进政企合作,开展多元化业务,拓展河南及周边市场进行的投资 |
17 | 北京信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5.80 | 为了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入高校建设、园区建设等基础建设领域而进行的投资 |
合计 | 73,787.20 | - |
序号 | 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具体投资情况说明 |
1 | 淮南市路兴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5,318.80 | 为开展淮南市中兴路、南纬七路及综合管廊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2 | 莆田市莆阳学府建设有限公司 | 5,688.32 | 为开展莆田学院迁建工程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3 | 盐城晶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4,779.69 | 为开展盐城大丰项目BOT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4 | 中核长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420.00 | 为开展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污水处 |
理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
5 | 南京康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3,365.12 | 为开展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六期、十期、十一期及星甸冯马保障房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6 | 华蓥中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2,936.11 | 用于承接华蓥市卫生医疗服务中心(一期)PPP项目 |
7 | 四川中核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 2,767.56 | 安岳县城市扩容提质基础设施PPP项目股权投资 |
8 | 中体仪征体育场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1,444.82 | 为开展仪征体育馆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9 | 通江县通洗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350.14 | 为开展通江县S304通(江)南(部)路通江至洗脚溪段建设PPP项目进行的投资 |
10 | 沿河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892.08 | 为满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而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 |
11 | 长春中全联环保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0.12 | 为开展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污水处理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12 | 水发(宜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0.00 | 为推进宜良县三条道路及城乡供水一体化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合计 | 43,012.76 | - |
序号 | 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具体投资情况说明 |
1 | 福建兆佳建设有限公司 | 14,303.68 | 为开展晋江市永和镇西堡新苑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2 | 徐州中淮置业有限公司 | 3,430.21 | 为开展徐州新彭佳苑、吉祥佳苑等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3 | 南京协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981.91 | 为开展南京协鑫科技大厦项目进行的投资 |
4 | 重庆中核二四福坤置业有限公司 | 541.89 | 为开展重庆珞璜工业园四棱碑等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5 | 无锡市梁溪建环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492.53 | 为开展无锡市梁溪区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的投资 |
6 | 深圳市中和光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92.14 | 为开展深圳光明高新园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进行的投资 |
7 | H&E工程有限公司 | 105.87 | 为合作承接英国HXA厂房水罐项目以及英国欣克利角C(HPC)核电项目后续开发的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8 | 蓝天台海核能工程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 89.41 | 为承接海上核动力平台、陆上小堆及核能综合利用设施工程建设需要而进行的投资 |
合计 | 20,437.64 | -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占比 |
1 | 为获取工程施工业务机会而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 | 105,347.67 | 64.49% |
2 | 因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自持的次级债券 | 39,351.35 | 24.09% |
3 | 开展主营业务而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 | 18,528.48 | 11.34% |
4 | 其他 | 120.52 | 0.07% |
合计 | 163,348.02 | 100.00% |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为获取工程施工业务机会而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具体投资情况说明 |
1 | 南京汇景青年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458.33 | 为开展“参与长租公寓投资发展基金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2 | 国华基金(有限合伙) | 25,217.02 | 基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战略和产业布局,把握工程施工业务机会而进行的战略投资 |
3 | 南京江宁(大学)科教创新园有限公司 | 10,558.00 | 为开展南京江宁(大学)科教创新园项目进行的投资 |
4 | 贵州水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0,297.53 | 基金主要投资于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寻求主营业务拉动,获取相关建筑业务机会 |
5 | 南京汇景智慧云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289.05 | 为开展参与大数据基金并实施南京浦口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而进行的投资 |
6 | 国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129.40 | 基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战略和产业布局,把握工程施工业务机会而进行的战略投资 |
7 | 达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 1,603.62 | 达丰设备服务公司下属子公司THEC是中国主要塔吊供应商,业务遍布国内大部分省份,公司可借助THEC的业务网络延伸民用市场开发区域;东南亚地区是达丰集团的主要业务市场之一,公司借助“一带一路”战略抢滩东南亚市场,通过强强联合,为公司开拓东南亚市场提供新助力 |
8 | 江苏长江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29.14 | 为开展“盱眙县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综合开发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9 | 镇江交产华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265.59 | 为开展“镇江市丁卯桥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合计 | 105,347.67 | - |
业务而自持的次级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具体投资情况说明 |
1 | 国君-中国核建工程应收账款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 14,138.04 |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而自持的次级 |
2 | 国君-中国核建工程应收账款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 11,316.77 |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而自持的次级 |
3 | 海通-中核中原一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 5,038.45 |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而自持的次级 |
4 | 国君-中国核建工程应收账款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 4,798.01 |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而自持的次级 |
5 | 国君资管山财大莱芜校区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 4,060.08 | 为开展山东省莱芜市山东财经大学(莱芜校区)项目资产证券化而自持的次级 |
合计 | 39,351.35 | - |
序号 | 名称 | 账面价值(万元) | 具体投资情况说明 |
1 | 贵州贵银中核城市发展基金 | 17,892.11 | 为开展瓮安县朵云拓展区建设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2 | 凉山州毅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310.00 | 为开展四川省凉山州中国邛海·东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配套及综合开发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3 | 瓮安朵云中核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54.37 | 为开展瓮安县朵云拓展区基础设施(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4 | 中交毕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72.00 | 为开展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升级改造PPP项目而进行的投资 |
合计 | 18,528.48 | - |
上述非上市企业主要为公司参与PPP项目而设立,系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而进行的投资,持有目的并非是为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长期应收款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475,279.64万元,主要为合同约定收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建筑工程款(如BT项目)及未来PPP项目收益权,其中公司对参股公司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账面价值为17,980.09万元。该等借款主要为帮助参股公司缓解日常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压力所提供的贷款支持,具体情况请参见本题“一、上述情况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之“(二)非金融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和委托贷款情形构成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27,511.71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58%,占比较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且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考虑公司2021年对参股公司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超过3,870万元的股东借款后,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31,381.71万元,公司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80%,占比较低。
(三)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27,511.71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58%,占比较低。
2、公司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对比及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1)财务性投资总额占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比例较低
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总额为27,511.71万元,占公司归属
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1.58%,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9.17%,占比较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含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 | 234,499.00 | 120,000.00 |
2 | 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 | 243,154.31 | 60,000.00 |
3 | 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 | 51,078.37 | 30,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90,000.00 | 90,000.00 |
合计 | 618,731.68 | 300,000.00 |
随着国内建筑施工市场环境的变化,依靠传统投标模式获取施工任务已无法满足建筑企业做强做大的发展需要。与此同时,以投资带动项目建设的PPP项目模式以及集勘测设计、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集成化、统一化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成为支撑建筑企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PPP模式下,建筑企业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多个阶段。建筑企业由原来单一的施工承包商向投资商、施工承包商、运维服务商等角色转变,全过程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更有助于建筑企业实现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扩张目标。
EPC模式下,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方将实施阶段的三个主要工作即勘测设计、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集成化、统一化”,通过科学合理地组织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的分工协作,解决过去工程建设切块分割、碎片化管理问题,从而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随着公司以PPP模式和EPC模式开展业务的逐渐增长,公司对于资金的需求也日益提升,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提升资金实力、扩展业务机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及问答,明确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定义;
2、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及附注,取得发行人相关会计科目的明细账、科目余额表及支持性文件,分析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
3、访谈公司主要财务人员,了解报告期至今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了解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了解是否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并就上述情况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4、取得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文件,了解对外投资的背景和目的,查阅被投资企业的工商信息,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5、查阅公司公告文件,了解是否存在新增对外投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行人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2020年对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2、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3、除对参股公司的股东借款外,报告期内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人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系发行人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问题三、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业绩影响
2020年初,我国相继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并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蔓延。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多地采取
了居家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进而对全国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业务,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施工业务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对较小。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基本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结构划分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境内 | 2,040,681.74 | 96.60% | 6,965,274.59 | 96.29% | 5,996,904.76 | 94.76% | 4,855,454.79 | 95.08% |
境外 | 71,784.41 | 3.40% | 268,367.37 | 3.71% | 331,727.10 | 5.24% | 251,439.08 | 4.92% |
合计 | 2,112,466.15 | 100.00% | 7,233,641.96 | 100.00% | 6,328,631.86 | 100.00% | 5,106,893.88 | 100.00% |
(二)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但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有限受海外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同比下降19.10%。从海外来看,在全球新冠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背景下,各国政府可能更多将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作为遏制经济衰退、实现逆周期增长的重要手段,为中国对外承包企业走出去创造机会。但由于目前海外对于新冠疫情防范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海外客户所在的国家新冠疫情持续爆发,将会给公司境外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4.92%、5.24%、3.71%及3.40%,占比较低,境外业务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有限。
二、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基本处于可控状态,但局部地区仍存在一定的新冠疫情风险。同时,鉴于海外新冠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未来新冠疫情的反复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已在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九章 发行人风险因素”提示风险如下:
“八、新冠疫情导致收入下滑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于2020年年初在全国爆发,对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截至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国际疫情有所蔓延。由于目前海外对于新冠疫情防范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海外客户所在的国家新冠疫情持续爆发,将会给发行人的海外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如果未来国内疫情持续反复,将可能对公司国内业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发行人定期报告及审计报告等资料,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变化、营业收入构成等信息;
2、通过公开信息查阅了发行人国内外主要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等情况,通过访谈相关管理人员了解疫情对公司的影响;
3、了解发行人新冠疫情的防疫规定,了解发行人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政策运作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较小,公司销售收入稳步增长,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国内防控形势总体不断向好,但局部地区疫情出现反复,同时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及防控仍存较大不确定性,若短期内海外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国内疫情出现反复,则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提示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风险。
问题四、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高,其他应收款余额较高且大部分为往来款,长期应收款大幅増加。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应收票据的构成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收票据逾期未兑付情形,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长期应收款大幅増加的原因,与应收账款划分依据,划分是否准确,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5)其他应收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往来款的形成原因,是否为借款。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施工业务,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主要来自于工程施工业务。对于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完工之前,业主方按完工进度进行结算确认工程量并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一般为确认工程量的70%-90%,剩余款项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因此处于建设中的工程施工项目会形成一定比例的应收款项;2018年以来,公司新签合同规模增速持续保持在10%以上,2020年,公司新签合同金额达到1,099.45亿元。随着公司在手合同的开工建设,公司会形成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主要为已结算但尚未收款的待收工程款)。在结算过程中,部分客户采用票据结算,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公司 | 2021年1-3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中国核建 | 36.69% | 39.02% | 37.55% | 39.50% |
公司 | 2021年一季度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中国化学 | 27.81% | 24.67% | 24.04% | 27.03% |
安徽建工 | 37.24% | 37.76% | 41.19% | 44.39% |
陕西建工 | 76.70% | 65.57% | 43.01% | 39.50% |
四川路桥 | 20.76% | 15.12% | 11.32% | 11.59% |
隧道股份 | 40.99% | 29.78% | 35.29% | 39.38% |
平均数 | 40.70% | 34.58% | 30.97% | 32.38% |
中位数 | 37.24% | 29.78% | 35.29% | 39.38% |
区间 | 20.76%-76.70% | 15.12%-65.57% | 11.32%-43.01% | 11.59%-44.39% |
中国核建 | 36.69% | 39.02% | 37.55% | 39.50% |
实施阶段 | 完工百分比 | 款项收取 | 工程款项的确认 |
准备阶段 | 0% | 支付合同价的0-10%作为工程预付款 | 收取的款项确认为预收款项 |
实施阶段 | 0%-100% | 按完工进度收取工程进度款,累计收款一般至合同结算价款的70%-90% | 工程施工进度到达合同约定时点时,根据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工程量单据,确认应收账款 |
完工阶段 | 100% | 累计收款至合同价款的95%-97% | 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调整应收账款余额 |
质保期 | 100% | 累计收款至合同价款的100% | 一般约定为2年,质保期结束收回质保金 |
实施阶段 | 完工百分比 | 款项收取 | 工程款项的确认 |
准备阶段 | 0% | 开工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总额的0-10% | 收取的款项确认为预收款项 |
实施阶段 | 0%-100% | 按完工进度收取工程进度款,累计收款一般达到合同金额的10%-85% | 工程完工达到合同约定节点后,根据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工程计量单据,确认应收账款 |
完工阶段 | 100% | 累计收款至合同金额的85%-95% | 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调整应收账款余额 |
质保期 | 100% | 累计收款至合同金额的100% | 质保期一般约定为2年,质保期结束收回质保金 |
实施阶段 | 完工百分比 | 款项收取 | 工程款项的确认 |
准备阶段 | 0% | 预付款金额一般为签约合同额的0-10% | 收取的款项为预收款项 |
实施阶段 | 0%-100% | 按完工进度收取工程进度款,累计收款一般至合同总额的70%-90% | 根据经甲方和监理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据,确认应收账款 |
完工阶段 | 100% | 累计收款一般至合同总额的90%-97% | 根据工程决算金额调整应收账款 |
质保期 | 100% | 累计收款一般至合同总额的100% | 质保期一般约定为2年,质保期结束收回质保金 |
公司 | 2021年一季度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中国化学 | 5.53 | 5.52 | 5.25 | 4.85 |
安徽建工 | 2.93 | 2.81 | 2.51 | 2.31 |
陕西建工 | 1.35 | 1.56 | 2.44 | 2.99 |
四川路桥 | 4.89 | 6.73 | 8.93 | 8.64 |
隧道股份 | 2.46 | 3.40 | 2.87 | 2.56 |
平均数 | 3.43 | 4.00 | 4.40 | 4.27 |
中位数 | 2.93 | 3.40 | 2.87 | 2.99 |
区间 | 1.35-5.53 | 1.56-6.73 | 2.44-8.93 | 2.31-8.64 |
中国核建 | 3.01 | 2.75 | 2.78 | 2.64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保持稳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中位数水平基本一致,应收账款周转率水平均在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区间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四川路桥贸易业务占比较高,中国化学制造业及金融业务占比较高,故前述两家可比上市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远高于其他可比上市公司。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保持稳定,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基本一致,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
1、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账龄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3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年以内 | 1,894,446.44 | 61.28% | 1,909,394.34 | 59.36% | 1,625,662.08 | 60.38% | 1,474,503.92 | 62.92% |
1至2年 | 491,534.48 | 15.90% | 569,857.23 | 17.72% | 498,864.87 | 18.53% | 441,634.25 | 18.84% |
2至3年 | 279,771.00 | 9.05% | 299,549.40 | 9.31% | 210,211.77 | 7.81% | 145,522.09 | 6.21% |
3年以上 | 425,854.14 | 13.77% | 437,594.11 | 13.61% | 357,522.33 | 13.28% | 281,912.34 | 12.03% |
合计 | 3,091,606.06 | 100.00% | 3,216,395.08 | 100.00% | 2,692,261.05 | 100.00% | 2,343,572.60 | 100.00% |
公司 | 1年以内 | 1年至2年 | 2年至3年 | 3年以上 |
中国化学 | 54.06% | 21.30% | 10.27% | 14.36% |
安徽建工 | 59.63% | 15.09% | 12.43% | 12.85% |
陕西建工 | 68.58% | 18.73% | 7.93% | 4.76% |
四川路桥 | 83.20% | 8.80% | 5.38% | 2.62% |
隧道股份 | 57.14% | 21.22% | 7.21% | 14.44% |
平均数 | 64.52% | 17.03% | 8.64% | 9.81% |
中位数 | 59.63% | 18.73% | 7.93% | 12.85% |
区间 | 54.60%-83.20% | 8.80%-21.30% | 5.38%-12.43% | 2.62%-14.44% |
中国核建 | 59.36% | 17.72% | 9.31% | 13.61% |
日期 | 账面余额(万元) | 期后回款金额(万元) | 期后回款占比 |
2018年末 | 2,343,572.60 | 1,685,227.18 | 71.91% |
2019年末 | 2,692,261.05 | 1,701,686.75 | 63.21% |
2020年末 | 3,216,395.09 | 1,208,264.25 | 37.57% |
2021年3月末 | 3,091,606.36 | 663,186.78 | 21.45% |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应收账款坏账核销(万元) | - | 3.00 | - | - |
期初坏账准备金额(万元) | 324,021.51 | 264,907.36 | 197,754.71 | 129,094.18 |
核销金额占比 | - | 0.00% | - | - |
账龄 | 四川路桥 | 安徽建工 | 陕西建工 | 隧道股份 | 区间 | 中国核建 |
1年以内 | 1.00% | 5.00% | 3.00% | 1.00% | 1.00%-5.00% | 1.17% |
1年至2年 | 5.00% | 8.00% | 5.00%-10.00% | 2.50% | 2.50%-10.00% | 7.87% |
2年至3年 | 15.00% | 10.00% | 20%-30% | 8.00% | 8.00%-30% | 10.86% |
3年至4年 | 30.00% | 40.00% | 30%-60% | 15.00% | 15.00%-60% | 20.05% |
4年至5年 | 70.00% | 70.00% | 50%-80% | 20.00% | 20.00%-80.00% | 35.56%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40.00% | 40.00%-100.00% | 79.53% |
公司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中国化学 | 16.15% | 12.39% | 10.34% |
安徽建工 | 13.28% | 12.18% | 10.56% |
陕西建工 | 7.09% | 16.50% | 16.98% |
四川路桥 | 2.73% | 3.26% | 3.03% |
隧道股份 | 5.86% | 5.98% | 5.83% |
平均数 | 9.02% | 10.06% | 9.35% |
中位数 | 7.09% | 12.18% | 10.34% |
区间 | 2.73%-16.15% | 3.26%-16.50% | 3.03%-16.98% |
中国核建 | 10.57% | 10.10% | 7.86% |
公司名称 | 2021年3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银行承兑汇票 | 47,143.35 | 41,188.87 | 29,089.13 | 37,026.42 |
商业承兑汇票 | 287,935.68 | 213,377.50 | 101,053.85 | 29,477.16 |
合计 | 335,079.04 | 254,566.38 | 130,142.99 | 66,503.58 |
承兑人的信用资质和经营情况,确保商业承兑汇票能够到期承兑。
(二)是否存在应收票据逾期未兑付情形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商业票据逾期未兑付金额 | - | - | 2,144.63 | 3,000.00 |
银行承兑票据逾期未兑付金额 | - | - | - | - |
合计 | - | - | 2,144.63 | 3,000.00 |
公司名称 | 计提比例 |
四川路桥 | 0.45% |
安徽建工 | 4.62% |
陕西建工 | 3.19% |
隧道股份 | 2.46% |
中位数 | 2.68% |
平均数 | 2.83% |
区间 | 0.45%-4.62% |
中国核建 | 0.49% |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四、长期应收款大幅増加的原因,与应收账款划分依据,划分是否准确,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
(一)长期应收款大幅増加的原因
长期应收款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及PPP类项目增多所致。长期应收款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公司在开展建筑施工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合同约定收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建筑工程款,二是PPP项目完工后,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在运营期收取固定收益的项目,将相关PPP项目收款权计入长期应收款。
(二)长期应收款与应收账款划分依据,划分是否准确
1、长期应收款与应收账款划分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长期应收款的主要为具有融资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和PPP类项目形成。
(1)关于具有融资性质工程建设项目形成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依据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应收账款”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对于带融资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双方签署的工程建设合同条款,在建设期内需要公司先进行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一般不会结算及付款;即使进入回购期,其款项回收时间也较长,此类项目对公司而言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建设服务,因此,公司在对相关项目进行投入时,结合合同条款确认长期应收款。
对于公司实施的其他施工业务,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得到业主的定期结算与回款,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因此公司在日常取得业主结算或确认收入的同时作为应收账款进行核算。
(2)关于PPP类项目形成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中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
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规定,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长期应收款与应收账款划分是否准确
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前十大及相应划分依据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账面余额 (万元) | 占长期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 划分为长期应收款的依据 |
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 120,926.74 | 8.04% | 垫资类项目,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建设服务 |
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 | 101,321.39 | 6.73% | 垫资类项目,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建设服务 |
涟水县人民政府保滩街道办事处 | 91,982.44 | 6.11% | PPP项目,可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 |
湖南华侨城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 73,411.52 | 4.88% | 垫资类项目,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建设服务 |
宁波溪口雪窦山名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64,350.00 | 4.28% | PPP项目,可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 |
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3,503.68 | 4.22% | 垫资类项目,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建设服务 |
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 | 59,593.44 | 3.96% | 垫资类项目,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建设服务 |
新疆华汇融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59,024.87 | 3.92% | 垫资类项目,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建设服务 |
中核兴业控股有限公司 | 54,943.10 | 3.65% | 垫资类项目,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建设服务 |
成都市青蒲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53,932.93 | 3.58% | 垫资类项目,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建设服务 |
总计 | 742,990.11 | 49.37% | - |
公司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中国化学 | 0.55% | 0.21% | 0.48% |
安徽建工 | 0.68% | 0.54% | 1.17% |
陕西建工 | 0.50% | - | - |
四川路桥 | 0.00% | 0.00% | 0.00% |
隧道股份 | 0.00% | 0.00% | 0.00% |
平均数 | 0.35% | 0.19% | 0.41% |
中位数 | 0.50% | 0.11% | 0.24% |
区间 | 0.00%-0.68% | 0.00%-0.54% | 0.00%-0.48% |
中国核建 | 1.62% | 1.39% | 1.29% |
1、其他应收款余额较高主要系工程施工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较高,主要系公司工程施工业务中项目结算时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力保证金、诚意金等所致,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较大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特点,具有合理性。
2、其他应收款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与营业收入占比如下:
公司名称 | 2021年3月末/2021年1-3月 | 2020年末/2020年/ | 2019年末/2019年 | 2018年末/2018年 |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万元) | 665,680.14 | 524,491.45 | 519,879.93 | 532,511.56 |
营业收入(万元) | 2,123,499.65 | 7,280,046.30 | 6,359,347.73 | 5,135,505.78 |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平均值占营业收入比例 | 7.01% | 7.17% | 8.27% | 10.01% |
公司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中国化学 | 12.10% | 8.57% | 9.30% |
安徽建工 | 13.69% | 15.46% | 12.41% |
陕西建工 | 13.55% | 27.06% | 28.98% |
四川路桥 | 26.34% | 12.92% | 15.66% |
隧道股份 | 19.38% | 15.28% | 10.33% |
平均数 | 17.01% | 15.86% | 15.34% |
中位数 | 13.69% | 15.28% | 12.41% |
区间 | 12.10%-26.34% | 8.57%-27.06% | 9.30%-28.98% |
中国核建 | 17.69% | 16.57% | 11.55% |
合理。
(三)往来款的形成原因,是否为借款
公司其他应收款中的往来款主要为项目相关的实力保证金、项目垫款等。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账面价值前五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 | 账面价值 | 占其他应收款往来款账面价值的比例 | 往来款形成原因 | 是否为借款 |
1 | 中核兴业控股有限公司 | 34,497.64 | 12.33% | 债权转让款及保证金 | 否 |
2 | 广汉市汇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24,000.00 | 8.58% | 实力保证金 | 否 |
3 | 砚山七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0 | 5.36% | 实力保证金 | 否 |
4 | 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391.31 | 3.71% | 项目前期垫款 | 否 |
5 | 中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522.95 | 3.40% | 应收工程款债务重组形成的债权 | 否 |
合计 | 93,411.90 | 33.39% | - | - |
提政策,查阅了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及主要往来款合同明细,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主要往来款形成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与销售规模、信用政策等因素相关,与自身经营情况相匹配;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符合公司经营特点,具备合理性;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正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与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大额坏账核销的情形,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制定的坏账计提比例计提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4、报告期内,发行人长期应收款大幅增长与自身经营情况相匹配,与应收账款划分准确,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5、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较高与自身经营情况相匹配,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往来款主要为经营性往来。
问题五、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増长较快。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増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増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及合同资产余额较高且増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的构成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和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的各类别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3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原材料 | 615,705.57 | 14.11% | 555,553.70 | 15.90% | 497,061.63 | 14.76% | 421,200.92 | 14.80% |
在产品 | 18,403.00 | 0.42% | 15,432.64 | 0.44% | 14,514.47 | 0.43% | 14,515.01 | 0.51% |
库存商品 | 20,160.13 | 0.46% | 22,495.87 | 0.64% | 40,402.07 | 1.20% | 16,578.92 | 0.58% |
周转材料 | 69,825.84 | 1.60% | 73,844.34 | 2.11% | 57,264.84 | 1.70% | 36,673.55 | 1.29% |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 3,573,202.48 | 81.86% | 2,768,539.23 | 79.23% | 2,748,762.84 | 81.61% | 2,348,812.49 | 82.54% |
质保金 | 42,642.90 | 0.98% | 53,877.65 | 1.54% | - | - | - | - |
其他 | 24,900.87 | 0.57% | 4,652.95 | 0.13% | 10,278.83 | 0.31% | 7,832.55 | 0.28% |
合计 | 4,364,840.78 | 100.00% | 3,494,396.39 | 100.00% | 3,368,284.69 | 100.00% | 2,845,613.45 | 100.00% |
公司简称 | 2021年3月末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中国化学 | 19.93% | 20.50% | 12.58% | 14.01% |
安徽建工 | 28.00% | 28.21% | 32.11% | 33.95% |
陕西建工 | 23.89% | 19.81% | 24.79% | 25.49% |
四川路桥 | 23.22% | 20.31% | 21.49% | 22.70% |
隧道股份 | 22.19% | 17.50% | 17.77% | 15.97% |
平均数 | 23.45% | 21.27% | 21.75% | 22.42% |
中位数 | 23.22% | 20.31% | 21.49% | 22.70% |
区间 | 19.93%-28.00% | 17.50%-28.21% | 12.58%-32.11% | 14.01%-33.95% |
中国核建 | 27.44% | 23.78% | 26.97% | 30.00% |
公司 | 2021年一季度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中国化学 | 3.23 | 4.59 | 6.56 | 4.88 |
安徽建工 | 1.69 | 1.71 | 1.52 | 1.49 |
陕西建工 | 2.80 | 4.35 | 3.50 | 4.16 |
四川路桥 | 1.77 | 2.37 | 2.32 | 2.19 |
隧道股份 | 1.48 | 2.72 | 2.68 | 3.13 |
平均数 | 2.19 | 3.15 | 3.32 | 3.17 |
中位数 | 1.77 | 2.72 | 2.68 | 3.13 |
区间 | 1.48-3.23 | 1.71-4.59 | 1.52-6.56 | 1.49-4.88 |
中国核建 | 2.02 | 1.93 | 1.85 | 1.67 |
二、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各报告期末存货及合同资产库龄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莫,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项目 | 存货库龄 | |||
1年以内 | 1-3年 | 3年以上 | 合计 | ||
2018年末 |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 2,125,154.55 | 173,671.24 | 49,986.70 | 2,348,812.49 |
其他 | 492,807.66 | 3,681.11 | 312.18 | 496,800.95 | |
合计 | 2,617,962.22 | 177,352.36 | 50,298.87 | 2,845,613.45 | |
库龄占比 | 92.00% | 6.23% | 1.77% | 100.00% | |
2019年末 |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 2,458,508.55 | 209,098.98 | 81,155.32 | 2,748,762.84 |
其他 | 613,339.67 | 4,767.41 | 1,414.76 | 619,521.84 | |
合计 | 3,071,848.22 | 213,866.40 | 82,570.07 | 3,368,284.69 | |
库龄占比 | 91.20% | 6.35% | 2.45% | 100.00% | |
2020年末 | 合同资产 | 2,462,421.82 | 287,580.81 | 72,414.25 | 2,822,416.88 |
其他 | 661,485.74 | 9,363.34 | 1,130.42 | 671,979.50 | |
合计 | 3,123,907.56 | 296,944.15 | 73,544.67 | 3,494,396.38 | |
库龄占比 | 89.40% | 8.50% | 2.10% | 100.00% | |
2021年3月末 | 合同资产 | 3,246,148.16 | 295,074.52 | 74,622.70 | 3,615,845.38 |
其他 | 715,948.26 | 31,485.22 | 1,561.92 | 748,995.41 | |
合计 | 3,962,096.42 | 326,559.74 | 76,184.62 | 4,364,840.79 | |
库龄占比 | 90.77% | 7.48% | 1.75% | 100.00% |
(二)各报告期末,公司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期后结转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合同资产中已完工未结算部分的期后销售(结算)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时间 | 已完工未结算余额 | 期后工程销售(结算)金额 | 期后工程销售(结算)金额占比 |
2018年末 | 2,348,812.49 | 2,220,508.83 | 94.54% |
2019年末 | 2,748,762.84 | 2,393,447.91 | 87.07% |
2020年末 | 2,768,539.23 | 1,557,595.24 | 56.26% |
2021年3月末 | 3,573,202.48 | 988,570.81 | 27.67% |
公司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中国化学 | 2.03% | 3.96% | 4.34% |
安徽建工 | 0.46% | 0.52% | 0.95% |
陕西建工 | 0.73% | 0.08% | 0.10% |
四川路桥 | 1.00% | 0.45% | 0.34% |
隧道股份 | 0.30% | 0.00% | 0.00% |
平均数 | 0.90% | 1.00% | 1.15% |
中位数 | 0.73% | 0.45% | 0.34% |
区间 | 0.30%-2.03% | 0.00%-3.96% | 0.00%-4.34% |
中国核建 | 0.98% | 0.39% | 0.44% |
后销售良好,公司与客户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及时进行结算,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及合同资产已完工未结算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充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的定期报告,了解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存货及合同资产规模、存货及合同资产的类别及构成、存货跌价准备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2、取得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合同资产库龄表;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存货及合同资产期后销售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并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存货及合同资产余额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经营模式以及业务实际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基本一致,不存在库存积压的情况;
2、发行人存货及合同资产库龄结构合理,期后存货及合同资产销售正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六、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分别为740,310.18万元、1,682,929.03万元、2,219,252.19万元和2,309,774.6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83%、
13.52%、15.22%和14.62%。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持续增加,主要系公司新开工PPP项目较多、PPP项目的建安投资大幅增加。在PPP项目建造过程中,公司合并范围内PPP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科目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1年3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PPP项目 | 2,262,941.00 | 97.97% | 2,169,622.10 | 97.76% | 1,664,819.03 | 98.92% | 717,525.18 | 96.92% |
公司在建厂房、设备等非PPP项目 | 46,833.60 | 2.03% | 49,630.09 | 2.24% | 18,110.00 | 1.08% | 22,785.00 | 3.08% |
合计 | 2,309,774.60 | 100.00% | 2,219,252.19 | 100.00% | 1,682,929.03 | 100.00% | 740,310.18 | 100.00% |
(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在项目运营期间公司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公司在PPP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确认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其他在建工程转固时点和依据
公司在建工程核算的其他非PPP项目通常指企业进行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转固时点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次月开始按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在建工程项目投入及转固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各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前十大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进度情况如下:
1、2018年末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 期末账面价值 | 占期末在建工程比例 | 转固情况 |
三都水族自治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 65,473.92 | 8.84%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莆田市涵江区溪游、安仁、石庭圆圈、苍口改造等安置区暨苍林小学及附属幼儿园迁建PPP项目 | 60,020.89 | 8.11%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醴陵市渌江新城核心区工程建设运营PPP项目 | 52,571.57 | 7.10% | 部分子项目已于2019年7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部分转入无形资产,截至2021年6月项目剩余部分仍在建设中 |
朱码柴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PPP项目 | 38,954.74 | 5.26%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徐州潘安湖科教创新区起步区PPP项目 | 35,768.49 | 4.83% | 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无形资产 |
涟水县高标农田整治肖渡谷嘴安置小区PPP项目 | 34,636.36 | 4.68% | 2021年2月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条件,转入长期应收款 |
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PPP项目 | 34,385.16 | 4.64%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南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项目PPP项目 | 28,290.57 | 3.82%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珙县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配套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PPP项目 | 26,544.29 | 3.59%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昌乐农村中小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 26,257.24 | 3.55% | 2021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无形资产 |
合计 | 402,903.22 | 54.42% | - |
工程名称 | 期末账面价值 | 占期末在建工程比例 | 转固时间 |
徐州潘安湖科教创新区起步区PPP项目 | 139,360.33 | 8.28% | 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无形资产 |
齐河基础设施综合提升PPP项目 | 107,175.70 | 6.37% | 部分子项目已于2018年12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部分转入无形资产,截至2021年6月项目剩余部分仍在建设中 |
三都水族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 93,856.85 | 5.58%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莆田市涵江区溪游、安仁、石庭圆圈、苍口改造等安置区暨苍林小学及附属幼儿园迁建PPP项目 | 92,392.92 | 5.49%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韩城太史大街西延桥梁PPP项目 | 82,210.63 | 4.88% | 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无形资产 |
朱码柴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PPP项目 | 65,619.99 | 3.90%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宁波溪口雪窦山弥勒文化园PPP项目 | 65,040.38 | 3.86%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六盘水市钟山区“四库一厂”工程PPP项目 | 58,506.92 | 3.48%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珙县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配套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PPP项目 | 49,393.34 | 2.93%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莆田市荔城区城乡污水整治PPP项目 | 47,407.86 | 2.82%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合计 | 800,964.92 | 47.59% | - |
3、2020年末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 期末账面价值 | 占期末在建工程比例 | 转固时间 |
齐河县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提升PPP项目 | 160,101.19 | 7.21% | 部分子项目已于2018年12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部分转入无形资产,截至2021年6月项目剩余部分仍在建设中 |
莆田市涵江区溪游、安仁、石庭圆圈、苍口改造等安置区暨苍林小学及附属幼儿园迁建PPP项目 | 158,265.91 | 7.13%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三都水族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 95,852.55 | 4.32%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宁波溪口雪窦山弥勒文化园PPP项目 | 94,777.91 | 4.27%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PPP项目 | 92,741.02 | 4.18%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德州高级师范学校及中学教育综合体PPP项目 | 84,679.79 | 3.82%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山西师范大学整体搬迁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 | 81,620.92 | 3.68%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珙县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配套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PPP项目 | 75,502.62 | 3.40%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朱码柴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PPP项目 | 70,748.51 | 3.19%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六盘水市钟山区“四库一厂”工程PPP项目 | 69,573.57 | 3.14% | 截至2021年6月仍在建设中 |
合计 | 983,864.00 | 44.33% | - |
策;
2、检查报告期内主要在建项目的建造进度明细、施工及采购合同、工程结算单据、工程验收报告、项目运营移交证书等;
3、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监盘,获取项目进度状态,以判断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在建工程转固及时,不存在延迟结转的情形。
问题七、
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较大。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申请人业务规模相匹配;(2)结合预付对象是否为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预付内容、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补充说明上述情形是否构成资金占用。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申请人业务规模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分包商的工程款和供应商的材料款。报告期内,公司预付款项及营业成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 2021年3月末/2021年1-3月 | 2020年末/2020年 | 2019年末/2019年 | 2018年末/2018年 |
预付分包工程款、材料款 | 421,225.38 | 349,098.99 | 299,437.50 | 233,247.87 |
其他 | 47,911.06 | 23,643.65 | 13,480.88 | 25,510.65 |
预付款项账面价值合计 | 469,136.43 | 372,742.64 | 312,918.39 | 258,758.52 |
营业成本 | 1,966,121.59 | 6,584,460.43 | 5,740,644.91 | 4,607,092.59 |
预付款项占营业成本比例 | 5.35% | 5.21% | 4.98% | 5.74% |
项目 | 2021年3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关联方预付款项 | 49,484.98 | 10.55% | 23,213.31 | 6.23% | 8,932.11 | 2.85% | 6,910.43 | 2.67% |
非关联方预付款项 | 419,651.45 | 89.45% | 349,529.33 | 93.77% | 303,986.28 | 97.15% | 251,848.09 | 97.33% |
合计 | 469,136.43 | 100.00% | 372,742.64 | 100.00% | 312,918.39 | 100.00% | 258,758.52 | 100.00%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采购内容 | 账面价值(万元) | 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 |
中核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购房款 | 4,914.01 | 1.90% |
河北中核二三劳务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材料款、分包工程款 | 546.52 | 0.21% |
其他 | - | - | 1,449.90 | 0.56% |
合计 | - | - | 6,910.43 | 2.67% |
2、2019年末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采购内容 | 账面价值(万元) | 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 |
中核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购房款 | 8,453.09 | 2.70% |
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接受劳务 | 102.90 | 0.03% |
其他 | - | - | 376.12 | 0.12% |
合计 | - | - | 8,932.11 | 2.85%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采购内容 | 账面价值(万元) | 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 |
中核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购房款、分包工程款、物业服务 | 9,026.86 | 2.42% |
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分包工程款 | 6,982.08 | 1.87% |
中核环保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材料款 | 3,187.29 | 0.86% |
上海中核浦原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材料款、分包工程款 | 2,849.69 | 0.76% |
南京和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集团的联营企业 | 分包工程款 | 578.54 | 0.16% |
其他 | - | - | 588.86 | 0.16% |
合计 | - | - | 23,213.32 | 6.23%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采购内容 | 账面价值(万元) | 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 |
中核兴业控股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购房款 | 25,000.00 | 5.33% |
中核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购房款、分包工程款、物业服务 | 8,954.09 | 1.91% |
仪征核建劳务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分包工程款 | 5,967.91 | 1.27%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采购内容 | 账面价值(万元) | 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 |
中核环保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材料款 | 5,361.35 | 1.14% |
上海中核浦原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 材料款、分包工程款 | 2,834.16 | 0.60% |
河北中核二三劳务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材料款、分包工程款 | 923.99 | 0.20% |
其他 | - | - | 443.48 | 0.10% |
合计 | - | - | 49,484.98 | 10.55% |
公司简称 | 2021年3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中国化学 | 36.89% | 23.62% | 41.69% | 45.78% |
安徽建工 | 3.96% | 2.41% | 2.26% | 2.55% |
陕西建工 | 6.09% | 4.35% | 5.89% | 8.62% |
四川路桥 | 5.60% | 5.64% | 3.69% | 4.70% |
隧道股份 | 3.50% | 3.25% | 1.03% | 2.53% |
平均数 | 11.21% | 7.85% | 10.91% | 12.84% |
中位数 | 5.60% | 4.35% | 3.69% | 4.70% |
区间 | 3.50%-36.89% | 2.41%-23.62% | 1.03%-41.69% | 2.53%-45.78% |
中国核建 | 7.06% | 6.56% | 6.21% | 7.24%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预付款项/(存货+合同资产+在建工程)指标均低于平均数且处于可比公司区间内,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所述,上述款项采用预付款主要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的分包商的工程款和供应商的材料款等货款,符合行业惯例,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公司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明细,大额预付款项的采购合同或协议资料,向公司财务部门了解大额预付款项的履行情况,分析预付款项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2、对公司大额预付款交易对手方的工商信息进行查询,判断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实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了解同行业上市公司采购及预付款项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分包商的工程款和供应商的材料款;公司预付款项逐年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产销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对象中关联方占比较低,预付款项主要为采购分包服务、材料发生的款项,符合行业惯例,不构成资金占用。
问题八、
申请人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请申请人结合上述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各二级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诉金额 | 进展情况 |
1 | 中核华兴 | 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 | 6.59亿元 | 待二审 |
2 | 中核华兴 | 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 | 16.33亿元 | 一审阶段 |
3 | 中核二四 | 绵阳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3.02亿元 | 待二审 |
4 | 中核二三 | 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32亿元 | 仲裁中 |
5 | 中核五公司 | 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13.11亿元 | 仲裁中止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中核华兴及原审被告方已对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中核华兴诉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等
2020年7月13日,中核华兴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台州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等向中核华兴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约16.33亿元。
2020年7月2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件。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做出判决。
(三)中核二四诉绵阳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10日,中核二四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绵阳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绵阳市应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0年11月9日,四川省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绵阳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核二四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金额约为781万元。
2021年2月7日,中核二四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起上诉。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审理。
(四)中核二三诉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5日,中核二三向北京仲裁委员会请求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违约金、进度款利息、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共计3.32亿元。2018年8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上述仲裁申请。
2021年4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开庭审理。2021年6月21日,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要求,中核二三提交了补证鉴定意见的回复意见。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最终裁决结果。
(五)中核五公司诉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中核五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和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中核五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向中核五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垫资利息、累计税
费、违约金、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约13.11亿元;请求裁决中核五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持有的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行使质押权,就该质押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承包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2021年6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了中核五公司的仲裁申请。2021年8月2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2021年8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中止了仲裁程序,待法院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作出裁定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本案的仲裁程序。
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未决诉讼、仲裁仍在审理过程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除中核华兴起诉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诉讼外,其他未决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均为原告且对方未提起反诉,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核华兴起诉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案件中,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向中核华兴支付工程款及相关逾期利息,累计金额约为6.57亿元,扣除中核华兴赔偿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0.33亿元后,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向中核华兴支付6.24亿元,中核华兴对已完成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3.90亿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未决诉讼仲裁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公开网络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重大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况;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重大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事项涉及的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案件资料,核查了发行人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事项的案由、案件具体进展情况,了解案件情况进展;
3、取得公司出具的关于案件的说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复核发行人不计提预计负债结论的适当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各二级子公司针对上述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针对上述事项未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问题九、
申请人最近三年一期关联销售金额较高,存在关联方拆借资金情形。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三年一期关联销售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并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2)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况,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3)以上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最近三年一期关联销售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并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关联销售金额较高、占比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1、关联销售具体内容
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主营业务按板块主要可分为核电工程及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中核集团是国家核科技工业的主体,公司承建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工程施工业务规模较大,报告期内,中核集团始终是公司最主要客户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9%、22.33%、
26.45%和26.12%。2019年以来,公司关联销售占比上升幅度较大,主要是2019年中核集团吸收合并公司原控股股东中核建设集团后,中核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与中核集团之间持续发生的交易成为关联交易。
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3月,公司与中核集团关联交易规模分别为
135.46亿元、185.79亿元和50.49亿元,公司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以核电建设等工程为主。
2、关联销售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
中核集团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是国家核科技工业的主体,是核能发展与核电建设的中坚。由于核电工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国内仅有中核集团等少数公司拥有核电运营资质和业务经验。公司是我国核电工程建设领域历史最久、规模最大、专业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企业,在国内核电工程市场长期占据领先地位,是全球唯一一家连续36年不间断从事核电建造的领先企业。因此,在核电工程领域,中国核建与中核集团处于产业链上下游,公司为核电工程的龙头企业,在核电工程领域等存在关联交易具有业务合理性。在中核集团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前,中核集团已经是发行人最主要客户之一。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主要为核电工程等业务,关联交易金额较高、占比较大主要系行业特征及企业性质决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公司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并参考国家及行业标准与关联方市场化协商后确定交易价格。公司在承接中核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项目时,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等中核集团内部规定,根据市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使用费等的价格变化,以市场化的价格确定施工合同金额。
2、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并严格执行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关于关联交易的制度,对与中核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公司与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中国核建每年年初对当年的关联交易规模进行预计,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基于自身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与关联方进行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与主要关联方之间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相关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况,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借款或借予关联方资金的情况,主要系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借入资金用于原材料采购等日常经营活动。公司资金拆借情况具体如下:
(一)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间的资金拆借
1、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背景
中核财务于1997年7月21日成立,是由中核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共计26家股东单位共同出资设立,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系中核财务经营范围所载明的业务事项。
2、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的具体交易内容
发行人作为中核集团下属企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9年4月与中核财务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交易内容
约定由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或其成员公司提供交易款项的收付;内部转账、结算;吸收存款;授信业务;委托贷款;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保险顾问;风险管理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咨询;外汇结售汇;外汇资金集中及外汇市场相关产品等服务。
(2)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按公允的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中核财务吸收中国核建及其成员公司存款的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中国核建及其成员公司存放在主要商业银行的同类存款挂牌利率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中核财务给予中核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同类存款利率执行;中核财务向中国核建及其成员公司提供自营贷款的贷款利率,应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产业政策及信用评级为依据,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差异化利率定价,原则上不高于中国核建及其成员公司从国内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贷款利率。中核财务向中国核建及其成员公司提供其他业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交易总量区间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公司接受存款类交易的年日均余额不超过100亿元;发放贷款类交易的年日均自营贷款余额不超过180亿元;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年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年日均贷款余额。
3、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拆借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至2019年末及2020年末,公司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分别为29.47亿元、54.54亿元;日均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分别为48.51亿元、76.66亿元,存款及贷款价格均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公司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小于贷款余额,年日均存款及贷款余额均处于《金融服务协议》规定的交易总量区间内,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为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综上所述,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开展金融机构业务的财务公司。公司与中核财务有限公司发生的相关业务系为了提升资金利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间接融资成本,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往来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与中核长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出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核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中核长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环保”)之间的资金拆借如下:
公司名称 | 金额(万元) | 起始日 | 到期日 |
长春环保 | 3,000.00 | 2018/10/19 | 2021/3/29 |
长春环保 | 2,600.00 | 2018/6/27 | 2021/3/29 |
款。
(三)对其他参股公司的股东借款
报告期内,为缓解参股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具体借款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金额(万元) | 起始日 | 偿还情况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4/7/25 | 2019年7月24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2,450.00 | 2014/8/29 | 2019年8月28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900.00 | 2014/11/21 | 2019年11月20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090.00 | 2015/5/5 | 2018年5月5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300.00 | 2015/7/13 | 2018年7月13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600.00 | 2015/7/29 | 2018年7月29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 | 2015/9/9 | 2018年9月9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500.00 | 2015/9/30 | 2018年9月30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2,160.00 | 2015/10/21 | 2018年10月21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2,650.00 | 2015/12/16 | 2018年12月16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3,300.00 | 2016/2/3 | 2019年2月2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 | 2016/3/18 | 2019年3月17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250.00 | 2016/4/11 | 2019年4月10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630.00 | 2016/5/5 | 2019年5月4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052.00 | 2016/6/20 | 2019年6月19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118.00 | 2016/7/25 | 2019年7月24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8,019.66 | 2017/1/1 | 未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14,875.91 | 2018/1/1 | 未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20,665.03 | 2019/1/1 | 未偿还 |
徐州中淮置业有限公司 | 13,300.00 | 2019/9/26 | 2020年7月25日偿还 |
徐州中淮置业有限公司 | 4,250.00 | 2019/11/13 | 2020年9月13日偿还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3,349.67 | 2020/1/1/ | 未偿还 |
徐州中淮置业有限公司 | 7,590.00 | 2020/7/23 | 2021年1月31日偿还 |
CNI工程建设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495.89 | 2019/9/26 | 未偿还 |
CNI工程建设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1,184.27 | 2020/1/1/ | 未偿还 |
南京协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4,157.79 | 2019/1/1 | 未偿还 |
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系帮助上述公司缓解日常经营、项目建设资金压力所提供的贷款,具有合理性。针对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的股东借款,公司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相应资金占用费,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已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为规范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聘请了独立董事,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报告期内,公司就关联交易召开相应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通过,并履行了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对审议结果进行了及时披露。
(二)最近三年公司关联往来已经会计师审计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90472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030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G2958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报告包含关联交易明细金额。以上审计报告已在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开披露。
综上,以上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明细表,查阅主要关联方基本信息,获取部分关联交易合同,了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内容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抽查公司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招投标文件,取得并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3、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及背景、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4、取得并查阅公司关联资金拆借合同及审批程序,通过公开渠道核查借款方基本信息,了解关联方资金拆借原因;
5、查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等,了解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关联销售主要为承建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的核电建设等工程。中国核建与中核集团处于产业链上下游,公司为核电工程的龙头企业,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并参考国家收费标准与关联方市场化协商后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关联方资金拆借原因为满足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3、公司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十、
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
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回复:
一、发行对象及关联方减持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中核集团持有公司1,621,62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0%,持有核建转债约651.50万张。
中核集团已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核建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6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中国核建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中国核建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将不会减持中国核建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存在任何减持中国核建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计划;
3、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中国核建所有。”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根据中核集团提供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中国核建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经核查,发行对象中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截至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二、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中核集团系中央直接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中核集团建立了的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是我国运行核电和在建核电的主要投资方、核电技术开发主体、最重要的核电设计及工程总承包商、核电运行技术服务商和核电站出口商,是国内核燃料供应商、核环保工程的专业力量和核技术应用的骨干。截至2020年末,中核集团资产总额为9,122.57亿元。
中核集团已出具了《关于认购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的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认购中国核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中国核建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参与本次认购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本次认购的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核集团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发行对象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关于认购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来源的承诺》;
2、抽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前6个月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
3、查询认购对象工商信息,取得认购对象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核查认购对象的基本财务状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相关主体已针对上述事项作出承诺,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并已完成披露。
2、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核集团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问题十一、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用地尚未全部落实。请补充:项目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已取得项目用地的,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用地的项目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及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土地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是否已取得土地 | 取得土地进展 |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 | 否 | 1、项目公司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夷土建自(2020)第1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该项目建设使用土地; 2、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已出具说明,该项目土地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土地证书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
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 | 部分取得 | 1、取得面积为31,782.66平方米的“砀国用(2015)第035号”《土地使用权证》; 2、使用已取得的“砀国用(2011)第027号”《土地使用权证》中一部分土地; 3、剩余土地取得“用字第3413212021000016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认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4、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出具说明,该项目剩余使用土地的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土地证书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
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已取得的“鲁(2019)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892号”《不动产权证书》的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四)募投项目用地不能落实的风险较低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及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出具说明,各项目所用土地的土地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土地证书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募投项目用地不能落实的风险较低。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的要求,募投项目用地不能落实的风险较低。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获得有关部门的项目备案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其已经办理的批准建设手续如下:
(一)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
批文类型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改委批复文件 | 《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夷发改投资[2017]106号) | 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夷发改投资[2017]140号) | ||
环评批复文件 | 《关于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夷环函[2017]120号) | 宜昌市夷陵区环境保 护局 |
土地手续 | 正在有序推进 | -- |
批文类型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改委批复文件 |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2018-371491-83-03-047730) | 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环评批复文件 | 《关于德州市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德环经开字[2019]1号) |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
土地手续 | “鲁(2019)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892号”《不动产权证书》 |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
批文类型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改委批复文件 | 《关于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2019]22号) | 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
环评批复文件 | 《关于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砀环管(2016)105号) | 砀山县环境保护局 |
土地手续 | “砀国用(2015)第035号”《土地使用权证》 | 砀山县人民政府 |
“砀国用(2011)第027号”《土地使用权证》 | 砀山县人民医院 | |
剩余土地使用手续正在有序推进 | - |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不能落实的风险较低,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问题十二、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请申请人说明实施主体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増资或提供贷款,同时请明确増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
(一)项目实施主体及中小股东情况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37,500.00 | 75% |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 |
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500.00 | 5% |
确定并收取资金利息。
根据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中国核建提供委托贷款的说明》,中国核建将募集资金以提供委托贷款形式投入,约定借款利率需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并收取资金利息,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不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借款。
综上所述,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其他股东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不按照持股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借款,各方已明确了借款利率等主要条款,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的实施方式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
二、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情况
(一)项目实施主体及中小股东情况
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情况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核华兴。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中核华兴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191,300.00 | 73.06% |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40,154.6744 | 15.34% |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 30,368.60 | 11.60% |
他股东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将不按照持股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借款,各方已明确了借款利率等主要条款,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的实施方式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
三、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一)发行人向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核华兴提供借款的条件公允根据发行人与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核华兴签订的《借款意向协议》,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中国核建将发行所募资金以提供委托贷款形式投入,约定借款利率需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并收取资金利息。借款利率依照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充分保障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良好,且发行人可获得绝大部分投资收益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其效益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问题一”之“四、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项目经济效益可为偿还上市公司借款提供充分保障。
发行人持有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持有中核华兴73.06%股权,可以通过对上述公司的管理有效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借款的还款安排和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募投项目实施所实现经济效益大部分为上市公司所享有。
(三)发行人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将签署监管协议,发行人、保荐机构、资金存放银行有权监督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综上所述,发行人能够有效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对募集资金使用、借款及
还款安排、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核华兴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核查发行人和其他股东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比例以及发行人对项目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情况。
2、取得并查阅中国核建与宜昌中核港窑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核华兴签订的《借款意向协议》;
3、取得并查阅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核建提供委托贷款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公司拟通过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方式实施,其他股东将不按照持股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借款,各方已明确了借款利率等主要条款,借款利率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项目的实施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问题十三、
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存在1家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同时说明是否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房地产业务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子公司中存在一家子公司营业范围中包含“房地产开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 |
1 | 江苏润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 文化旅游景区开发;物业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景观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防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材(危险品除外)、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及制品、防水材料、机电设备、花卉、盆景、水泵阀门、流体控制设备及配件销售;展览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 |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 |
1 | 常州东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开发物业全部由政府或其指定第三方回购,不面向市场进行公开销售 |
2 | 徐州中淮置业有限公司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开发物业全部由政府或其指定第三方回购,不面向市场进行公开销售 |
3 | 福建兆佳建设有限公司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开发物业中定向回购及无偿移交的建筑面积占比为 |
91.25% | |||
4 | 仪征万博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 |
5 | 南京康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 |
回购协议》,徐州中淮开发建设的物业由徐州新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价格定向回购,不面向市场进行公开销售。
3、福建兆佳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福建兆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佳建设”)为福建省晋江新佳园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QZJJ-0591-0000000218),负责晋江市高铁新区西堡安置小区的开发建设。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间接持有兆佳建设49%股权。该项投资是为带动晋江市高铁新区西堡安置小区的工程建设业务为目的所实施的参股行为,发行人不以开展房地产业务投资为目的。
兆佳建设开发建设的物业中由福建省晋江新佳园控股有限公司回购及无偿移交的建筑面积占比为91.25%,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兆佳建设正与政府方沟通协商剩余建筑面积由政府方全部定向回购事宜。
4、仪征万博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仪征万博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万博”)为江苏万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扬州KF14322),负责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相关的项目建设。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间接持有仪征万博35%股权。该项投资是为带动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相关工程建设业务为目的所实施的参股行为,发行人不以开展房地产业务投资为目的。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计划将所持仪征万博35%股权对外转让。
5、南京康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南京康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康安”)为南京浦口康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南京KP14590(有效期至2020年8月
1日)),南京康安是为开发南京市浦口区侨林街道六期、十期、十一期及星甸冯马保障房PPP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间接持有南京康安40%股权。该项投资是为带动南京市浦口区侨林街道六期、十期、十一期及星甸冯马保障房项目工程建设业务为目的所实施的参股行为,发行人不以开展房地产业务投资为目的。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南京浦口康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属公司)签订了《南京康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协议》,发行人将所持南京康安40%股权转让给南京浦口康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待完成南京康安的审计评估工作后完成股权交割。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于尽职调查报告“第二章 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的调查”之“三、公司的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之“(二)公司各板块经营情况”中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问题一”中相关回复。本次募投项目均继续围绕公司原有主营业务开展,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核查;
2、取得营业范围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房地产业务开发资质以及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涉及房地产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对外转让涉房子公司股权的相关决议文件;
4、取得并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无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况,发行人参股房地产公司主要是为获取工程建设业务机会,且参股公司主要是PPP项目、安置房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问题十四、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存在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形。请申请人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目前解决的进展情况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是否新増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核电工程、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等,公司与相关子公司从事工程施工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发行人与中核集团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核集团持有中国核建股权比例为61.20%,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核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核集团在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及设计、核电检修等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1、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及设计领域、核电检修领域
(1)中核能源
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6日,为中核集团下属子公司。中核能源集聚整合股东方在研发设计、工程实践、产业配套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发挥产学研结合的优势,定位于推动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温气冷堆、低温核供热堆两大核能技术实现产业化。
中核能源经营范围中包含了“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此外,中核能源还持有“A111008217”《反应堆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范围为“核工业行业[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专业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除前述资质外,中核能源并未持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其他资质。
中核能源系国家确定的高温气冷堆建造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中核能源虽然作为总承包商与业主单位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厂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核岛EPCT(核岛的工程设计、物项采购和土建安装)总承包协议》,但其并未直接实施工程施工,而是与中核二四签订了土建施工承包合同、与中核二三签订了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由发行人的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施工及安装工作。中核能源仅承担高温气冷堆建造的工程总承包职责,并不具体从事工程勘察、施工及安装业务。
中核能源并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能自行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及安装业务,中核能源并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建筑施工与安装的主营业务领域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因中核集团吸收合并中核建设集团形成的同业竞争的8家公司
根据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中核集团吸收合并中核建设集团。2019年7月,中核建设集团所持中国核建的1,621,620,000股股份过户至中核集团名下,中核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重组完成后,在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及设计领域,上市公司与中核集团下属公司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在核电检修领域,上市公司与中核集团下属公司成都海光核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说明》,上述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原”)成立于1983年,是中核集团的海外核工程平台,是中国第一个海外核工程建造商。中国中原自成立以来,先后在阿尔及利亚、巴基斯坦成功建设了核研究中心和商用核电站,其中阿尔及利亚比林核研究中心被国际原子能机构誉为“南南合作的典范”。
中国中原具有核电工程总承包管理资质,主要负责牵头海外核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但不负责具体施工业务,具体施工业务由中国中原分包给包括中国核建及所属子公司在内的施工单位实施。
2、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工程”)成立于2007年,以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为基础重组改制成立。中国核电工程是我国唯一具备核电、核化工、核燃料研发设计能力,专业配备最完整的工程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资质,主要负责核电等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但不负责具体施工业务,具体施工业务由中国核电工程分包给包括中国核建及所属子公司在内的施工单位实施。
3、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五院”)成立于1993年,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核五院主要从事设计、监理、勘察、城乡规划及新能源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核五院不负责具体施工业务,施工业务由中核五院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实施。
4、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七院”)成立于1994年,主要在铀浓缩、铀纯化转化、核技术应用、核三废处理、能源环保工程等领域从事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核七院不负责具体施工业务,施工业务由中核七院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实施。
5、成都海光核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海光核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光”)成立于1993年,专业从事核电站核岛维修、现场工程改造及技术支持服务,是国内重要核电核岛维修承包商和核设施运维支持单位。成都海光不从事施工业务。
6、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岩土”)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特殊领域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和地基基础施工业务。目前已成为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下属的矿业业务的一部分。
7、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核建”)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与中国铀业有限公司配套的矿山的建设、施工和环境综合治理等业务。
8、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核建”)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与中国铀业有限公司配套的矿山工程、地下工程、退役治理等施工业务。”
2、房地产开发领域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存在1家子公司江苏润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城文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 江苏润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40,000万元 |
住所地 | 睢宁县中央大街南、小濉河东侧维景大厦 |
成立日期 | 2018年08月02日 |
经营范围 | 文化旅游景区开发;物业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景观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防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材(危险品除外)、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及制品、防水材料、机电设备、花卉、盆景、水泵阀门、流体控制设备及配件销售;展览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4MA1X06C44C |
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中国核建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中国核建其他股东的权益。
5、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中国核建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中国核建及中国核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二)中核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履行情况
中核集团在2019年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后,严格遵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的承诺内容。
针对上市公司与中核集团在房地产领域存在的同业竞争,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中核二四所持有的润城文旅55%股权已对外转让,发行人及下属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根据中核集团2021年8月出具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说明》,“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中核集团未新增任何与中国核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也未新增任何与中国核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投资。对于以上8家涉及企业的情况,中核集团根据“两核”重组后业务板块的划分,将进一步明确与上市公司的业务边界,避免出现同业竞争问题。中核集团在中核集团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纪要(中核董纪要[2021]3号)中也对此提出相应要求。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处于正常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
针对因中核集团吸收合并中核建设集团导致的同业竞争,中核集团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正常履行,并已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2024年2月前),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也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述同业竞争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PPP项目、德州市东部医疗中心项目、砀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三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问题一”中相关回复。本次募投项目均继续围绕公司原有主营业务开展,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与中核集团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中核集团营业执照、2020年审计报告,对中核集团主营业务进行核查;
2、取得并查阅中核集团收购上市公司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中核集团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核查;
3、取得中核集团涉及同业竞争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2020年财务报表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核查;
4、取得中国核建审议对外转让润城文旅股权的决议文件,对股权转让情况进行核查;
5、取得并核查中核集团出具关于同业竞争解决进展的情况说明。
6、取得并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中核集团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明确的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上述承诺正常履行中,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现有主业进行,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问题十五、
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多笔行政处罚。请申请人列表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及各二级子公司最近36个月受到的与安全生产相关、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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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1 | 中核二三 | 2019-04-23 | (滨江)应急罚[2019]034016号 | 检查时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材料未能提供,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1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核二三公司所受罚款金额较低,且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 | 中核华兴 | 2019-08-27 | (镇京)应急罚[2019]11号 | 新进四名人员培训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10,000 |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中核华兴所受罚款金额较低,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且中核华兴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镇江市京口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3 | 中核华兴 | 2019-04-02 | (江宁)应急罚[2019]73004号 | 工程项目中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且现场施工负责人员不具备建造师资格 |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 15,000 | 根据《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中核华兴所受罚款金额不属于较大金额罚款,且中核华兴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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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4 | 中核中原 | 2019-01-11 | (渝)应急罚[2019]2-1号 | 5·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未及时上报相关事故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1,750,000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本次事故为一般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中核中原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针对上述中核中原安全生产事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一般事故标准,给予中核中原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给予中核中原125万元罚款的处罚。 本次事故为一般事故,处罚金额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重大事故处罚标准。针对此次事故,公司内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均进行了责任追究。 中核中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行深入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并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公司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中核中原已经及时整改完毕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说明,确认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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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5 | 中核中原 | 2020-01-03 | (永)建罚[2020]第67号 | 承建的商业地块工程存在楼高模板支撑未按方案施工,危大工程方案编制不合规,周检项目经理存在代签字的行为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0,000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中核中原受到的罚款金额较低,主管部门按照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中核中原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6 | 中核华泰 | 2019-04-28 | 深交罚决第ZD0002561号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 5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核华泰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7 | 中核华泰 | 2018-12-11 | 深交罚决第Z0061436号 | 深圳市东部过境高速公路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实施了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 50,000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中核华泰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8 | 中核华泰 | 2019-04-28 | 深交罚决第ZD0002562号 | 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 3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核华泰受到的罚款金额较低,主管部门按照较低罚款额进行处罚,且中核华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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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9 | 中核华泰 | 2019-01-31 | 深建罚[2019]66号 | 自购使用的两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10,000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中核华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0 | 中核二二 | 2020-08-14 | 亳城管(安全)罚决字[2020]第04008号 | 承建的项目中存在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2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主管机关按照较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且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1 | 中核二二 | 2020-08-25 | (安全)第2020-025号 | 承建的工程因四台起重机械设备未取得使用登机牌擅自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4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核二二受到的罚款金额较低,主管部门按照较低罚款额进行处罚,且中核二二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2 | 中核二二 | 2021-06-10 | 济综执处字(2021)第123号 | 施工现场有两台塔式起重作业时,未实施纺织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5,000 |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主管机关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且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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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13 | 中核二二 | 2019-08-18 | 广建行处字[2019]001号 | 由于塔吊未按厂家说明书进行安装,安全立网多处破损,基坑积水未及时排出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 100,000 |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中核二二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广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1 | 中核华兴 | 2019-11-01 | 南仪综执罚[2019]93号 | 2019年8月21日在“仪陇县医疗中心PPP”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5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中核华兴被处罚后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 | 中核华兴 | 2018-07-04 | 扬建罚[2018]74号 | 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 9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中核华兴被处罚后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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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核华兴 | 2021-05-20 | 宁环罚[2021]11029号 | 项目未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泵车一台和混凝土搅拌车一台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 30,000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兴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南京市浦口区生态环境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4 | 中核华兴 | 2020-09-10 | 津开环罚字[2020]40号 | 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存在噪声扰民 |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30,000 | 根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兴所受罚款金额属于较低水平,且中核华兴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城环境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5 | 中核华兴 | 2019-12-10 | 鄄综执处字[2019]第0076号 | 未经批准私自将土方由老县政府片区运至西环路与肖宁街交叉口东北角附近堆放 |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10,000 | 根据《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兴所受罚款金额较低,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且中核华兴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甄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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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核华兴 | 2019-01-21 | 郑建高新罚决字[2018]第11-02077号 | 项目工地施工存在场内道路未硬化,扬尘责任牌设置不达标,围挡喷淋设置缺失等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3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兴被处罚的罚款金额较低,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且中核华兴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7 | 中核华兴 | 2018-07-31 | 江宁环罚[2018]272号 | 在未经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工地动用泵车、振动棒等设备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27,000 | 根据《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兴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8 | 中核华兴 | 2020-09-28 | JKFJG-2020040 | 承建的项目地块现场裸土苫盖不到位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30,000 |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兴所受罚款金额较低,且中核华兴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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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核中原 | 2020-07-17 | 渝环(两江)罚字[2020]73号 | 沉淀池内废水对外排放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10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核中原受到的罚款金额较低,主管部门按照最低限进行处罚,中核中原被处罚后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0 | 中核中原 | 2021-01-25 | 昆晋滇管综执罚决字[2021]14号 | 排污水体取样检测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150,000 | 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中原被处罚后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昆明市晋宁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1 | 中核中原 | 2019-12-31 | 渝环(两江)罚告字[2019]228号 | 承建的重庆大竹林项目021-10地块二标段项目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夜间施工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2台罐车、1台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 20,000 |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中原受到的罚款金额较低,主管部门按照最低限进行处罚,中核中原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2 | 中核中原 | 2019-10-10 | 綦环执罚[2019]79号 | 承建的项目工地施工作业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标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40,000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中原受到的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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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核中原 | 2019-08-27 | 綦环执罚[2019]59号 | 承建的项目进行施工作业时厂界环境噪声超标,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30,000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中原受到的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4 | 中核华泰 | 2019-09-11 | 深罗水罚书字[2019]28号 | 将仙湖水进行覆盖,由明河改为暗渠 |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参照《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七项 | 150,000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华泰被处罚后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够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5 | 中核华泰 | 2019-09-12 | 深罗水罚书字[2019]29号 | 改变原有排水防洪体系,部分排水设施未能有效接驳,导致大量土方进入仙湖植物园无忧路造成水土流失 |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三十四条第一款 | 500,000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体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华泰已经及时整改完毕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且中核华泰已按规定程序处理完毕相关事项。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已出具说明,确认该项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6 | 中核华泰 | 2019-08-20 | 深罗水罚书字[2019]18号 | 项目沉砂池积淤未得到及时清理,未正常运行排水预处理,导致施工黄泥水未经有效过滤沉淀直接排入新田仔水下游河道 | 《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六十三条,《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 50,000 | 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华泰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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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核华泰 | 2018-12-25 | 深罗水罚书字[2018]第32号 | 项目拦水坝中淤泥未经有效沉砂处理,流出的废水呈黄色并含有泥沙流入梧桐山河,最后流入深圳水库 | 《深圳排水条例》第六十三条、《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二)项 | 50,000 | 《深圳排水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排水设施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核华泰受到的罚款金额较低,且认定是从轻处罚情形。中核华泰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8 | 中核华泰 | 2020-02-25 | 深环福田责改字[2020]第011号 | 施工项目进行产生噪声的吊装作业,涉嫌午间超时施工 |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30,000 |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 中核华泰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9 | 中核华泰 | 2020-01-10 | 温瓯综法处字[2019]第003-040号 | 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泥浆)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14,000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泰受到的罚款金额较低,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且中核华泰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0 | 中核华泰 | 2019-11-01 | 榕综执罚决字[2019]7第0001065号 | 工地内道路未按规定硬化 |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0,000 | 根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二)施工工地的运输道路未按规定硬化,或者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或者未经有效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泰被处罚的罚款金额低于5万元,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中核华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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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中核华泰 | 2019-07-20 | 徐执法罚字[2019]第424号 | 在工地内堆放工程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 | 《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10,000 | 根据《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中核华泰受到的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中核华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2 | 中核华泰 | 2019-04-17 | 深环福罚字[2019]第14号 | 施工项目中进行产生噪声的混凝土浇筑作业,涉嫌夜间超时施工 |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30,000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泰受到的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且中核华泰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3 | 中核华泰 | 2018-12-11 | 梅县区环罚字[2018]27号 | 施工工地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22时后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 10,000 |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泰受到的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且中核华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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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核华泰 | 2018-11-13 | 南城管罚(2018)0040053号 | 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 10,000 |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泰受到的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且中核华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5 | 中核华泰 | 2018-11-09 | 梅县区环罚告字[2018] 22号 | 施工工地中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擅自在建筑工地进行施工作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10,000 |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梅州市梅县区环境保护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6 | 中核华泰 | 2018-09-05 | 深罗水罚书字[2018]第023号 | 未经审批擅自在望桐路段新田仔水河道施工填埋排水涵管,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施工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2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泰受到的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且中核华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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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中核二二 | 2019-08-05 | 京西城管罚字[2019]140384号 | 施工现场夜间材料进场噪音过大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60,000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中核二二处罚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8 | 中核二二 | 2019-01-22 | 韶城管行执决字(2019)第6号 |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武江区惠民北路韶关奥园地块一项目地下室工地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0,000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主管部门按照最低限进行处罚,且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9 | 中核二二 | 2019-11-12 | 新都执罚字[2019]第21069号 | 承建的“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0,000 | 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主管机关按照最低罚款额进行处罚,且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成都市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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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中核二二 | 2020-03-09 | 新都执罚字[2019]第21117号 | 承建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 |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10,000 | 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主管机关按照最低罚款额进行处罚,且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成都市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31 | 中核二二 | 2019-09-05 | 1213219000100号 | 施工现场部分围挡破损,部分裸土苫盖不到位,道路积尘严重,动土施工扬尘措施不到位,车辆在未铺设钢板路的道路上行驶,扬尘污染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 | 50,000 |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且中核二二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32 | 中核华辰 | 2018-08-20 | 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18]210021号 | 在市阳和工业新区鼓山路1号联发君悦兰亭工地内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总面积约为102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1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辰所受罚款金额较低,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且中核华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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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中核华辰 | 2019-07-29 | 陕西咸环监罚字[2019]7号 | 承建的项目西侧未在密闭空间进行露天刷漆,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 4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根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华辰所受罚款金额较低,主管部门按照较低处罚金额进行处罚,且中核华辰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陕西省西咸新区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34 | 中核二四 | 2018-09-27 | 永环执罚[2018]199号 | 承建的项目未经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 30,000 |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中核二四所受罚款金额较低,并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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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1 | 中核二三 | 2018-07-24 | 环法[2018]47号 | 温度探测器套管安装过程中存在违规打磨套管螺纹等情形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300,000 |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核二三被处罚后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 | 中核华兴 | 2021-01-04 | TJKFJG-2020-078 | 2020年11月23日、24日施工的工程桩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就完成施工作业 |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65,000 |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华兴被处罚后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且该处罚事由未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无重大不利影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3 | 中核华兴 | 2021-07-19 | 甬交工罚[2021]172 | 在施工合同中列明的项目经理连续103天未在岗履职,且未按相关要求调整项目经理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5,000 |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华兴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4 | 中核华兴 | 2021-04-14 | 晋建罚决[2021]29号 | 施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已经开始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 15,000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华兴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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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5 | 中核华兴 | 2020-11-05 | 宁散罚决[2020]2号 |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袋装水泥 |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十条 | 11,250 | 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中核华兴被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6 | 中核华兴 | 2020-05-19 | 晋建罚决(2020)18号 | 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于2019年12月份开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30,000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华兴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7 | 中核华兴 | 2020-05-18 | 深龙华建罚字[2020]010号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进场施工 |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20,000 |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核华兴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8 | 中核华兴 | 2020-05-12 | 启综执罚[2020]第5003号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25,000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华兴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9 | 中核华兴 | 2019-10-09 | 市建西曲(大)告字[2019]12号 | 项目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30,000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华兴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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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10 | 中核二二 | 2018-07-16 | 连区市监案字[2018]35号 | 食堂未取得合法有效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 497,574.5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连区市监案字[201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当事人食堂是为非盈利目的开设,考虑罚过相当,教育为主,决定按照一倍货值金额处罚。 中核二二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1 | 中核二二 | 2019-09-10 | 肥建罚字[2019]第17-1号 | 在承建“翡翠迎宾”项目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手续,擅自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 12,000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主管机关按照较低罚款额进行处罚,且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肥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2 | 中核二二 | 2020-01-08 | 莲人社监罚字[2019]第20274号 | 项目部未提供农民工账户、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等资料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18,000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中核二二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3 | 中核二二 | 2019-11-12 | 新都执罚字[2019]第21093号 | 承建的“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0,000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主管机关按照较低罚款额进行处罚,且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成都市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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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14 | 中核二二 | 2020-08-25 | (市场)第2020-008号 | 承建的工程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30,000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二二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5 | 中核二二 | 2021-07-06 | 深龙住建罚[2021]103号 | 负责施工的工程存在3栋钢结构施工期间使用了不合格的M22和M20高强度螺栓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48条 | 20,000 |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48条裁量档次规定,一般:“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一般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主管机关已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且中核二二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6 | 中核二二 | 2021-03-09 | (市场)第2021-002号 | 承建的正荣工程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10,000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二二所受罚款金额较低,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且中核二二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7 | 中核二二 | 2020-06-09 | 嘉平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56号 | 在海伦堡工地夜间施工22时后浇筑大楼 |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 10,000 | 根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二二所受处罚金额较低,主管机关按照最低罚款额进行处罚,且被处罚后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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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公司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元)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18 | 中核二四 | 2020-10-30 | 第2120190147号 | 在上海科创园建设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图施工,擅自修改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29,000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中核二四所受罚款金额较低,主管部门未按照情节严重标准进行处罚,且中核二四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海市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9 | 中核二四 | 2019-07-26 | 定住建罚决字(2019)2-2号 | 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30,000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核二四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0 | 中核二四 | 2020-05-28 | 青综执罚字[2020]第10092号 | 承建的天和悦城项目现场有违章作业行为 |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30,000 | 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核二四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成都市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1 | 中核二四 | 2018-07-10 | 海市监食药罚[2018]50号 | 食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 3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项处罚出具专项证明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对中核二四进行处罚,中核二四所受处罚为从轻处罚情形,并及时缴纳罚款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已根据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取相应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文件。最近36个月内,公司下属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处罚文件;
2、查询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公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等公开网站;
4、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各二级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问题十六、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存在为多笔为参股公司担保的情形。请申请人说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担保事项中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请申请人说明原因及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等,构成重大担保的,请一并核查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回复: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关联关系 | 起始日 | 到期日 | 担保金额 (万元) |
中核华辰 | 莆田市莆阳学府建设有限公司 | 参股公司 | 2019-07-19 | 2034-07-19 | 19,120.00 |
中核二二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参股公司 | 2013-03-29 | 2026-03-28 | 9,700.00 |
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参股公司 | 2014-06-18 | 2027-06-19 | 5,332.40 |
东(持股比例20%),为通恒水电的借款提供担保。
二、公司已经履行了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上市后的《公司章程》制定了关于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中核二二为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发生在公司首发上市之前。上述担保事项均已经履行了内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莆田市莆阳学府建设有限公司担保已经中国核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中国核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针对上述对参股公司的担保,不涉及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已按照规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年度报告一同对外披露。
三、公司已取得反担保措施
根据中核二二与通恒水电、通恒水电控股股东(持有通恒水电80%股权)签订的反担保合同,通恒水电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通恒水电80%股权,通恒水电以其持有的水电站固定资产及电站收费权为对应担保提供反担保。
根据莆阳学府出具的《反担保承诺函》,莆阳学府承诺以公司自有资产为对应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反担保责任。
四、公司对外担保不构成重大担保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截至2021年3月末,发行人对外担保总额为34,152.40万元,占发行人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96%,占比极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未超过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不属于重大担保。
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等资料;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相应子公司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已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已按照规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年度报告一同对外披露;
2、前述担保事项中均取得被担保方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措施;
3、前述担保均不构成重大担保,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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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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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 |||
陈 聪 | 魏 鹏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总裁): | |
王 松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贺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