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涉及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可转债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可转债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可转债募投项目“明阳锡林浩特市100MW风电项目”、“锡林浩特市明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MW风电供热项目”、“明阳清水河县韭菜庄50MW风电供热项目”结项,并将该等项目及其他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可转债募投项目“MySE10MW级海上风电整机及关键部件研制项目”,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MySE10MW级海上风电整机及关键部件研制项目”。
(以下无正文)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顾乃康、李仲飞、邵希娟、王玉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