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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兼职情况等有关信息,以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超过3家,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会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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