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拟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修订前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