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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普通股股票代码:A股601818、H股6818

北京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上午9:30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

会议室会议召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股东发言和提问

五、选举监票人

六、宣布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七、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八、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九、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网络投票:

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1)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9:15-15:00。

目 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2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

算的议案 ...... 21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2

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6六、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8

七、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 29

八、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 31

九、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 3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报告事项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 35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62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报告 ...... 74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报告 ...... 80

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报告 ...... 87

议案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0年是不寻常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董事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稳中求进、变中求机、进中求新”工作总要求,加强治理机制和治理能力建设,全力抗击疫情,推进战略执行、助力实体经济、强化科技创新、深化风险管控、推动资本补充、坚持合规披露、推动市值管理,顺利实现“三年进位”目标。标准普尔对本行首次评级为BBB+,评级展望“稳定”;在2021年2月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排行榜”中,本行品牌排名再创新高,提升至第25位;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中,本行继续保持“A”级;在第五届“财经金帆奖”评比中,本行荣获“2020年度卓越信披声誉企业”奖。

一、强化同业对标,推进战略转型,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董事会密切关注战略执行情况,推动管理层强化战略落地,持续推进战略转型和经营业绩提升,战略实施取得良好成效。

(一)强化同业对标

董事会高度关注中长期发展战略的落地,积极推动“打造一

流财富管理银行”的战略愿景和“三年进一位、五年上台阶、十年创一流”战略目标的落实,强化同业对标。董事会定期听取管理层提交的经营情况报告,战略委员会听取了2019年战略执行情况报告和战略重检优化报告,董事们围绕战略转型、同业对标、资本补充、国际化布局等重大事项,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2020年,本行市场竞争力对标排名得到实质性提升,实现三年进位目标。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实施三年来,核心经营指标实现跨越式增长,存款、贷款、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质量、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取得可喜的成绩。

(二)推进战略转型

董事会认真研究推动战略转型落地,指导管理层调整完善组织架构、推进机构建设、强化财富管理银行转型。2020年,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设立私人银行部、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国际业务部等议案,进一步优化本行内部组织架构。澳门分行获银保监会批准筹建,东京代表处获准设立,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开业,机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财富管理银行转型效果明显:零售客户1.23亿户,其中,财富客户95万户,增长22.57%,私行客户突破4万户,增长24.54%;管理零售客户总资产(AUM)1.92万亿元,增长12.42%。

(三)业绩稳步提升

在战略引领下,全行上下保持定力、迎难而上,经营发展卓有成效,交出了一份合格答卷。截至2020年末,本行资产总额53,681.10亿元,增长13.41%;负债总额49,131.12亿元,增长

13.01%;营业收入1,424.79亿元,增长7.28%;归属于本行股东

的净利润378.24亿元,增长1.26%;不良贷款率1.38%,下降0.18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2.71%,上升1.09个百分点。2020年,本行在银保监会对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监管评级中继续保持前列。

二、全力抗击疫情,助力实体经济,彰显社会责任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董事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力支持管理层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各项工作。

(一)全力抗击疫情

董事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管理层做好抗击疫情工作。2020年,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多次采用现场+视频连线方式召开会议,切实满足疫情防控和公司治理运作双重要求,保证董事会的决策质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定点扶贫以及突发紧急事件对外捐赠额度、关联公司抗疫融资等议案,使相关抗疫措施得到及时落实。

(二)助力实体经济

董事会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推动管理层加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2020年,本行坚持“增量、降本、便利”原则,为实体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截至2020年末,民营企业表内外授信余额近1.1万亿元;全面完成“两增两控”监管指标,普惠贷款余额2,012.51亿元,增加458.55亿元,增长29.51%,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投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90BPs。

三、强化科技创新,打造数字银行,坚持进中求新

董事会按照“打造一个智慧大脑,建设云计算、大数据两大

技术平台,提升移动化、开放化、生态化三项服务能力,打造N个数字化名品”的科技发展战略,推动管理层创新发展。

(一)强化科技创新

董事会按照“进中求新”要求,支持管理层加大科技创新力度。2020年,本行用于科技研发应用的资金51.50亿元,增长

51.29%,占营业收入的3.61%;科技人员1,965人,增长27.43%,占全行员工的4.24%;设立5亿元金融科技创新基金,完成项目申报148个,正式立项47个。本行“智慧云生活生态圈”等6个项目获得人民银行科技发展奖,是唯一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二)打造数字银行

在科技发展战略指导下,管理层全力打造数字银行发展体系。2020年,手机银行、阳光惠生活、云缴费三大APP客户1.32亿户,增长63.37%,其中月活客户3,847.31万户,增长78.50%,业务线上化率超过85%;成立光大数字金融学院,推进“创新营”人才培育项目,打造“物流通”“光大超市”等“名品”“名店”;建设智能风控平台,升级阳光预警、额度管控、风险视图等风控系统;“购精彩”平台帮助18个省80个国家级贫困县开拓扶贫新路径。本行被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授予“最佳数字银行奖”。

四、深化风险管控,坚持合规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0年,董事会密切关注全行风险情况,坚守合规底线,推动管理层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夯实经营发展基础。

(一)深化风险管控

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风险偏好设定及年中重检议案,定期听取全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和战略风险管理政策议案、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资本充足率报告、信贷和投资政策报告。本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地,统一授信政策有效推进,实现了“表内外、境内外、母子公司”统一风险限额管理,实行差异化审批授权,总行直接审批比例超过一半,对分行审批重检比例接近7成。截至2020年末,本行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

(二)坚持合规经营

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洗钱风险管理政策议案,听取内控合规及案防管理工作报告、反洗钱行政处罚报告、洗钱风险评估报告。2020年,本行接受银保监会检查和审计署审计,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和风险大排查,加强洗钱风险智能分析和可疑交易监测,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能力。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董事会及其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持续完善工作机制,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审议通过设立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议案,设立一级部门专门负责消保工作,有效落实监管要求。二是根据监管规定对《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委员会消保职责。三是听取消保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相关监管意见落实情况

报告,督促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消保责任。

五、完成股权变更,推动资本补充,管控关联交易2020年,董事会积极支持相关股东的股权变更,有序开展资本补充,持续加强关联交易管控。

(一)完成股权变更

董事会积极支持主要股东汇金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本行股份全部转让给光大集团,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变更申请获银保监会批准后,于7月9日顺利完成股份过户。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董事会先后披露了股权变更方案获批、收购报告书摘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权变更获银保监会核准、完成股份过户等8项公告。本次股权变更为本行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推动资本补充

董事会大力推动本行资本补充工作,不断夯实发展基础。2020年,在前期审议通过发行永续债议案的基础上,董事会支持管理层抓住有利时机,完成400亿元永续债发行,有效提升一级资本充足率;实现光大集团58亿元可转债提前转股,提升资本充足率15BPs;把握利率走低的市场机会,低成本延期优先股200亿元。截至2020年末,本行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实现提升。

(三)管控关联交易

董事会及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持续加强关联交易审查,确保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020年,董事会及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批准58笔重大关联交易,备案29笔一般关

联交易。本行认真开展关联方识别和系统录入工作,集中发布4期关联法人名单;优化关联方管理系统,进一步推动关联方管理工作的线上管理水平。

六、完善治理机制,确保勤勉履职,加强决议落实2020年,本行进一步完善治理机制,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履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得到有效落实,实现了公司治理稳健运转。

(一)完善治理机制

本行公司治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银保监会首次对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本行获得了较好的评价等级B级。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制定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等议案,全面梳理董事会履职要点。三是及时增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结合各位董事的专长,董事会相应补充、调整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平稳履职。

(二)董事勤勉履职

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审阅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全年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13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3次,切实保障公司治理顺利推进。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18项,听取报告2项;董事会共审议议案133项,听取报告28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审议议案113项,听取报告31项。闭会期间,董事们通过审阅文件、参加沟通会等方式,及时获取履职所需信息。部分董事参加了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专业培训。

(三)加强决议落实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分红派息、新任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扶贫捐赠等工作。同时,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确定的权限行使决策职权,并审慎对管理层进行转授权。截至2020年末,所议事项均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整体授权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超越授权权限的情况。

七、合规披露信息,做好市值管理,树立市场形象

2020年,董事会坚持合规披露原则,进一步丰富年报内容,持续做好市值管理,取得良好成效。本行A股市净率在可比同业中排名得到实质性提升。

(一)合规披露信息

董事会坚持合规披露基本原则,审慎进行信息披露,顺利完成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编制披露工作;累计披露110期A股临时公告、133期H股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业绩快报、股东股权变更、控股股东可转债转股等重大事项;在日本市场顺利披露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相关临时公告。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行在编制年报时,聚焦“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的战略目标,充实完善披露内容。

(二)做好市值管理

面对宏观经济增长放缓、投资机构对银行业普遍不看好的不利局面,董事会支持管理层加大市值管理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健全市值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与重点投资机构、分析师的沟通交流,加大对财富银行、科技创新、

私人银行、协同发展等市场热点的宣传力度。二是结合本行战略愿景与经营业绩,进一步聚焦财富管理特色,并通过财务指标进行验证,不断提升投资者对本行长期发展逻辑的认可度。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全力做好业绩发布与路演活动,分别于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发布会,提振市场信心。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第一年,也是本行“再上新台阶”的起步之年。董事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坚持稳中求进,强化战略导向和创新驱动,开启本行高质量发展新跨越,继续为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创造新价值。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0年,本行监事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稳中求进、变中求机、进中求新”工作总要求,围绕履职、财务、战略、风险和内控等监督重点,积极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有效维护银行、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依法合规履行监督职责

一是高效召开监事会会议,持续提升议事质效。2020年,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履职需要,共组织召开各类会议12次,其中监事会5次,审议议案27项,听取报告22项;提名委员会3次,监督委员会4次,共审议议案20项。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注重效率,监事在出席各类会议的过程中,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有效保障了监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较好地发挥了监督职能。

二是积极列席相关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监督。2020

年,监事会组织监事出席股东大会3次,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22次。通过参加上述会议,监事会对涉及全行经营管理、内控合规、风险防控和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过程及各类议案的审议过程进行监督,并就重点关注事项发表监督意见或建议;同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会及发言情况进行评价,增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职行为的全方位监督。

三是持续梳理监事会履职要点,进一步丰富监督内容。2020年,结合监管新形势,监事会通过梳理相关制度,查漏补缺,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履职涉及的相关事项和具体要求,抓全抓准履职要点,确保规定上会事项应上尽上。同时,结合外部监管和行内实际,监事会还听取反洗钱、关联交易、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管理、内审工作等专项汇报,在深入研究与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建设性、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丰富监督内容。

四是全体监事恪尽职守,勤勉忠实履行监督职责。2020年,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专业、高效履行职责,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推动监事会规范运作。全体监事依法依规出席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客观公正行使表决权;积极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参与监督及调研工作。2020年,监事会亲自出席率96%,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亲自出席率95%。其中,外部监事吴高连、王喆、乔志敏先生亲自出席全部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积极参加监事会调研,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平均超35个工作日。回顾2020年,全体监事会成员能够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的

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本行监事会进一步提升监督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发挥重要作用。

(二)聚焦重点领域监督工作,不断提升监督实效监事会在实践中以“做实监事会功能”为导向,紧盯监督重点,拓宽监督范围,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

一是深化履职监督评价工作。2020年,监事会在做好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日常履职监督工作之外,制定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完善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履职记录要求,搭建多维度履职评价体系,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新增监事会年度自我评价内容,强化自我监督;将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年度履职评价范围,进一步深化履职监督评价工作。

二是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工作。2020年,监事会关注重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先后四次审议定期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编制过程、审议程序和内容要点合法合规;审议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时通报季度、半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关注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等,持续推动本行财务的规范运作,为全行的经营发展建言献策;认真听取审计师关于定期报告的情况汇报,加强与审计师沟通,分析财务数据变化,核实财务信息真实性,同时结合监事会关注重点,向审计师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审计师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本行加强财务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强化风险及内控管理监督工作。2020年,监事会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听取年度及半年度风

险管理报告、年度内控合规及案防管理工作报告、年度监管通报及本行整改情况等专题汇报,进一步强化对全面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建设、组织架构等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与风险、审计、法律合规等部门就全面风险管理、各类别重点风险状况、内控体系建设、监管检查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导相关部门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风险管控,切实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同时,在调研过程中,加强对分支行风险管控、内控合规等方面的督导,要求分支行坚持底线思维,严守风险高压线和合规红线,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健康稳健发展。

四是持续跟进战略监督。2020年,监事会重点关注战略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听取2019年度战略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关于战略重检及优化建议的报告;深入分支行了解战略实施总体进度、战略落实情况、战略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督促分支行保持战略定力,抓实同业对标,做好发展规划。

五是积极开展调研工作。2020年,根据年度调研计划及疫情防控要求,监事会调研组先后走访石家庄、郑州分行及其辖属二级分行和营业网点,就分支机构经营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战略执行、风险和内控管理等情况开展调研,切实推进工作调研与检查监督的有机结合,了解分支机构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监事会的工作价值。

(三)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提升整体监督水平

一是持续完善监事会制度建设。2020年,监事会坚持制度先行,积极加强监督体系建设,确保监督工作有据可依,程序明晰,协调有序。根据监管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监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专门委员会职责权限,对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保密义务等提出相关要求,完善委员补充及更换的相关规定等,进一步优化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同时,针对监督评价制度体系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制定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监事会履职监督自评办法》《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等,进一步明确履职监督评价的具体内容、要素、方式、流程和结果运用,形成以履职评价制度为核心的监事会监督制度体系。

二是不断提升监事履职能力。2020年,监事会组织监事参加光大集团举办的监事专题培训,围绕“金控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挑战”和“中国宏观经济与十四五规划”等内容,深入学习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深刻理解“新成就、新形势、新目标、新方位、新格局”。部分监事还参加上市公司协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线上专题学习,了解最新政策及监管动态,拓宽监督视野,提升监督水平。

三是切实狠抓整改落实。2020年,本行接受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多项检查,相关检查提出了本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监事会以此为契机,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查缺补漏,

认真整改,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全体监事,为监事会进一步规范运作奠定良好基础。

四是推进系统内监事会规范运作。2020年,监事会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也积极做好各子公司监事会的系统协调工作。首次组织召开光大银行子公司监事长座谈会,详细了解光大金融租赁公司、光大理财公司、阳光消费金融公司监事会的建设情况,就如何做好监事会工作进行充分研讨,对子公司监事会未来的工作开展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加深银行与子公司监事会之间的沟通交流,有助于推动银行和子公司监事会建设及公司治理的共同进步。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意见

根据监管要求,监事会组织开展了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工作。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高效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积极履行重大决策职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核心作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和设立符合相关规定,议事程序合法合规,决策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全体董事均能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关联关系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出席会议情况和工作时间符合监管规定,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运行情况,对本行事务能够做出独立、客观、专业的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监事会审议,对全体董事2020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监事会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高质量召开监事会会议,持续深化履职监督,加强财务、战略、风险和内控管理监督,拓宽监督范围,深入调查研究,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为促进本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全体监事均能够积极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专业、高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培训、调研,参会及工作时间均满足监管要求。经监事会审议,对全体监事2020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高级管理层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部署,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经营计划;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提高,内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员工行为管理、洗钱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并表管理、案件防控、压力测试、数据治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充分履职尽责,发挥积极作用。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坚持诚信原则,对本行及全体股东积极履行忠实义务,认真遵循《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勤勉履职,确保本行经营和董事会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一致,持续改善本行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经监事会审议,对全体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三、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依法经营情况

2020年,本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财务报告真实情况

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国内和国际审计准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未发现报告内容存在失实、歪曲或重大缺陷的情况。

(三)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2020年,未发现本行收购、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资产流失的行为。

(四)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关联交易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监事会对董事会在2020年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无异议,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六)内部控制情况

监事会审议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情况报告》,对议案内容无异议。

(七)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审议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对报告内容无异议。

2021年,监事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聚焦管理提升,助力“一流财富管理银行”再上新台阶。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提出的“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的战略愿景,为强化战略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财富管理和金融科技特色,实现“再上新台阶”的阶段目标,助力“跨越计划”的实施,结合经济形势、政策环境和市场竞争格局,2021年本行固定资产投资将加大信息科技和金融科技创新投入,支持业务项目拓展,继续推进解决分行业务经营用房建设需求,严格按标准配置交通工具,从紧安排办公设备日常更新等一般性固定资产投资。全年共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预算140.12亿元,其中业务经营用房建设110.05亿元、信息科技投入22.49亿元、渠道建设1.88亿元、营业办公设备更新及其他投资5.7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2021年预算
业务经营用房建设110.05
信息科技投入22.49
渠道建设1.88
营业办公设备更新及其他投资5.70
合计140.12

议案四: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

2020年,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一系列困难和挑战,本行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疫情防控和业务发展“两手抓”,充分履行金融国家队的责任与担当,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本行稳步推进一流财富管理银行建设,按照“稳中求进、变中求机、进中求新”工作总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价值创造能力提升,全面打好“三场硬仗”、实现“四个倍增”、推动“五项突破”,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营收实现较好增长,做到“小年不小”,利润增幅由负转正,财务指标好于预期、表现突出;资产负债总体增长平稳,其中存款和核心存款均实现快速增长;部分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势头强劲,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一、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亿元2020年末2019年末增加增幅
资产53,681.1047,334.316,346.7913.41%
其中:贷款30,094.8227,122.042,972.7810.96%
负债49,131.1243,473.775,657.3513.01%
其中:一般存款34,806.6730,178.884,627.7915.33%
所有者权益4,549.983,860.54689.4417.86%
单位:亿元2020年末2019年末
变化
不良贷款416.66422.12-5.46
不良贷款率1.38%1.56%-0.18%
贷款减值准备余额761.27766.66-5.39
拨贷比2.53%2.83%-0.30%
拨备覆盖率182.71%181.62%1.09%

三、财务收支情况

单位:亿元2020年2019年增加增幅
营业收入1,424.791,328.1296.677.28%
其中:利息净收入1,106.971,019.1887.798.61%
手续费净收入243.23231.6911.544.98%
营业支出967.93875.0992.8410.61%
其中:营业费用375.89362.1813.713.79%
拨备支出569.32493.4775.8515.37%
营业利润456.87453.033.840.85%
净利润379.05374.414.641.24%

四、资本充足情况

单位:元2020年末2019年末
变化
每股净资产6.456.100.35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02%9.20%-0.18%
一级资本充足率11.75%11.08%0.67%
资本充足率13.90%13.47%0.43%

议案五: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综合考虑全体股东利益、本行业务可持续发展及监管部门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现拟定本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截至2020年末,本行累计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额2,624,456.36万元,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可不再计提。

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提一般准备人民币749,229.96万元。

三、向本行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313,000.00万元(已于2020年6月29日发放106,000.00万元,2020年8月11日发放39,000.00万元,2021年4月19日发放168,000.00万元)。

四、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2.10元(税前)。以本行截至2020年末已发行股份5,403,190.90万股计算,现金股息总额共计人民币1,134,670.09 万元,占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30.00%。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若总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本行将维持分配现金股息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股息,

并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具体调整情况。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发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五、2020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六:

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21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其2020年审计工作进行评价,现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安永)2020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2021年续聘事宜报告如下:

2020年度,安永继续担任本行外部审计师,从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两个方面开展工作。本行依据《中国光大银行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评价办法》有关规定,从审计工作计划和方案、审计实施及审计报告三个方面、十四个评价指标,对安永2020年度审计工作进行全面量化评价,总体客户满意度较高。

基于本行对安永2020年度审计工作评价的结果,考虑到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建议2021年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境外审计机构,进行本行2021年审计工作。2021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990万元(含代垫费和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90万元。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七:

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董事任职情况,现拟定2020年度董事薪酬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姓名职务2020年度薪酬(税前)
李晓鹏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吴利军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刘 金执行董事-
卢 鸿执行董事-
刘 冲非执行董事-
于春玲非执行董事-
徐洪才独立董事43.00
冯 仑独立董事36.00
王立国独立董事42.00
邵瑞庆独立董事42.58
洪永淼独立董事43.00
李引泉独立董事21.50
离任董事:
蔡允革原非执行董事-
王小林原非执行董事-
师永彦原非执行董事-
窦洪权原非执行董事-
何海滨原非执行董事-
霍霭玲原独立董事21.50

注:1.截至2020年末,本行在任董事12名,当年离任董事6名。

2.董事长、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不在本行领取薪酬;执行董事刘金先生、卢鸿先生按高级管理人员标准领取薪酬,由董事会另行批准;独立董事在本行领取薪酬。

3.自2020年度开始,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基本薪酬30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津贴4万元人民币/职位/年(税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津贴3万元人民币/职位/年(税前)。出任多个委员会主任或委员的,可累计计算。

4.截至2020年末,徐洪才、洪永淼、邵瑞庆、李引泉独立董事在本行各担任1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3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其中,邵瑞庆独立董事自6月起领取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津贴,李引泉独立董事自7月起领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津贴;冯仑独立董事在本行担任2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王立国独立董事在本行担任4个专门委员会委员。

5.2020年,因工作调整,何海滨先生于7月27日辞去本行董事职务,王小林先生、师永彦先生、窦洪权先生于7月28日辞去本行董事职务,蔡允革先生于9月23日辞去本行董事职务;新任独立董事李引泉先生、离任独立董事霍霭玲女士的薪酬以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八:

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监事履职情况,现拟定2020年度监事薪酬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姓名职务2020年度薪酬(税前)
殷连臣股东监事-
吴俊豪股东监事-
吴高连外部监事-
王 喆外部监事33.00
乔志敏外部监事34.00
徐克顺职工监事-
孙建伟职工监事-
尚文程职工监事-
离任监事:
李 炘原监事长、股东监事-

5.截至2020年末,乔志敏外部监事在本行担任1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1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王喆外部监事在本行担任2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吴高连外部监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九: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2018]5号)等相关监管规定,本行拟启动二级资本债券的发行工作,具体如下:

一、发行方案要点

1、发行金额: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工具类型:二级资本工具,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3、发行市场:境内外市场;

4、债券期限:5+5、10+5;

5、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结合发行方式确定;

6、赎回选择权:在发行满5年或满10年后,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可赎回;

7、吸收损失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8、募集资金用途:补充二级资本;

9、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

具体发行方案在上述发行方案要点范围内,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予以优化调整。

二、有关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共同或单独全权决定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中介机构聘请、监管机构申报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在二级资本债券存续期内,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赎回、减记等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事项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2020年,本行严格遵守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关联交易。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行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2020年,本行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并动态更新关联方名单,认真履行重大关联交易审议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严守合规底线,开展的各类关联交易坚持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确保股东和存款人利益不受损害。

(一)认真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控关联交易风险,保障全体股东及本行客户利益

2020年,本行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控,严控关联交易风险,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审议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及时

将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严守关联交易合规底线。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效、专业和独立地运作,全年审核通过了58笔重大关联交易;董事会勤勉尽责,对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交的重大关联交易,充分履行审核职责,确保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保护全体股东及客户利益。

(二)根据监管检查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监督检查,严防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2020年,本行组织开展了总分行相结合的多层面多维度关联交易自查工作,根据监管检查要求,结合本行实际业务情况发现并整改了若干问题。与此同时,本行以监管现场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检查发现的实际案例向全行重申关联交易管理重要性,提高关联交易管理重视程度,严防发生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三)优化关联自然人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关联方名单

为进一步增强关联自然人统计的及时性和全面性,2020年,本行着手开展关联自然人管理流程优化工作,提出系统改造方案,实现分支机构通过关联交易监控平台报送关联自然人。同时,本行进一步扩大关联自然人范围,将“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均纳入关联方名单进行管理,关联方名单完整性持续提高。

(四)完善升级关联交易监控平台系统,提高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控、统计和分析能力

2020年,本行完成关联交易系统全新版本的升级和改造,下发操作手册。本次系统改造历时11个月,共改造前台功能点1780个,后台功能点1008个,修正系统缺陷问题30个,解决

系统运行速度缓慢、部分使用界面取数逻辑有误等问题,提高系统运行能力和效率。

二、关联交易统计分析

(一)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根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行与联交所规定的关连人士间的交易构成联交所项下的关连交易。对于该等交易,本行按照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予以监控和管理。2020年,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行与关连人士进行的关连交易均根据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14A章规定,按要求进行年度申报和公告,所有交易均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因此本部分仅针对银保监会及上交所规则下的关联交易进行分析和报告。

2020年,本行关联交易主要涉及授信、资金市场交易、债券市场交易、资产管理、托管服务、第三方存管、代理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购买保险等业务类别,共发生58笔重大关联交易,其余关联交易均属一般关联交易。

2020年,本行及时按照各个监管口径的要求认定关联方。根据最新一期统计情况,本行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确认的关联法人2,237家,按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确认的关联法人1,535家,按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确认的关连人士1,585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的关联法人5,117家。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程序,证监会、上交所监管口径下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对外进行披露,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的各项关联交易监管指标均在监管要求范围内,各项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严格按照一般商业

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定价,对本行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无任何负面影响。

(二)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2020年,本行董事会共审议批准了58笔重大关联交易,涉及光大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等本行主要股东,合计审批额度1,104.26亿元。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共34笔,累计审批额度989.66亿元;其他类关联交易共24笔,累计审批额度114.60亿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本行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公允原则进行,在相关费率方面按照本行规定并参照可比同业的价格水平确定,确保不优于现有其他类似非关联方收费标准。上述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三)一般关联交易备案情况

2020年,管理层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交了29笔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报告,主要包括综合授信、债券包销、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品种,合计备案额度137.66亿元。

本行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公允原则进行,在相关费率方面按照本行规定并参照可比同业的价格水平确定,确保不优于现有其他类似非关联方收费标准。上述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四)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1、最大十家关联方交易情况

截至2020年末,本行向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法人提供一般对公表内外授信,本行向光大

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了同业授信,向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通过理财资金方式提供了资金支持。截至2020年末,交易余额最大十家关联方情况如下:

表1:最大十家关联方表内外授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关联方名称表内授信表外业务
品种余额品种余额
1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89,994.00保函3,301.12
2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00理财投资500,000.00
3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225,960.00理财投资261,886.00
4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贷款259,996.00债券投资64,000.00
5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借款230,000.000.00
6CHINA EVERBRIGHT LIMITED贷款161,499.170.00
7珠海安石宜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资产支持证券130,000.000.00
8CEL ELITE Ltd贷款129,599.170.00
9中远海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贷款129,458.400.00
10华荃有限公司贷款96,897.500.00

2020年,本行与关联方开展托管业务、代理销售、房屋租赁、债券承销、物业服务、购买保险、手续费分成等其他关联交易。

表2:2020年本行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交易内容收付方式发生金额
托管服务为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提供托管服务收入20,159.42
代理销售服务费为关联方代理销售保险收入65,205.37
中国银联收单代理手续费支出支出1,607.38
债券承销本行作为牵头主承销商,为关联方承销发行金融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收入手续费用收入1,656.78
委托关联方承销债券支出的手续费用支出82.08
基金管理费支付给关联方的基金管理费用支出250.47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向关联方出租办公用房,同时也租用关联方办公用房和使用关联方物业服务收入7,239.99
支出10,923.87
投资管理费关联方收取本行债券投资或同业投资的管理费支出22,398.26
广告、会展、宣传、联合营销服务等关联方为本行提供的广告、会展、宣传、联合营销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支出54,936.69
收入44.02
科技服务费向关联方支付的科技服务类费用支出31,719.29
购买物品向关联方购买软硬件设备、活动物品、防疫物资等支出的费用支出3,311.10
购买保险本行信用卡中心为客户购买关联方的出行意外险;本行为全行员工购买关联方补充医疗保险。支出8,764.62
三方存管、融资融券业务手续费本行与关联方合作三方存款、融资融券存管业务手续费收入1,051.11
受托费用关联方担任本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受托机构收取的费用支出344.40
购买飞机本行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飞机资产包支出222,000.00
信用卡手续费分成本行作为信用卡发卡行、收单行与关联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信用卡刷卡手续费收入,多渠道还款手续费和刷卡手续费支出,按银行业统一标准收费。收入972,056.79
支出109,505.87

三、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2020年,委员会依据监管要求并结合本行关联交易开展情况组织召开了9次会议。委员会能够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确认关联方名单,针对交易公允性出具独立性意见,监督和规范本行关联交易的开展,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关注交易流程的合规性和交易条件的公允性,强调要提前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对授信申请人经营的影响,对于创新型关联交易从更加系统、全面的角度审议,防范利益输送的可能,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工作如下:

1、审议通过58笔重大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对1笔关联交易项目建议缩减交易金额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

2、受理29笔一般关联交易备案。

3、按季度确认关联方名单,并由管理层向全行发布。

附件:2020年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情况表

附件:

2020年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情况表

序号关联方名称折人民币 (万元)品种董事会审议流程交易详情
审议日期届次
1光大环保能源(南阳)有限公司55,352固定资产贷款2020年1月22日八届十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环保能源(南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南阳)核定人民币5.5352亿元单笔单批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用于其南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期限15年,担保方式为:(1)放款前以光大南阳拥有的该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价值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后续机器设备具备抵押条件后及时追加为本行抵押物,确保不得信用放款;(2)该项目建成后,以光大南阳拥有的该项目垃圾处理费和电费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光大南阳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2宝克(中国)测试设备有限公司3,000非融资类保函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宝克(中国)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克中国)核定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非融资类保函,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宝克(无锡)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宝克中国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3中青旅山水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流动资金贷款2020年2月28日八届十一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青旅山水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山水)核定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1)由广东省肇庆三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提供权属人为三榕交通、位于肇庆市西江北路路港大厦(首层南、北副楼部分除外)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确保本行为唯一抵押权人。中青旅山水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4CALC Capital 1 Limited69,785承诺性银团循环贷款
2020年3月27日八届十二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CALC Capital 1 Limited (以下简称CALC)核定1亿美元承诺性银团循环贷款,期限5年,由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所有持有本次银团贷款支持购买的飞机资产的特殊项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最终银团参贷金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其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CALC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一般授信担保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核定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一般授信担保,期限1年,信用方式。本行监事吴俊豪兼任太平洋财险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其属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不属于银保监会、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6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5,000流动资金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核定人民币2.5亿元单笔单批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2个月,担保方式为:(1)由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由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由中源化学实际控制人戴连荣及其配偶陈靖安提供个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源化学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定义的本行关联方,不属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本笔授信为被动续做,用途为还旧借新。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5.25租赁本行办公楼经本行管理层批准,拟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长春解放大路营业部租赁本行长春分行办公楼部分区域用于办公,建筑面积534平方米,租期3年,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5.25万元。光大证券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8光大永年有限公司2,857.13本行租赁期办公楼经本行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本行西部审计中心、成都分行冠城支行租赁成都新华大道文武路“光大金融中心大厦”商业写字楼17层部分区域和1层作为办公场所。17层部分为西部审计中心办公场所,租赁建筑面积约为520.64平方米,租赁期限10年;1层部分为成都冠城支行营业办公用房,租赁建筑面积902.55平方米,租期10年。以上租金合计约2857.13万元。光大永年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9华荃有限公司70,940承诺性双边循环贷款2020年4月28日八届十四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华荃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ino Teamwork Limited,以下简称华荃公司)核定1亿美元承诺性双边循环贷款,期限1年,由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三家持有飞机的特殊项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华荃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10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00,000综合授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核定人民币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同业借款15亿元、资本市场交易10亿元、货币市场交易3亿元、一般授信担保2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光大永明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股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11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0,000综合授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信托)核定人民币4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标准直贴额度10亿元,货币市场交易额度30亿元,期限一年,信用方式。光大兴陇信托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12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000流动资金贷款、债券投资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实业)核定人民币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6亿元、债券投资额度2亿元,期限36个月,担保方式为混合。具体为流动资金贷款由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实业资本)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券投资额度的担保方式为信用。光大实业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13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44,666.5承诺性双边定期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国际)核定5亿港元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承诺性双边定期贷款,期限5年,由其子公司东亚实力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光大国际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14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00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控股)核定人民币2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含承销费用),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中青旅控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40 亿元的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额度,单笔发行金额不超过5亿元,期限不超过270天,本行为主承销商,本额度用于本行承销中青旅控股计划发行的上述超短期融资券。中青旅控股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15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40,000流动资金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创格)核定人民币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2个月,由中青旅控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其日常经营周转。中青旅创格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16重庆特斯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0流动资金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重庆特斯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特斯联)核定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但需根据销售收入及经营情况分次启用,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以重庆特斯联自身或下属子公司拥有的非关联方的1年期以内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率不超过80%;同时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重庆特斯联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17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00,000一般授信担保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核定人民币1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一般授信担保,期限1年,信用方式。大地财险为本行主要股东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定义的本行关联方,不属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综合授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经审议,同意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10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品种为货币市场交易额度40亿元,资本市场交易额度5亿元,衍生产品交易额度5亿元,黄金租赁额度5亿元,同业专项投资额度45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本行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东方证券25.27%股份,为其第一大股东;且本行监事吴俊豪兼任东方证券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本行关联方,不属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连人士。
19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50,000售后回租经本行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租)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人民币5亿元融资租赁业务方案,业务品种为售后回租,期限5年(含1年宽限期,宽限期内只还息不还本),风险抵押金比例为3%,风险敞口为4.85亿元,租赁物为设施类资产,承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光大金租后继而向光大金租承租该租赁物,并由北京古北水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承租人支付承租租赁物租金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租人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光大金租为本行控股子公司,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故本笔交易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公司

15,460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服务及投资额度本行发行两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在产品发行工作中:(1)引入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财务顾问)备选机构,光大兴陇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备选机构,在各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前,从备选范围中选聘合作机构,并由本行或信托财产支付服务报酬。现针对上述项目合作,申请为光大证券、光大兴陇信托分别核定合计不超过100万元、360万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报酬额度。(2)引入光大证券、光大兴陇信托、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控)、光大金瓯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瓯)、光大永明中的一家或几家作为投资机构。现申请为光大证券、光大兴陇信托、光大金控、光大金瓯和光大永明五家关联投资机构核定累计不超过1.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投资额度。如实际项目发行中未发生关联法人投资,则该额度作废。光大证券、光大兴陇信托、光大金控、光大金瓯、光大永明是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光大兴陇信托、光大金控、光大金瓯、光大永明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21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有限公司5,000流动资金贷款2020年6月5日八届十六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大会展)核定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以上海光大会展自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西馆1-3层抵押担保。上海光大会展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光大金租关联方(关连人士)。
22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600超短期融资券包销经本行投资银行部余额包销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青旅控股核定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包销额度,包销额度采取余额管理制,余额每年上限为10亿元,有效期1年,业务项下当期包销票面利率等发行要素将按照现行包销审批流程进行逐笔申请。相关承销费用上限为600万元,总交易额度不超过10.06亿元。中青旅控股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2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30,000理财产品投资经本行子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理财)高级管理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通过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0年资本补充债券”,批复额度3亿元,期限为10年期,附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本项目发行人为光大永明,担保方式为信用。光大永明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光大理财为本行控股子公司,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故本笔交易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
24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31,271购买飞机资产经本行子公司光大金租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购买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飞租赁)7架B737-800飞机资产包业务方案,业务品种为附租约的飞机资产包购买。7架B737-800飞机资产包总价为3.261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3.13亿元),承租人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飞租赁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光大金租为本行控股子公司,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故本笔交易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
25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27,940非承诺性双边定期贷款2020年7月30日八届十七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金控)核定25亿港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非承诺性双边定期贷款,期限360天,担保方式为光大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光大证券出具安慰函。光大证券金控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26光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24,000非融资类分离式保函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水务(深圳))核定人民币2.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非融资类分离式保函,授信期限1年,由光大水务(新沂)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光大水务(深圳)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27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00,000同业借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资管)核定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同业借款,期限1年,信用方式。光大永明资管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光大永明资管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28CEL Elite Limited70,663双边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CEL Elite Limited(以下简称CEL)核定1亿美元双边贷款额度,期限1年,由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CEL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CEL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29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5,000流动资金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希望教育)核定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由四川省国建投资有限公司、个人股东汪辉武及其配偶(如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贵州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提供学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同时追加上海舒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子公司光大控股持有四川希望教育17.18%股份,并派出一名董事,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不属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
30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3,614.05办公楼租赁及物业服务经与光大集团委托代理人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置业)商务谈判并经审议,本行拟续租光大大厦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涉及2020年全年办公用房租赁,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153.97万元(含库房租金),光大大厦实际持有人为光大集团;2020年度,拟聘用光大置业为本行光大大厦办公区提供物业管理和清洁服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23.07万元。另聘用光大置业2020年度为本行石景山办公区提供物业服务,交易金额为137.01万元。光大集团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置业为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光大集团、光大置业均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31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5,601.79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经与光大集团进行商务谈判并报管理层批准,拟由光大集团续租本行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涉及2020年全年租赁,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601.79万元。
32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78.53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经与光大金控进行商务谈判并报管理层批准,拟由光大金控续租本行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涉及2020年全年办公用房租赁,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578.53万元。
33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1,980代理本行在央视投放形象广告经公开招标采购,拟由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联科)代理本行在央视投放形象广告的项目,广告费用总额人民币1980万元,该资金将用于购买央视广告资源及中青旅广告投放服务。该项目投放时间为8-11月,资源配置包括CCTV-1/新闻频道《朝闻天下》栏目中插92天、CCTV-1频道《新闻30分》栏目前广告60天、CCTV-1频道《新闻30分》栏目后广告60天、CCTV-4频道《今日关注》栏目后广告60天。中青旅联科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3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80,000综合授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核定人民币7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授信担保30亿元、商业票据贴现20亿元、货币市场交易10亿元、资本市场交易10亿元、境外分行及自贸区分行一般风险额度6亿元、境外分行及自贸区分行特定风险额度2亿元,期限3年,信用方式。本行监事吴俊豪兼任太平洋保险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不属于银保监会、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35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315,000融资券承销
2020年8月28日八届十八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集团核定人民币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11.5亿元中期票据承销额度,授信方式均为单笔单批,授信期限均为1年,信用方式。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50,000综合授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3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资本市场交易额度20亿元,同业投资专项额度50亿元,衍生产品交易1亿元,货币市场交易44亿元,黄金租赁20亿元,期限1年,信用方式。
37河北雄安生态光大环境园有限公司1,000履约保函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河北雄安生态光大环境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境园)核定人民币1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履约保函,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持有光大环境园46%股份,并派出2名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不属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本行关联方。
38新化中青旅山水酒店有限公司1,000固定资产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新化中青旅山水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山水酒店)核定人民币1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期限8年,担保方式为:股东中青旅山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广东省肇庆三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86万平方米的房产(评估价值8390万元)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新化山水酒店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39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133,900票据承销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控股核定人民币10.14亿元中期票据承销额度、3.25亿元中期票据(长期含权的永续债)承销额度,授信期限均为12个月,信用方式。
40中机天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14,664.09项目融资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经审议,同意为中机天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天禄)核定2107万美元项目融资贷款额度,期限86个月,担保方式为混合,具体为: (1)由环球(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China Aviation Aftermarket Holdings Limited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放款后六个月内办妥生产序列号为3241的空客A321-231飞机抵押担保,确保本行为唯一抵押权人;(3)中机天禄应收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序列号为3241的空客A321-231飞机租赁款提供质押担保,确保本行为唯一质押权人;(4)放款后三个月内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生产序列号为3241的空客A321-231飞机租赁保证金信用证(保函)权益转让给本行,确保本行为唯一受益人。以上担保方式共同为本笔授信提供担保,代偿不分先后,并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要求办妥担保手续。中机天禄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持股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41中机永乐租赁(天津)有限公司15,019.03项目融资贷款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经审议,同意为中机永乐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永乐)核定2158万美元项目融资贷款额度,期限99个月,担保方式为混合,具体为: (1)由环球(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China Aviation Aftermarket Holdings Limited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放款后六个月内办妥生产序列号为3681的空客A321-231飞机抵押担保,确保本行为唯一抵押权人;(3)中机永乐应收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序列号为3681的空客A321-231飞机租赁款提供质押担保,确保本行为唯一质押权人;(4)放款后三个月内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生产序列号为3681的空客A321-231飞机租赁保证金信用证(保函)权益转让给本行,确保本行为唯一受益人。以上担保方式共同为本笔授信提供担保,代偿不分先后,并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要求办妥担保手续。中机永乐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持股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中机永乐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42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6,798.61办公楼租赁及物业服务经本行北京分行与光大集团委托代理人光大置业商务谈判并经审议,北京分行拟续租光大大厦配楼部分作为长安支行业务经营用房用于营业,涉及2021-2030年共十年经营用房租赁,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413.67万元(含地下室保管箱),光大大厦实际持有人为光大集团;2021-2030年,拟聘用光大置业为北京分行长安支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84.94万元。
43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800,000综合授信2020年10月30日八届二十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集团)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银行承兑汇票40亿元,黄金租赁40亿元,授信期限36个月,信用方式。本行独立董事李引泉兼任五矿集团外部董事,根据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不属于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定义的本行关连人士。
44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00债券委托投资经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光大永明资管债券委托投资专户管理人准入。本行拟委托光大永明资管作为管理人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计划委托投资业务规模50亿元,期限三年,管理人管理费率为0.2%/年,合计为光大永明资管核定三年不超过3000万元的债券委托投资管理服务报酬额度。光大永明资管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45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800债券委托投资经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证资管)债券委托投资专户管理人准入。本行拟委托上海光证资管作为管理人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计划委托投资业务规模80亿元,期限三年,管理人管理费率为0.2%/年,合计为上海光证资管核定三年不超过4800万元的债券委托投资管理服务报酬额度。上海光证资管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46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500,000中期票据包销经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投资审批委员会线上传签审议,同意为光大控股核定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中期票据包销额度,包销额度采取余额管理制,余额每年上限为50亿元,有效期1年,业务项下当期包销票面利率等发行要素将按照现行包销审批流程进行逐笔申请。本行应收光大控股总承销费用不超过1.3亿元,合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1.3亿元。光大控股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47光大期货有限公司73.79续租本行办公楼经本行管理层批准,拟由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期货)长春营业部续租本行长春分行办公楼部分区域用于办公,建筑面积374.4平方米,租期3年,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3.79万元。光大期货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光大期货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48光大科技有限公司83向本行提供光银直播平台建设项目服务经与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科技)商务谈判,并经管理层审批,拟由光大科技向本行提供“光银直播”平台建设项目服务,包含平台服务及特色业务建设等,交易金额83万元。光大科技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光大科技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49光大科技有限公司243.8支付光大创新中心会员费光大创新中心作为光大集团的共享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遵循“成本共担、收益共享”原则。由于创新中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光大科技作为创新中心的承载单位,负责发起会员服务协议与合同文件的起草、审核和签署,以及后续的合同执行和监督。根据光大集团《关于光大创新中心收取会员费的通知》,本行作为其会员单位,需向光大科技支付2020年度会员费243.8万元(含税)。
50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000流动资金贷款2020年12月24日八届二十一次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经审议,同意为光大实业核定人民币8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0个月,由光大实业资本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次授信为授信方案变更,在整体授信敞口8亿元不变的情况下,进行授信品种调整,将2020年4月28日本行批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6亿元已使用)授信方案中2亿元信用方式的债券投资额度调整为由光大实业资本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期限30个月。
51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164,522.5承诺性循环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光大控股核定2.5亿美元承诺性循环贷款额度,主要用于光大控股日常营运资金及再融资,期限360天,由中国光大财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2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5,000流动资金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博联)核定人民币0.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2个月,由中青旅控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青博联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法人(关连人士)。
53Prospect Well Investment Ltd42,165非承诺性循环贷款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为Prospect Well Investment Ltd(以下简称PWI)核定5亿港元非承诺性循环贷款额度,期限364天,由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PWI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PWI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54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4,000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光大金控计划发行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行作为主承销商就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提供承销服务。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每期产品发行成功后,发行载体管理机构按承销协议规定从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中向本行支付承销费用。承销费用每年不超过0.8亿元,期限3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计不超过2.4亿元。
55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100代理本行新浪微博媒体广告经公开招标采购,拟由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联科)代理本行2020年媒体广告采购项目中的新浪微博子项目,广告费用总额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购买新浪微博的广告资源及中青旅广告投放服务。中青旅联科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56光大科技有限公司150,000科技服务本行拟聘请光大科技提供科技服务,涵盖期间为2021-2023年度,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57光大科技有限公司70科技服务经本行子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消金)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采购光大科技提供的办公系统和人力资源系统开发服务,办公系统费用预计为46万,人力资源系统第一期Saas租用费用预计4万元,第二期增加模块费用预计20万元,合计费用约70万元。阳光消金为本行控股子公司,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故本笔交易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
58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002021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估额度经本行阳光消金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拟于2021年度与光大集团部分附属机构(包括光大科技、中青旅联科、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交易金额900万元。阳光消金为本行控股子公司,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故本笔交易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其属于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方(关连人士)。

报告事项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0年,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坚持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末,本行共有董事12名,其中独立董事6名,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人数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公司章程》要求。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薪酬以外,本行独立董事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其独立性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本行独立董事的简历如下:

徐洪才先生 自2015年2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欧美同学会留美分会副会长,欧美同学会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中

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兼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务员、广发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北京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副总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石化集团助理工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哲学硕士学位,后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冯仑先生 自2015年2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四方御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央党校讲师、国家体改委体改所研究室副主任、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于1991年创办万通集团。先后获得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中央党校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学位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公共政策硕士学位(MPP)。

王立国先生 自2017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国家二级),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大连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兼任大连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管理学院院长,住建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后获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

邵瑞庆先生 自2019年8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

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交通运输部财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期间,获中英友好奖学金,在英国威尔士大学研修海运财务),会计系副教授、系主任,会计系教授、系主任(期间,获国家留学基金,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曾任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曾兼任招商银行外部监事。先后获得上海海事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与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际会计师公会荣誉资深会员。

洪永淼先生 自2019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士、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计量经济学报》联合主编。曾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中国工商银行独立董事。先后获得厦门大学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与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引泉先生 自2020年6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城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茂源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LIZHIINC.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级干部、纽约分行筹备组负责人、人事教育部副主任、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副总裁,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董事长。曾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后获意大利菲纳菲科学院金融发展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2020年度,本行6位独立董事均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次,审议通过议案18项,听取报告2项。董事会召开会议13次,其中现场会议6次,书面传签会议7次,审议议案133项,听取报告28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33次,其中战略委员会3次、审计委员会6次、风险管理委员会4次、提名委员会4次、薪酬委员会4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9次、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3次,审议议案113项,听取报告31项。本行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注:本行部分独立董事因疫情及其他公务原因,未能出席2020年度相关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为本行工作的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以上,其中,徐洪才和洪永淼分别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邵瑞庆和李引泉自2020年6月起分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座谈与调研等情况

董事会闭会期间,本行独立董事通过阅读本行定期和不定期发送的内部文件、《董事会信息通报》等资料以及参加董事沟通会等方式,及时了解本行战略执行、业务发展、内控审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情况,并积极献言献策。此外,本行独立董事积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获取决策所需的信息。日常工作中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与本行保持密切联系,形成了有效的沟通机制。因疫情原因,2020年本行未开展现场调研活动。

董事股东 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普惠消保委员会
亲自出席次数/任职期间会议次数
徐洪才2/313/13-4/46/6-3/39/9-
冯 仑0/39/133/4----7/9-
王立国2/313/134/4-6/6--9/93/3
邵瑞庆1/313/133/4-6/64/4-9/9-
洪永淼0/313/134/44/4--3/39/9-
李引泉0/14/52/22/22/3--4/4-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0年,本行6位独立董事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查,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批准的、属于银行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2020年末,本行存续为光大集团应付金融债券利息1.8亿元提供担保,光大集团以其持有的6,750万股某大型证券公司股权提供反担保。除此以外的担保业务余额列示于本行2020年年度报告中。

本行重视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了具体的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等管理手段,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监测防范。2020年,该项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生违规担

保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本行于2020年9月22日完成400亿元人民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前5年票面利率

4.60%,每5年调整一次,在第5年及之后的每个付息日附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权。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薪酬情况

1、董事提名情况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付万军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姚威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姚仲友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曲亮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4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相关议案提交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2021年2月,银保监会核准了上述董事的任职资格。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韩复龄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刘世平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行独立董事从

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2位候选人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相关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2021年5月,银保监会核准了韩复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齐晔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关于聘任杨兵兵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2位候选人担任本行副行长。2020年7月,银保监会核准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2项议案。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19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0年1月22日,本行发布《2019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议案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占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30.07%。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本行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本行于2020年6月和7月分别完成A股、H股股东2019年度分红派息工作。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公开发行可转债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2)承诺勤俭节约,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本行有关规定对职务消费进行约束,不过度消费,不铺张浪费;

(3)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促使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政策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本行将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则促使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截至2020年末,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2、根据本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方案,光大集团和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承诺其认购的H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

2017年12月22日,本行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发行42.00亿股H股股票,向光大集团发行16.10亿股H股股票。截至2020年末,上述两家公司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相关承诺参见本行2020年年度报告。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行董事会坚持合规披露基本原则,审慎进行信息披露,顺利完成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编制披露工作;累计披露110期A股临时公告、133期H股临时公告,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股东股权变更、控股股东可转债转股等重大事项;在日本市场顺利披露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相关临时公告。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行在编制年报时,聚焦“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的战略目标,充实完善披露内容。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0年,董事会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本行独立董事认为:本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本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重要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行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要求,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建设,已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健全完备的公司治理架构,完善了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审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7个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化支持。

本行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会议文件及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完备,相关信息资料充分,董事勤勉尽责,不存在与召

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形。

(十二)在年度报告中的履职情况

根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本行独立董事在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议过程中,听取了管理层关于2019年度经营管理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汇报;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和审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密切关注审计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本行独立董事认为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20年度本行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履职,对本行的各项业务发展及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进行了认真监督。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本行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也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本行独立董事与本行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与本行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能够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洪才、冯仑、王立国、邵瑞庆、洪永淼、李引泉

报告事项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报告

按照监管要求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2020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履职监督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行监事会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对董事会及董事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工作。一是加强对董事会及董事的日常履职监督,通过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过程及各类议案的审议过程进行监督,对董事参会及发言情况进行评价,增强对于董事日常履职行为的全方位监督。二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质询、建议、查阅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重点关注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诚信、勤勉尽职情况。三是丰富履职监督评价内容,完善对于董事会及董事的日常履职记录要求,搭建多维度履职评价体系,其中董事履职评价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评价和监事会综合评价等环节。四是制定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实施方案》,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进一步明确评价依据、方式、职责分工及各评价环节的时

间节点,确保对董事会及董事的履职评价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对董事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0年,董事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遵守国家监管规定和沪港两地上市规则,积极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紧扣“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完善治理机制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本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股东和社会创造良好价值。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进战略执行,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一是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落实国家政策,全力支持管理层助力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积极落实“六稳”“六保”,坚持“增量、降本、便利”,多措并举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打造光大特色民生工程,加大精准扶贫攻坚力度,推动本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是保持战略定力,推进战略执行,战略实施取得良好成效。董事会高度关注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认真研究战略重检优化,积极推动管理层强化战略落实和同业对标,经营发展取得可喜成绩。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实施三年来,核心经营指标跨越式增长,市值管理取得良好成效,市场竞争力得到全方位提升。

三是坚持科技引领,打造数字银行,深入推进金融科技转型。董事会坚持“进中求新”,支持管理层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持续加大科技开发费用和人员投入,有效增强科技创新基础。重视数据治理工作,提升数据应用。全力打造数字银行发展体系,手机银行、阳光惠生活、云缴费三大APP客户数、月活客户数增速迅

猛,“名品”“名店”涌现,科技创新成效明显。

(二)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科学履行决策职能一是提升董事会规范化运作水平。2020年,董事会依法召集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13次、各专门委员会33次,会议召开的次数、程序、出席人数和议案的审议情况、表决方式均合法合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得到有效落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行使决策职权,高效有力推动管理层履职,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实现公司治理稳健运转。

二是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2020年,董事会根据监管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修订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股权质押工作规程,梳理董事会履职要点等,不断夯实公司治理制度基础。

三是加强董事履职管理。2020年,董事会及时增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推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资格核准工作,持续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审阅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三)加强资本管理,深化风险管控,推进全行合规发展

一是加强资本管理,推动资本补充,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2020年,董事会积极支持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与汇金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集团对银行并表基础得到夯实。通过永续债发行、可转债提前转股、低成本延期优先股等方式,持续提升本行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

二是深化风险管控,增强风控实效,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2020年,董事会继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修订完善风险偏好和政策,深化压力测试等风险工具技术运用,强化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关键要素的管控。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切实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完善“三线四墙”。加强并表管理机制体制建设,加强子公司管理。本行实现不良“双降”,资产质量稳中向好,在银保监会对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监管评级中继续保持前列。

三是加强内控管理,强化合规意识,增强本行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高度重视合规文化建设,加强合规风险管控,增强全方位审计监督力度,持续推进反洗钱、案防及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数据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认真配合内外部监管检查,高度重视监管意见,督促管理层积极整改落实,为全行合规经营夯实基础。

(四)管控关联交易,做好信息披露,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一是始终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加强关联交易管控,审慎开展关联交易审批工作,及时将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送监管机构。积极支持本行优化关联方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关联方管理工作的电子化水平。

二是合规高效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20年,董事会严格遵照沪港两地的监管要求,对本行定期报告、各类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等重要信息进行及时、真实、完整的披露,全年累计发布110期A股临时公告、133期H股临时公告,持续完善信息披露标准,优化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防范内幕交易,未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监事会认为:

2020年,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开展各项工作,高效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积极履行重大决策职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核心作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和设立符合相关规定并持续完善,议事程序合法合规,决策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未发现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建议:

建议董事会进一步加强对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及监管机构各项要求的落实力度,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强化高级管理层的战略执行力度,有序推进新发展阶段中战略目标的落实,助力经营发展再上新台阶;加强资本管理和补充工作,夯实资本基础,保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全行风险与合规意识,审慎设定风险容忍度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资产质量稳定;加强董事的日常履职管理,提高董事履职的主动性、有效性和独立性,加大培训和调研力度,不断提升董事履职能力和董事会整体履职水平。

三、对董事2020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监事会对截至2020年末在任董事开展了履职监督评价,共计12名,分别是非执行董事、董事长李晓鹏先生,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吴利军先生,执行董事刘金先生、卢鸿先生,非执行董事刘冲先生、于春玲女士,独立董事徐洪才先生、冯仑先生、王立国先生、邵瑞庆先生、洪永淼先生、李引泉先生。

执行董事能够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并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能够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非执行董事能够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关注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关注战略推进执行情况,加强与管理层的有效沟通;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积极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独立董事能够依法依规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能够充分关注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审计师的聘任等有关重要事项。

监事会认为,2020年,各位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能够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关联关系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出席会议情况和工作时间符合监管规定;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运行情况,对本行事务能够做出独立、客观、专业的判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发现本行董事存在泄露公司秘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对本行12位董事2020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报告事项四: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监事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报告

按照监管要求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监事会履职监督自评办法》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2020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同时组织开展了对监事的履职监督评价工作。现将履职监督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行监事会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监事会及监事的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工作。一是加强监事会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日常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对于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结合参会、调研、座谈、培训等情况,加强监事会及监事的日常履职信息收集,重点关注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诚信、勤勉尽职情况。二是完善履职监督评价制度,明确监事会每年度对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明确监事履职评价的环节包括自评、互评和监事会综合评价,完善对于监事会及监事的日常履职记录要求,进一步完善履职评价自评、互评表,科学、差异化设置相关定性指标。三是制定本行《2020年度监事会及监事履职监督评价实施方案》,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进一步明确评价依据、方式、职责分工及各评价环节的时间节点,确保履职评价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2020年度监事会履职监督自我评价

2020年,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围绕“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目标,高质量召开监事会会议,深化履职监督,加强财务、战略、风险和内控管理监督,拓宽监督范围,深入调查研究,为促进本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忠实勤勉履职,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充分履行会议职能,推动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规范化运作。2020年,组织召开监事会5次,审议议案27项,听取报告22项;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7次,审议议案20项。全体监事恪尽职守、勤勉履职,客观、公平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结合最新监管导向与检查重点,监事会还听取了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报告,进一步拓宽监督领域。同时,监事列席了年度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重大议题和关键事项的审议、决策过程进行了有效监督。监事长及职工监事通过参加行内重要经营管理会议,及时、全面地掌握本行经营管理动态,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二是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提升监事会工作价值。2020年,根据年度调研计划及疫情防控要求,监事会先后赴石家庄、郑州分行及其辖属二级分行开展调研,围绕经营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战略执行、风险和内控管理等主题,深入了解分支机构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督导分支机构保持战略定力,强化战略执行,严守风险底线,坚持合规经营。

三是组织开展子公司监事长座谈,加强系统内监事会联动协

同。2020年,首次组织召开了光大银行子公司监事长座谈会,详细了解光大金租、光大理财、阳光消费金融等子公司监事会的建设情况,对子公司监事会未来的工作开展提出了相关建议,有助于推动银行和子公司监事会建设及公司治理的共同进步。

(二)聚焦重点领域,监督质效得到不断提升

一是扎实做好履职评价工作,推动履职监督纵深发展。2020年,监事会制定完善相关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加强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履职监督,高度关注董监高在本行员工行为管理、洗钱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并表管理、案件防控、压力测试、数据治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有序开展年度履职评价工作,加强各方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履职评价机制和履职监督档案管理。

二是持续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本行加强财务管理起到积极作用。2020年,监事会以重要财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为重点,高度关注财务活动依法合规性和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先后审议了定期报告、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认真听取审计师相关汇报,重点关注本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以及理财?信用卡?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等关键领域存在的问题?

三是加强风险管理监督,督促全行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2020年,监事会听取了年度及半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加强对全行风险管理情况的认识和掌握;定期与相关部门就全面风险管理、各类别重点风险状况进行充分沟通,督导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风险管控,切实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建立科学风险防控体系。

四是强化内控合规监督,督促全行依法合规经营。2020年,监事会审议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及审计报告,审阅了年度内控合规及案防管理、监管通报及本行整改情况等报告。通过座谈、谈话、调研等形式,充分了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日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监事会调研中也持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控合规督导。

五是及时跟进战略监督,推进战略转型落地。2020年,监事会持续关注战略的执行情况,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听取年度战略执行情况以及关于战略重检及优化建议的报告。深入分支机构了解战略实施总体进度、战略落实情况、战略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督促分支机构抓实同业对标,实现争先进位,制定发展规划。

(三)加强自身建设,监事会履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一是完善监事会制度建设。2020年,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监事会对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监事会的议事流程和规则。制定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等6项制度,明确履职监督评价的具体内容、要素、方式、流程和结果运用,使监事会的履职评价工作有制度可依据、有流程可参照,形成以履职评价制度为核心的监事会监督制度体系。

二是提升监事履职能力。2020年,积极组织监事参加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外部机构以及集团系统内的相关培训,了解最新政策及监管动态,拓宽监督视野,提升履职能力。指导监事会办公室编写《监事会信息通报》,及时报送内外部监管意见

及整改情况报告等,拓宽信息传递渠道,获取更多监督信息,助力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三是补齐监事会工作短板。2020年,本行接受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多项检查,相关检查提出了本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监事会以此为契机,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查缺补漏,认真整改,补齐工作短板。

2020年,监事会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监督水平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进一步体现,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监事会的监督重点还不够聚焦,需要结合监管重点和本行实际情况,进一步聚焦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二是监督手段和方法仍较单一,大多通过召开监事会、列席董事会、调研等方式进行,还需要创新方式方法,拓宽履职渠道。三是监事会与内审、合规、风险、纪检等部门间的协作程度有待提高,在整合监督力量、发挥监督合力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2021年,监事会将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优化监督方式,做实监督职能,提升监督质效。一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高效召开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高议事效率,加大重点领域监督力度,不断拓宽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二是根据调研计划安排,结合监督重点,视疫情防控情况,争取加大调研力度;三是持续优化监事会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完善监督信息获取机制,拓宽信息渠道、提升信息质量,为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奠定基础;四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意见传导、督办和落实机制,加强对会后决议和监督意见的跟踪与落实,促进监督成果运用,进一步做实监督职责。

三、对监事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意见

监事会对截至2020年末在任监事开展了履职监督评价,共计9名,分别是股东监事、监事长李炘先生,股东监事殷连臣先生、吴俊豪先生,外部监事吴高连先生、王喆先生、乔志敏先生,职工监事徐克顺先生、孙建伟先生和尚文程先生。

股东监事能够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积极促进股东和本行沟通交流,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合规情况;认真参与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事务,做好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责的监督工作。

外部监事能够保持自身独立性,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真实性、董监高的提名选任以及薪酬等重点关注事项,发表独立、专业、客观的意见;认真研读各类文件、报告,主动了解本行经营管理和战略执行情况,积极参与监事会调研工作,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能够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积极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代表职工积极行使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尽责方面的监督职能;站在职工角度,对本行的战略贯彻执行、合规文化建设、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多项建议。在代表职工参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监事会认为,2020年,各位监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专业、高效履行监督职责,为本行经营发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

议。全体监事参会及工作时间均满足监管要求,监事会亲自出席率96%,专门委员会亲自出席率95%,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在本行工作时间平均超32个工作日。各位监事积极参加培训、调研,不断提升履职水平,持续推动本行监事会规范运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未发现本行监事存在泄露公司秘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对本行9位监事2020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报告事项五: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

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报告

按照监管要求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履职监督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行监事会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工作,通过多渠道、多角度、多途径深入了解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一是通过召开及列席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听取洗钱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并表管理、案件防控、压力测试、数据治理、关联交易、薪酬考核政策、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专项汇报,了解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掌握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质询、建议、查阅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履职情况,重点关注其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诚信、勤勉尽职情况。三是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监管机构及内部专项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全面跟踪高级管理层的整改进度和成效。四是认真审阅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报告,全面了解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成果。五是

制定本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监督评价实施方案》,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进一步明确评价依据、方式、职责分工及各评价环节的时间节点,确保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对高级管理层2020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0年,面对严峻复杂的经营环境和新冠疫情冲击,高级管理层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监管要求,认真执行董事会战略决策部署,经营业绩稳步提升,“三年进位”战略目标基本实现。

(一)强化战略执行,经营管理持续向好

一是同业对标成绩显著。围绕“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愿景和“三步走”战略目标,高级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战略决策,强化战略执行,聚焦重点业务,不断夯实业务基础。2020年,规模指标再创新高,效益指标好于预期,存款结构不断优化,资本实力得到增强,实现了“三年进位”的阶段性战略目标。

二是财富管理银行建设取得新突破。2020年,高级管理层聚焦“财富管理、民生服务”,构建了“1618”财富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战略重检和优化,推进财富E-SBU建设,优化国际业务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加强数据治理,助力数字转型,实现财富管理特色化经营。

三是市场竞争力及影响力全方位提升。2020年,标准普尔对本行的首次评级为BBB+,展望“稳定”;本行在“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排行榜”中名列第25位,品牌价值103.25亿美元;本行A股股票市净率(P/B)同业排名大幅提升,在价值创造的赛道上跑出了新成绩,实现了新突破。

(二)坚决落实中央部署,支持疫情防控与实体经济发展一是打好抗疫狙击战。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高级管理层冲锋在前、行动迅速,快速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认真落实防疫部署,指导抗疫战斗。对抗击疫情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相关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助力复工复产。

二是多措并举支持实体经济。2020年,高级管理层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金融系统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的决策部署,加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落实“增量、降本、便利”要求,充分履行金融国家队的使命担当。积极落实“四个一视同仁”和“三个提倡”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全面完成“两增两控”监管要求。

(三)全面加强风险管控,内控合规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高效主动防范风险,资产质量稳中向好。2020年,高级管理层认真落实“三个治贷”和“两个一律”,管控信贷风险,各项风险指标稳中向好,不良贷款额和不良率实现“双降”;“三线四墙”进一步完善,统一授信持续推进,审批体制逐步优化;稳妥有序推动存量不良贷款出清化解,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优化顶层设计,持续提升流动性风险防范能力;完善压力测试管理制度,规范压力测试工作流程;开展审计监督评价,夯实授信岗位责任制,切实增强风控实效。

二是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提升全行合规经营水平。2020年,高级管理层持续完善并强化内控体系,查缺补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与员工行为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案防管理工作;持续强化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补齐短板;加强反洗钱管理,

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建设,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洗钱风险管控水平不断增强。

(四)勤勉履职,程序合规

2020年,高级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的职责边界和内部程序进行经营分析、判断和决策,在本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有部署、有要求、有督促、有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汇报;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认为:

2020年,高级管理层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部署,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经营计划;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提高,内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员工行为管理、洗钱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并表管理、案件防控、压力测试、数据治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充分履职尽责,发挥积极作用。未发现高级管理层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发现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行为。

监事会建议:

建议高级管理层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主动对接国家战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战略目标,强化战略执行,加大科技赋能,突出财富管理,推进业务转型,全力以赴实施“跨越计划”,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提升全行合规意识,不断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评价

监事会对截至2020年末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了履职监督评价,共计7名,分别是行长刘金,副行长卢鸿、姚仲友、曲亮、齐晔、杨兵兵,董事会秘书李嘉焱。

2020年,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坚持诚信原则,对本行及全体股东积极履行忠实义务,较好地保护了本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未发现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未发现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未发现接受与本行有关交易的利益,未发现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等行为。

2020年,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认真遵循本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确保本行经营和董事会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一致;持续改善本行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在员工行为管理、洗钱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并表管理、案件防控、压力测试、数据治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履职尽责,切实履行勤勉义务。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公司章程》以及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等行为。

综上,监事会对本行7名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履职情况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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