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4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A股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元(税前)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20 | - | 2021/7/21 | 2021/7/21 |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股权登记日的本行总股本54,031,914,8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346,702,112.20元(税前)。其中,A股股本为41,353,179,32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684,167,657.20元(税前)。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20 | - | 2021/7/21 | 2021/7/21 |
的现金红利所得,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元。
五、H股股东分红派息
有关本行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21年7月1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发布的“支付末期股息”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