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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3月27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邵瑞庆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19年8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国家二级)、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交通运输部财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经济管理学院院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招商银行外部监事。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管理学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际会计师公会荣誉资深会员。

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3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共审议议案16项,听取报告6项。董事会召开会议9次,其中现场会议

次,书面传签会议

次,共审议议案

项,听取报告

项。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2次;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9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3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

次,其中战略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6次,风险管理委员会5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委员会2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6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次,共审议议案

项,听取报告56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1次,审议议案2项。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5次,薪酬委员会会议2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6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2023年,本人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达到20个工作日以上。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加会前沟通会,在会议上就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战略优化、贷后管理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3年,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二)行使职权情况

2023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牵头负责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提出相关审计建议,并代表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上汇报有关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通过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管理建议书》,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内控问题。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3年,本人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与分支行调研、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履职,结

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发宝诚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3年4月杭州分行、宁波分行现场考察调研分行经营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走访先进同业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专门安排在行办会上进行学习,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工作的举措。
2023年7月沈阳分行、长春分行现场考察调研分行经营管理情况,探讨东北振兴国家战略下股份制银行发展思路及转型金融机遇行长赴哈尔滨调研并主持召开东北区域分行高质量发展专题会议,落实董事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
2023年12月总行现场座谈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座谈会,从战略定位、呆账预防、市值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董事长对董事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管理层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

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023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3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2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朱文辉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黄志凌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两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中回避)。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3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23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瑞庆

2024年3月27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洪永淼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19年

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士,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计量经济学报》联合主编,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中国工商银行独立董事、厦门银行独立董事。获理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3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

次、临时股东大会

次,共审议议案16项,听取报告6项。董事会召开会议9次,其中现场会议6次,书面传签会议3次,共审议议案80项,听取报告49项。

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1次(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股东大会

次);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3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31次,其中战略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6次,风险管理委员会5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委员会2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6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次,共审议议案

项,听取报告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

次,审议议案

项。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薪酬委员会会议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6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2023年,本人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个工作日以上。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加会前沟通会,在会议上就呆账处置、模型风险管理、数据质量、关联交易限额、利润分配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3年,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二)行使职权情况

2023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通过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3年,本人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与分支行调研、专题讲座、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34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3年4月杭州分行、宁波分行现场考察调研分行经营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走访先进同业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专门安排在行办会上进行学习,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工作的举措。
2023年6月总行专题讲座开展《人工智能发展与经济研究》专题讲座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为银行科技赋能金融提供发展思路。
2023年12月总行现场座谈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座谈会,从战略定位、金融科技、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董事长对董事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管理层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023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2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2023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朱文辉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黄志凌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两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中回避)。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3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综上,2023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洪永淼

2024年3月27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引泉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20年6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城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飞达帽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纽约分行筹备组负责人、人事教育部副主任、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副总裁,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董事长。曾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银行非执行董事,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LIZHIINC.独立董事,金茂源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金融发展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3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共审议议案16项,听取报告6项。董事会召开会议9次,其中现场会议6次,书面传签会议3次,共审议议案80项,听取报告49项。

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1次(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股东大会1次);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8次,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1次,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31次,其中战略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6次,风险管理委员会5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委员会2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6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5次,共审议议案73项,听取报告56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1次,审议议案2项。

本人作为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委员会会议2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2023年,本人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达到20个工作日以上。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加会前沟通会,在会议上就审计整改、资本补充、关联交易管理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3年,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二)行使职权情况

2023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通过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管理建议书》,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内控问题。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3年,本人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与分支行调研、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

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3年7月沈阳分行、长春分行现场考察调研分行经营管理情况,探讨东北振兴国家战略下股份制银行发展思路及转型金融机遇行长赴哈尔滨调研并主持召开东北区域分行高质量发展专题会议,落实董事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
2023年12月总行现场座谈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座谈会,从提高管理水平、保持良好盈利能力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董事长对董事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管理层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023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2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3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朱文辉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黄志凌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两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中回避)。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2023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综上,2023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引泉

2024年3月27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世平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22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同济大学兼职教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重点专项首席科学家,XBRL中国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理事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金融创新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金创区块链研究院理事、名誉院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决策委员会特邀咨询委员,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顾问,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顾问,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华通银行外部监事,惠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曾任美国衣阿华州立大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普尔维丁金融公司高级业务分析员,美国IBM全球服务部门商业智能首席顾问、数据挖掘在金融行业应用全球团队负责人,人民网独立

董事,福州大学讲席教授,兴业银行独立董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独立董事。获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统计学硕士学位。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3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共审议议案16项,听取报告6项。董事会召开会议9次,其中现场会议6次,书面传签会议3次,共审议议案80项,听取报告49项。

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2次;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9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31次,其中战略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6次,风险管理委员会5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委员会2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6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5次,共审议议案73项,听取报告56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1次,审议议案2项。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6次,

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2023年,本人在本行的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以上。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加会前沟通会,在会议上就系统建设、互联网贷款、舆情管理、财务预算、绿色金融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3年,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二)行使职权情况

2023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通过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管理建议书》,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内控问题。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

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023年,本人参加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2023年,本人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与分支行调研、专题座谈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3年4月杭州分行、宁波分行现场考察调研分行经营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走访先进同业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专门安排在行办会上进行学习,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工作的举措。
2023年7月沈阳分行、长春分行现场考察调研分行经营管理情况,探讨东北振兴国家战略下股份制银行发展思路及转型金融机遇行长赴哈尔滨调研并主持召开东北区域分行高质量发展专题会议,落实董事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
2023年12月总行专题座谈与总行相关部门开展座谈,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数据挖掘与应用进行交流,并针对本行普惠业务发展情况提出专业指导意见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意见,批示相关部门研讨学习,并召开普惠金融线上化攻坚专班,邀请董事进行专题培训。
2023年12月总行现场座谈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座谈会,从数字化转型、大数据平台建设、风险管理、资本补充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董事长对董事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管理层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

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023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2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朱文辉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黄志凌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两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中回避)。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3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23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世平

2024年3月27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志凌

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23年1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风险管理专业人士和经济学家。1991年起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从事宏观经济分析与货币政策研究、市场经济体研究;1995年至1998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从事政策研究工作,曾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投资研究所副所长,总行办公室副主任;1999年至2006年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曾任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主任;2006年4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1年2月起任首席风险官,2013年9月至2020年5月任首席经济学家(期间兼任董事会秘书),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政策与银行发展战略。2023年9月起受聘担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

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本行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次,共审议议案3项,听取报告1项。董事会召开会议3次,其中现场会议1次,书面传签会议2次,共审议议案12项,听取报告3项。

本人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3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

次,其中战略委员会2次,审计委员会1次,风险管理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薪酬委员会1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次,共审议议案

项,听取报告5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会议1次,审议议案2项。

本人作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2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亲自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会议上就风险管理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二)行使职权情况2023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方案。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除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参加专题座谈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3年12月总行专题座谈与总行相关部门开展专题座谈,就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独董履职、市值管理等进行交流并提出工作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落实董事建议,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效。
2023年12月总行专题座谈与总行相关部门开展专题座谈,就信贷和投资政策提出修订建议,并就风险管理要点进行指导相关部门对信贷和投资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工作中积极落实风险管理要点。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8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023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2023年12月总行现场座谈参加董事长与独立董事座谈会,从专业特色、精细化管理、技术赋能、独董履职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董事长对董事意见建议十分重视,要求管理层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未涉及相关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未涉及相关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未涉及提名或任免董事的情况。

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议案。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未涉及审议董事薪酬的情况。

2023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综上,2023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守信、勤勉尽责,继续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沟通,进一步推动董事会效能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志凌

2024年3月27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立国

2023年1至10月,本人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自2017年1月至2023年10月

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国家二级)、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大连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兼任大连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管理学院院长,住建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委员。获经济学学士及硕士学位、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

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人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位,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23年

月,本人任期届满,在接替的独立董事黄志凌先生任职资格获得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前,本人继续履职。2023年

月,金融监管总局核准黄志凌先生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不再履职。

二、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本行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1次,共审议议案13项,听取报告5项。董事会召开会议6次,其中现场会议5次,书面传签会议1次,共审议议案68项,听取报告46项。

本人因其他公务,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6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对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本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22次,其中战略委员会2次,审计委员会5次,风险管理委员会4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委员会1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4次,社会责任、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4次,共审议议案58项,听取报告51项。本人履职期间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委员会会议1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4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会议上就风险化解、服务“专精特新”、利润分配、审计评价等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有决议事项均投赞成票(对涉及本人的事项予以回避)。

(二)行使职权情况

2023年,本行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会议、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本人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董事沟通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等会议,定期听取内审部门围绕重点业务领域、主要风险类型、重要风险领域进行的审计情况报告,督促管理层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升;通过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半年度审阅报告和季度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关注本行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反映本行的经营状况,就业务发展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管理建议书》,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内控问题。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客观发表意见,不受银行及主要股东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2023年,本人除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外,还通过参与分支行调研、专题讲座等方式积极履职,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为董事会建设及本行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人现场工作情况如下:

时间地点形式履职内容效果
2023年3月总行专题讲座开展《关于发展转型金融的思考》专题讲座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为银行发展转型金融提供思路。

(六)本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持续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不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本行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主动向独立董事提供参阅信息,确保独立董事全面、准确获取履职所需信息;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座谈、调研及培训,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报告管理层对董事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对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发生的26笔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2023年4月杭州分行、宁波分行现场考察调研分行经营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走访先进同业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调研成果,专门安排在行办会上进行学习,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工作的举措。
2023年7月沈阳分行、长春分行现场考察调研分行经营管理情况,探讨东北振兴国家战略下股份制银行发展思路及转型金融机遇行长赴哈尔滨调研并主持召开东北区域分行高质量发展专题会议,落实董事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2023年,本行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3年,本行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报及摘要(A股)、2022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行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朱文辉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黄志凌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名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上述两名候选人担任本行董事。上述两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3年,本行未发生新聘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董事的薪酬符合本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中回避)。该项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023年,本行未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综上,2023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诚信、独立、勤勉履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有效提升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独立董事:王立国

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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