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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凯龙: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6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

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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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本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初始认购资金:指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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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即每月10日。信托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终止日。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的信托利益实际支付日。

信托月/季/半年/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6个/12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6个/12个月的T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年度届满之日。

标的股票:我国A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普通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

证券经纪人:【】

保管人/保管银行:【】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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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开放日:委托人赎回的日期。本信托计划的每个交易日(R日)都是开放日。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等因素(不可抗力不包括政府政策、行政行为)。

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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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信托当事人本信托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定代表人:车建兴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5号红星美凯龙总部A座B1F企业邮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24—27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6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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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元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行号:

第二条信托目的

2.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2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别

3.1 本信托为单一资金信托。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以委托人实际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的金额为准。

4.2 为接收信托资金及独立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设本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4.3信托资金交付时间:委托人需在本合同签署后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提前告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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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信托的规模:

本信托设立时的预计规模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4.5信托成立: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之日为信托成立日,信托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公布。

本信托的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以根据发行情况自行决定推介期提前届满或延长。

如果本信托未成立,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应于推介期届满后30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本金。返还后,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五条信托期限

5.1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预计为【24】个月,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本信托可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第六条信托财产估值本信托自生效之日起,受托人于每一交易日完成上一日信托财产的估值,并与保管银行进行核对。

(一)估值流程

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由受托人在每一交易日(T+1日)对前一交易日(T日)的信托财产净值进行估值。受托人计算的信托财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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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约定方式传送给受托人。

(二)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

本信托项下各期信托资金独立核算。

(三)信托财产净值的披露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受益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受托人查询信托财产净值。

(四)估值原则

交易性金融财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财产按其公允价值估值。

(五)估值方法

1、信托财产价值的确定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信托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按信托文件约定可以列入信托财产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信托财产,每日计提或待摊;

(2)因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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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财产的负债。

3、如受托人及保管银行发现信托财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受益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委托人,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4、估值复核程序: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进行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完成估值后,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进行复核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发送给受托人,具体以《保管协议》约定的为准。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估值的,由委托人、受托人与保管人三方另行协商。

5、受托人计算的委托财产净值已由保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与保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保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在受托人和保管人就财产估值产生争议,保管人已充分提示财产估值可能存在错误而受托人坚持自己的意见的,该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赎回

7.1信托资金的持有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持有期限以该笔资金实际持有天数为准。

7.2信托资金的赎回

7.2.1 赎回条件:

信托存续期间的开放日,当信托计划存在现金资产时且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后,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如果R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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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时(即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资产扣除赎回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费用少于委托人申请赎回资金),受托人仍应配合委托人赎回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有效赎回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其赎回资金金额。受托人确认赎回申请之日为赎回日。

7.2.2赎回资金的计算与支付

赎回资金=委托人(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日前一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7.2.3赎回款项的划拨

受托人将在赎回日R+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利益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划入相应的受益人信托财产分配账户中。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一)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投资我国A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和央行票据、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二)信托财产运用程序

1、委托人为信托计划提供买入与卖出的投资建议。若委托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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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托财产可能存在风险,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投资建议进行卖出操作。

2、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独立管理运作,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则进行下单操作。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及时作出反馈,并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决定是否作废本次投资建议。

3、本信托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委托人,委托人放弃持有相关股票的表决权,受托人亦不代表信托产品参与表决。

(三)本信托的投资限制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该上市公司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2、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股票。

3、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4、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5、本信托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5、本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投资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100%(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价格需符合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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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持有该股票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股份,具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上证发[2017]24号,2017/05/27起实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2017/05/27起实施〕。

7、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四)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五)受托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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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审核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内容,进行审核后认购、卖出股票或有价证券等。

2、受托人事后发现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并确认是否需对已发出的交易指令进行修正,如需修正,委托人应提出明确的修正意见。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非因受托人过错导致上述行为的,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并确认是否需对已发出的交易指令进行修正使得上述投资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

3、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协议》,办理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项下资金的保管仅做资金安全承诺,并非对本信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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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的投资风险。

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除信托财产专户外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以外的任何活动。

5、信托项下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第九条信托相关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本信托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

2、各项费用:

(1)信托管理费;

(2)保管费;

(3)信托的证券交易费用及账户开户费用;

(4)信托成立运营过程中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信托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6)合同文件制作、印刷费用;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在信托运营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税金额;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信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相关费用及信托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管理费

(1)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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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认购资金】为基础,按照【】%/年收取,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每日计提受托人报酬=【委托人初始认购资金】×【】%÷365每自然季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自然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之和。其中:若本计划运作不满12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且该终止非因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受托人费用的计算天数为365天;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当日)即发生终止情形且该终止非因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受托人费用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在每个自然季度末月估值基准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信托资金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信托资金保管费以【委托人初始认购资金】为基础,按【】%/年收取保管费,按日计提,按信托半年度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委托人初始认购资金】×【】%÷365每个信托半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信托半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信托提前终止,保管费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取。支付方式:保管费由受托人根据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向保管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指定账户划拨。保管费在每满一个信托半年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应支付的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3、其他税费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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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0.1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金额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10.2委托人应事前就关联证券、禁止或限制交易证券、可能将触发权益披露义务的证券及其相关比例明确书面告知受托人;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10.3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10.4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0.5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10.6作为委托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表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所有的信托文件及相关附件内容,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10.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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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1.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11.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注销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1.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11.5受托人按本信托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1.6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11.7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11.8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运作信托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9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11.10在本单一信托成立前已经完成相应的信托监管报备程序;

11.11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2.1受益人有权利按本信托的相关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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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转托管或向第三方质押;

12.3受益人认可本合同项下有关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等机构的选择,并承担因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等机构的操作风险而带来的损失;

12.4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须遵守信托文件约定的相关转让手续(如下),否则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本信托合同。

(2)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主体证明文件。

(3)受让方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资料。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的,在受益人转让全部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放弃信托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5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2.6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13.1风险揭示:

13.1.1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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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影响本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和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投资的债券价格或转股后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13.1.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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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13.1.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或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13.1.4 PB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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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13.1.5 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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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当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后,委托人可决定信托计划是否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13.1.6 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投资业绩主要取决于投资标的的业绩表现和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能力。

(2)受益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能小于信托资金,若发生上述情形时,则受益人遭受全部认购本金、预期收益及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13.1.7 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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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3.2 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尽管陕国投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但若因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信托变更、解除与终止

14.1本信托设立后,委托人依据《信托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权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以解除本信托。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终止:

14.2.1 信托期限届满并且未延续;

14.2.2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2.3 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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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2.5 委托人全部赎回信托且认为有必要终止时;

14.2.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14.2.7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情形,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提前终止:

14.3.1 信托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

14.3.2本信托存续满6个月且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经委托人申请,受托人同意,本信托可提前终止;

14.3.3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导致本信托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信托利益及分配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分配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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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托财产分配顺序本信托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支付本信托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B.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C.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计算方式

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如下: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各项税费-本信托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三)信托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账户财产无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期限需自动延期至信托账户的停牌证券完全变现日为止待全部变现完毕后,信托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并按照前述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本信托可延期,延长时限由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通常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的清算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6.1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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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书》,并送达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清算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6.2委托人同意信托事务清算结果以受托人提交的清算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为准,委托人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16.3清算异议期满或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书面意见次日,受托人将已变现的信托财产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16.4若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有应收未收款项的,信托期限自动延期至受托人收到全部应收未收款项之日止,信托终止。信托期限延续期间,受托人收取应收账款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待全部变现完毕后,由受托人进行二次清算,并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则受托人将清算后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在5个工作日内划入其指定账户。

16.5本信托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

第十七条税收

17.1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纳税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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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教育费附加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

17.2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的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在信托财产承担前述税费(如有)后,会导致信托利益减少,进而降低受益人的预期收益。受益人对此已充分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第十八条违约与补救

18.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8.2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与信托事务报告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一)定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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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就信托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本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具体分析于该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更换托管人;

(3)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5)收益分配事项;

(6)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0.5%(含)以上(参考净值除外);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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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要求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通知

20.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法定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即为送达。

20.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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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1.3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本合同经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1.5本合同组成

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同时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21.6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项,适用信托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7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持贰份,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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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之签署页)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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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申明书

一、签订目的

1.本《风险申明书》是【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一致。

3.本《风险申明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揭示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中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而制定的。

二、委托人声明:

1.委托人系【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有权将其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设立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

2.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3.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了解受托人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章程和任何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三、受托人声明:

1.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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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2.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及有关文件,有权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3.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是: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我国A 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SH】)、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和央行票据、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

4.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四、风险的揭示

信托存续过程中,信托财产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新股发行暂停或发行节奏减缓、本信托所投资的产品范围受限或收益降低、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投资于证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可能影响实际信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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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水平。

(5)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可能下跌,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或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4、PB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 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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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 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 PB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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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5、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6、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投资业绩主要取决于投资标的的业绩表现和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能力。

(2)受益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能小于信托资金,若发生上述情形时,则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7、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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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五、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并签字盖章后本《风险申明书》正式生效。本《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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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之签署页)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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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委托人】联络人授权书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为有效实施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我公司指定 【 】担任信托项目委托人的联系人,全权负责与贵公司的业务联系与操作,联系人具体信息为:

委托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2021年 月 日

部门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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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托联络人告知书【 】:

为履行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职责,我公司指定【】、【】担任信托项目联络人,【 】【 】担任信托交易联络人。具体信息是: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姓 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手 机岗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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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预留印鉴样本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已签署《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预留印鉴,该印鉴用于《投资指令》等本合同项下相关文件的盖章。

委托人预留印鉴受托人预留印鉴
(用章样本)(用章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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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第【】号信托资金投资指令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现指令贵公司对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财产进行如下投资操作:

认购产品:

(该产品详细信息见本投资指令附件合同文本)

认购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认购时间:年月日

资金划入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委托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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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

第【】号信托财产运作投资建议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现指令贵公司对陕国投·美凯龙第三期员工持股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财产进行如下投资操作:

投资建议签发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资产代码交易方向交易价格(元)交易数量(股)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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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表一: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客户)

姓 名性 别□男 □女国 籍
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含临时) □军人身份证(请注明) □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 □其他(请注明)
发证机关
证件号码有效期限
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手 机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
职 业□行政管理 □金融 □航空运输 □邮电通讯 □律师 □会计师 □信息产业 □能源产业 □娱乐服务业 □餐饮业 □建筑业 □旅游业 □社会服务业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保险业 □销售 □其他(请注明)
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联系方式
紧急联系人信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姓 名联系电话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客户经理姓名客户经理电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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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机构客户)

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执照、证件名称
执照、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
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证件有效期限
行业分类□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 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其他行业(请注明)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理人姓名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
以下为委托人(受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执照、证件名称
执照、证件号码执照、证件 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有效期限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客户经理姓名客户经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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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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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委托人(受益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表

为使委托人详细了解自身的风险特性, 帮助在风险承受范围内正确选择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请委托人准确回答下述问题(请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答案,并在答案前“□”内划“√”或在空白处填写):

一、您了解或购买过信托产品吗?

□购买过 □比较了解 □有一定的了解 □不了解

二、您从事过哪些投资呢?

□股票 □基金 □信托 □房地产 □黄金 其他

三、您了解或从事过股票投资或股票型基金投资吗?

□丰富, 经常参与投资 □一般, 偶尔参与 □匮乏, 从未投资

四、您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经验可被描述为:

□ 丰富, 多次购买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

□ 一般, 购买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但次数不多;

□ 匮乏, 未购买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五、您现阶段理财重点是?

□ 养老, 不希望承担高风险, 每年获取低风险稳健收益

□ 将工作中积累的财富用于保值增值

□ 通过承担一定风险获取相对高的收益

□ 愿意承担高风险, 获取高收益

□ 其他

六、您认为您属于哪类投资者?

□风险厌恶型 □稳健型 □积极型 □激进型

七、本信托产品运作期间和到期时收益率可能为负(即亏损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全部信托本金,您可以接受并愿意购买本信托产品吗?

□可以接受, 愿意购买 □不能接受, 不愿意购买

八、您了解本信托的结构么?

□不了解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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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自然人客户)

本人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人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为合格投资者:

□本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财产类型为:

□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近3年本人平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本人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机构客户)

本机构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机构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为合格投资者:

本机构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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