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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2、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的定价方式和原则公平、公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要求。

4、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可能对即期回报产生的摊薄风险,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效益;同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监事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莱特玻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公司审议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可转债方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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