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我们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容诚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容诚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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