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6次临时会议有关材料后,对收购盾安集团旗下西藏拉果错盐湖锂矿等四项资产包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收购盾安集团旗下西藏拉果错盐湖锂矿等四项资产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交易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收购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收购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加优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收购事项。独立董事:朱光、毛景文、李常青、何福龙、孙文德、薄少川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