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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炎勋保荐代表人:韩志广、高志新联系电话:0755-82558271被保荐公司名称: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联系人:孙松涛、赵文磊联系电话:0535-8242726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玲珑轮胎”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0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2204号《关于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2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共计2,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99,55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3月7日到位,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90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378.04万元。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8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22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增发不超过1亿股新股。公司公开增发A股已于2020年11月26日完成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91,135,5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78,617,49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050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开增发A股股票已于2020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玲珑轮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增发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已对上市公司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情形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在保荐机构的督导下,公司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上市公司不存在出现该等情形的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存在出现该等情形的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事项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安信证券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建立、管理、使用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玲珑轮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有充分理由确信其合法合规;

2、督导玲珑轮胎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玲珑轮胎向上交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有充分理由确信其

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有

充分理由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报告的事项

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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